房東無故解除合同 被判賠償預期利益
因房東無故強制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將房東王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并賠償因此造成的預期經(jīng)濟損失。日前,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店面租賃合同,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謝某支付預期利益損失43168元。
2009年5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店面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將其一店面出租給原告開辦餐館,每月租金1390元,租期3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押金,對店面進行了適當裝修,每月按時交納租金。從2009年7月起,因水南娛樂城開發(fā)形成了市場,同地段房租大幅增加,被告即要求原告搬出店面。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等人對店面采取斷電、砸原告店面的桌椅,強行關門鎖門等措施強行解除合同。被告的上述行為,導致原告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因雙方對原告損失的賠償協(xié)商無果,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審理期間,原告申請對該店面剩余租賃期間店面租賃權價值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店面剩余期限租賃權在評估基準日2010年6月8日的市場價格為43168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已按約定向被告支付了房租和押金,被告就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中途無故終止合同。被告在看到本案爭議的店面同地段租金大幅度上漲時,應及時要求增加租金并與原告協(xié)商處理,不應采取粗暴的方式達到解除合同目的。原、被告合同約定,原告在經(jīng)營不下的情況下可將店面轉租他人經(jīng)營。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才兩個月,被告就逼迫原告終止合同,其行為自然造成原告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也無法取得預期經(jīng)濟效益,造成原告較大經(jīng)濟損失。因被告粗暴行為導致原告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約,被告應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謝秋霞 劉海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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