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
典型案件辦案流程與法律運用詳解
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入門版)
房地產法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合同問題,是受國家法律調控較多的合同問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項目轉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地產按揭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地產租賃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合同
房地產法律領域的主要房產糾紛
主要法律依據:《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很多但都是相通的
法律很多,但常用的法律就那么多
房產的分類
我國存在著多種性質的房屋,主要可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
一般房產:商品房
特殊房產的交易,主要的問題是合同的效力問題或者說交易本身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
特殊房產的交易,非商品房
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于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
集資房
北京規定集資房產權按經適房管理,超標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繳納集資款。
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于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
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論會議紀要的通知
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房改房
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
房改房即為已購公有住房,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劃撥得到的,沒有像商品房那樣交納土地使用費。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居住或經營一定期限后(5年),允許其出售,但原出售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繳拉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軍產房
購買這種軍產房的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拆遷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不能合法繼承給子女。
公房承租: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
承租人的變更: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
承租的拆遷
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給承租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效力問題
無證預售(無預售許可證)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糾紛的處理
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賣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進行,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地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則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失的,由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賠償。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這一規定正式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判斷第三人取得財產時是否出于善意有兩個標準,即:主觀上,第三人并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財產;客觀上,第三人是基于等價有償原則取得財產。
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
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
不能上市交易的二手房為: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只取得使用權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鑒定為危房的房屋;以標準價購買,尚未按成本價補足剩余價款,向全產權過渡的房屋;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房屋;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房屋;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所有權有糾紛的房屋;已經抵押,并且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屋;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房屋;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按規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預售
一、預售條件及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的法定條件如下: (l)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4)同金融機構已經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5)開發企業向城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案例
當年開發商無證預售公寓 如今稱合同無效要收房子 住七年被判騰房業主不服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商品房雖無預售許可證,但有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業主又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為維護交易安全與社會穩定,應認定商品房買賣有效。
二、認購書
案例類型一:解除認購書,退還定金,退房
原則:
案例類型二:認購書具備合同主要條款時應視為合同
非正式合同不得成為開發商不承擔無預售許可證等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借口,此時視為正式合同已經簽訂
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后交房前的退房
除不能貸款,履行不能外,一般很難退房
房屋交付階段的退房
合同的解除(商品房退房)
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核心關鍵詞:目的落空)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3、先賣后抵押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賣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積誤差比超過3%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理由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 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個別情況下,如在上述理由3至理由7五種情況下,買房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3、目的落空:
例:房屋價值無法實現
14、其他違約的情形:
房屋本身沒有問題,但附屬的對房屋價值有重大影響的條款上違約
購買商品房可以要求雙倍賠償的幾種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收房后,房屋使用中的糾紛(售后)
房屋質量問題
房屋使用中的質量問題
房屋漏水、反水的維權,例:王澤案件,王維勤案件、蘇女士案件
房屋重新裝修損失,房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逾期維修的違約責任
免交物業費、供暖費的權利或物業費、供暖費的損失
配合維修的義務
房屋停用的損失
物業問題
郭女士居民踩上膠水摔傷致殘 物業未盡清理責任賠十萬 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現有存在危及小區業主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時,應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險的發生,保障小區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施工公司在其工作人員打翻膠水后,未及時進行清洗、確保安全,直接導致郭女士等多人因腳踩膠水而滑倒,郭女士在上班途中經由該道路行走并無不當;而導致她滑倒的膠水為無色透明狀,郭女士在行走過程中亦無法充分注意,故郭女士本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附屬設施問題
花園、湖泊、雕塑等景觀
幼兒園等
承諾已無法履行
補償居民經濟損失
承諾仍可履行
履行及遲延履行的違約金
買主與賣房人越過中介交易 中介索賠違約金被駁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手房買賣中的問題(典型的合同糾紛)
一般二手房買賣的交易步驟
簽合同、交定金
交首付并解押
過戶、買房取得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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