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導讀:簽訂房產中介居間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律師為您總結房產中介居間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通過房產中介居間下,達成購買意向的,中介公司一般會在《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要求雙方先行簽署《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或類似協議。 簽訂這類協議的主要目的,在交易條件尚未完全達成一致或尚不具備簽訂正式合同的全部條件時,由其中一方(通常是買受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條件。若對方(通常是出賣方)能夠接受并簽署,則視為雙方對交易條件基本達成一致。在約定期限或條件具備時,雙方即按照約定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提醒并建議,簽訂房產中介居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房產中介資質】購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員的信息,如經營范圍、執業經紀人的姓名及證號等。如果購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進行洽談的過程中,發現中介公司未經備案、注冊登記或執業經紀人證號名不副實,應謹慎交易,向有關部門核實、舉報法,實踐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員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明確中介費用】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費用所包含的項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約定的中介服務費外,其余的所謂墊資費、看房費、跑腿費等等都屬于“黑收費 ”。同時根據《關于規范上海市居住房屋買賣,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居住房屋買賣中介費不超過成交價的2% ,也就是說對于買賣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費,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費的支付條件。原則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支付,但鑒于房屋交易過程中環節較多,可以將中介費的支付與工作進度相結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費。注意居間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費用或只介紹買、賣雙方認識就全額收取中介服務費相關條款。另外現在上海地區的銀行貸款都不在支付返利,有可能房產中介要求買賣雙方支付辦理貸款的服務費。律師理解,支付可以但也只能支付給銀行,由銀行出具服務費收據,房產中介費用只能是成交價的1% 。 三、【買賣雙方資料】這個方面主要是出賣方,需要提供房產證、銀行貸款情況、有無司法限制、有無租賃、有無抵押等相關資料(應要求房產中介出具該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產權登記情況,俗稱“產調”)對于買方也就是身份證明。 四、【意向金轉定金】一般買方付了意向金,在規定的日期內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間賣方簽字確認,并收取了意向金,則轉變為定金。那么此時如有變化,則要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訂金,預付款,違約金條,尾款等款項。如果是對方提供的為格式合同,那么,在簽訂合同前,最好請專業律師把關,修改、刪除合同中對己不利 “霸王條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條款,以達到利益平衡,降低糾紛、損失發生。 五、【房款支付事項】買賣過程中各期支付金額、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經確認,不按約履行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給自己留有時間和空間;稅收、相關費用等的承擔及各類更名手續的辦理及費用承擔;該房屋內是否存在未遷出戶口及遷出期限等各項內容均應做出明確、詳細的約定。另外,若涉及車位問題,也需由雙方進行明確約定。 六、【交房設備戶口】交房要明確時間,逾期應約定遲延履行金;設備裝修價款如另外作價,則應另簽協議,避免多繳稅費。戶口最好是交易過戶前遷出,同時也需要明確約定具體的法律責任,這個一定要千萬注意。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請專業房產律師陪購,避免發生不可預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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