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解決了土地復墾工作中的哪些問題?
答:一是明確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強化復墾責任。《條例》規定,對于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同時要求復墾義務人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復墾費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報告有關情況,并對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情形作出了處罰規定。對于沒有復墾義務人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條例》首次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有效解決了此類損毀土地復墾責任主體缺失的問題。
二是加強土地復墾全程監督管理。《條例》既把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申請建設用地和采礦權審批的一個剛性約束,又把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監督指導復墾義務人落實復墾義務的規劃依據和有效抓手。《條例》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要在申請建設用地或者采礦權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編制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準建設用地,不得頒發采礦權許可證。復墾義務人應將土地復墾資金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按照土地復墾方案提取復墾資金,專項用于復墾工程建設;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開展復墾工作,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不合格后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三是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土地復墾,綜合運用退還耕地占用稅、補充耕地指標獎勵、經濟補貼等手段,分別對土地復墾義務人落實復墾義務,社會投資主體、土地權利人以及地方政府等參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進行激勵。
四是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條例》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不按規定繳納復墾費、違反復墾資金監管要求、拒絕或阻礙監管人員執法檢查等行為加大了懲罰力度。同時,首次明確了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問:您認為《條例》的出臺具有哪些現實意義?
答:《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加強和規范土地復墾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邁入法制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的新階段,是國土資源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它的頒布實施,將對加強和規范土地復墾工作產生積極的影響,對于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保障發展、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首先,《條例》的頒布實施,推動了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條例》明確了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強化了對義務人的監督和約束,加大了對復墾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力度;同時,對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監管職責明確了法律責任。《條例》還建立和完善了激勵機制,以充分調動相關主體投身土地復墾的積極性。這一系列規定,對于促進土地復墾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強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能力,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形成合力、加強和規范土地復墾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第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保障發展保證糧食安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各類非農建設用地需求仍很強勁,耕地保護的壓力依然很大;另一方面,我國損毀土地復墾利用潛力巨大。如果能按照“因地制宜,綜合整治,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漁則漁,宜草則草”的原則,對所有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可為國家增加6000多萬畝耕地、3000多萬畝其他農用地。
第三,《條例》的頒布實施,對加強損毀土地的復墾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將為解決成千上萬名農民的生計問題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一些土地破壞嚴重的地區,大量農民群眾陷入“無房可居、無地可種、無崗可上、無水可用”的困境。以山東濟寧為例,據不完全統計,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因采煤累計塌陷土地約40萬畝,導致40萬農民無地可種,同時,目前每年還要新增塌陷地4萬畝左右。對塌陷區等損毀土地進行復墾,既加強土地破壞區的生態治理,發揮很好的環境效益,同時也為這些地區的農民提供新的生活保障。
問:下一步將如何貫徹實施好《條例》?
答:我們將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加大土地復墾有關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各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復墾工作的認識,增強復墾義務人對土地復墾工作的自覺性,提升公眾對土地復墾、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認知度;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隊伍建設,把土地復墾工作抓實抓好。同時,加強好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推進。
具體而言:一是深化配套政策研究,完善土地復墾制度建設。完善土地復墾監督機制、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為此,我們今年將制定出臺《〈土地復墾條例〉實施管理辦法》。同時,建立健全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審查制度、土地復墾資金保障制度、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制度、土地復墾監測與報告制度等。我們擬選擇10個市縣或者礦山企業作為土地復墾方案的聯系點,共同研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的政策措施。
二是做好復墾監管。包括督促義務人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重點督促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并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土地復墾義務人補充編制方案;嚴格審查復墾方案,加強實施監管。對不履行復墾義務的,按《條例》規定嚴格處罰,該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就吊銷許可證。
三是建立資金保障制度,切實落實土地復墾費用。督促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制定土地復墾資金安排和使用計劃,建立國土、義務人共同監管的資金使用制度;加強土地復墾費用征收使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完善相關辦法。同時,我們將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的“誰投資、誰受益”的土地復墾多元化投融資渠道,不斷完善土地復墾激勵機制。
四是完善技術標準,提升信息技術服務支撐能力。近期出臺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加快開展損毀土地調查與潛力評價、土地復墾工程質量、資金預算定額等標準研究,進一步完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體系;在土地調查“一張圖”和部綜合監管平臺上,開發建設土地復墾監管與預警系統,監測各地土地資源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中國國土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