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房落戶還是合作購房 |
房產登記不是唯一證明 |
林勁標 李凌巖 姬鴻雁 | 為了讓親戚享用購房入戶優惠,廣東省珠海市市民張女士大方地在房本上加了其名字。待到入戶完畢,張女士要求房產轉名時,對方卻一口咬定,說是合作購房。近日,備受關注的該起購房入戶案由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確認了張女士對房產的所有權,該判決已生效。
好心借房卻被鳩占鵲巢
原告張女士與被告陳某是親戚關系。2007年,原告打算在珠海市斗門區購置一套房屋。根據珠海當時的政策,購房可以享受入戶優惠。因此,得知原告要購房的陳某遂請求其將戶口指標轉給他,并承諾辦理完入戶手續后,承擔相關過戶費用并將所占份額返還給張女士。
原告在庭審上稱,“大家是親戚關系,能幫忙就幫了,自己沒有多想就同意了被告的請求。”隨后,原告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補加了被告的名字。為了使陳某能夠入戶,原告張女士還將70%的房產份額登記在被告名下。可令原告沒有想到的是,2009年,陳某在辦理完珠海入戶手續后,并未履行先前的承諾,還以雙方是合作購房為名,拒絕返還房產份額。
為了制造合作購房的假象,陳某還于2011年12月一次性向張女士的賬號打入購房首期款129600元。
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張女士認為,陳某的行為已經侵害其合法權益,一紙訴狀將其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將其無償占有的70%份額返還給原告,并承擔相關的過戶費用1萬元。
法院依蓋然性推定原告主張成立
庭審中,陳某則答辯稱房屋是雙方基于對房地產市場的認可,出于共同投資的理念,協商一致以后共同購買的,矢口否認雙方存在的出借入戶指標的問題。
對于原告訴稱的雙方是借房入戶的情況并沒有直接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審理查明的情況是,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涉案房屋總價款617136元,原告張女士支付首期款186136元(含定金1萬元)。2007年12月,原、被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門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共同借款431000元。2008年1月,銀行依約向原、被告發放按揭貸款。涉案房屋的房產登記為原、被告按份共有房屋,其中原告占30%份額,被告占70%份額。但房產登記是否已完全可以證明雙方是合作購房?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述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被告辯稱的合作購房沒有證據支持。被告雖然是房產登記作為占有涉案房屋70%份額的所有權人卻自始至終沒有履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沒有實際履行合作購房者的義務。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原告享有本案所涉房屋100%的所有權;被告立即將本案所涉房屋70%的份額返還給原告張女士并承擔相應的房產過戶費用;原告張女士退還129600元給被告。判決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口頭協議如何分辨真假
原、被告系借房落戶還是存在合作購房關系是本案的焦點所在,那么,該如何判定?法院在該案中運用了民事訴訟證據中的蓋然性規則。
法官介紹,法院判定原告方訴稱更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的依據主要有四:
一是貸款發放后,原告便于次月起,獨自每月按期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及交付水電、房管等費用。原告提供了完整的購房款記錄,包括支付定金、首期款以及辦理銀行按揭以后銀行還貸的明細信息,承擔了截止至目前的全部銀行還款義務。
二是被告是在原告起訴后才向原告匯去自稱是房屋首付款的129600元,除此之外,被告無法提供任何償還房屋貸款或者支付房款的證據。如果是合作購房,被告應該在銀行簽署貸款協議后與原告一同承擔還款義務,但實際情況卻相反。
三是庭審中,被告不能清楚地說明購房時的細枝末節,對購買房屋的情況不清楚,不符合一般購房者和作為房屋產權人的行為常理。
四是從被告的戶籍查詢結果可以清楚看到被告的確是通過涉案房屋購房政策才取得珠海市戶口的,也能與原告的主張及有關證據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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