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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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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險為何不能全賠 聚焦車險“霸王條款” |
作者:石家莊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2/22 9:47:00 |
法律專家鼓勵車主訴訟維權 記者調查發現:被法院和法律專家認定的“無效條款” 在20多家保險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
目前,我國汽車保有量已達到2億輛左右,隨著汽車產銷量的大幅增長,汽車保險業也發展迅速。絕大多數車主都會給自己的愛車買份商業保險,其中不少車主還給自己的車買了所謂的“全險”,目的就是為了能更加安心,因為很多車主都認為所謂全險就是自己的車無論碰到了什么問題,都可以找保險公司全額理賠。
那么,事實真的像車主想的那樣嗎?所謂的全險真的能給車主帶來真正的安心嗎?
索賠案例
買全險保險公司不全賠同一公司出現兩種做法
廣州車主小張酷愛汽車,大學畢業不到兩年就幾乎用全部積蓄買了車。為了開起來更安心,小張按保險人員的建議買了所謂的全險。小張說,“我全部買齊了,甚至把第三者責任險也提高。”但全險究竟包括什么,小張表示也沒細致看,“總之從買車那一刻開始,就一直買的全險。保費第一年3900多元,第二年3700多元。”
前不久,小張在停車場排隊時出了個小事故,交警認定是對方全責,但肇事司機百般推托,就是不愿賠。無奈之下,小張直接聯系了對方的保險公司,可對方保險公司非說小張不是他們的客戶不和小張接觸,小張無奈之下想起自己的車投了足額車損險,于是他覺得自己的保險公司應該能解決問題。
事實真是這樣嗎?記者撥通了小張所投保的平安保險廣州分公司客服人員的電話。
記者自稱“別人把我的車撞了,我沒有責任,對方全責,我可不可以來理賠?”客服人員表示:“對方全責,找對方保險公司,跟您自己的保險沒有關系。”記者緊接著說:“對方保險公司讓我去找肇事方,肇事方現在推托我。”客服人員表示:“我們以交警判決為準,只要拿了裁決,您的車沒有責任,跟您的保險是沒有關系的。”記者強調:“我投的是車損險,現在我的車受了損失,我投的是全險。”客服人員稱:“要看您的事故,如果牽扯到責任的話,肯定是由責任方來承擔損失。”
投了足額的車損險出了事故,還要先劃分責任。如果沒有責任,自己的保險公司就不賠償。按照客服的指點,記者在平安保險的格式合同中找到了這樣的條款。事有巧合,就在這次事故后不久,小張的車放在停車場里被刮了一下,肇事車輛逃逸。按照保險公司之前的說法,由于這次事故小張也沒責任,所以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小張很沒底,但由于實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張只好硬著頭皮再找自己的保險公司。
小張說,保險公司稱這次事故屬肇事逃逸,只賠70%,但也可以不賠。“最終,確定30%要我負責,70%保險公司負責。”對此,小張有些無法理解,“可以賠也可不賠,如果賠就只賠70%。前一次無責不賠,這一次無責小賠。同一家保險公司竟然有兩個不同的做法!”
記者調查
國內二十多家保險公司車損險合同皆藏“潛規則”
小張的遭遇并非偶然。在南京創業的老張說起車險也是一肚子委屈。老張和妻子從鄉下到南京創業,湊了二十多萬買了輛渣土車經營。老張特意花了近一萬元為車上了足額保險。老張說,他的車跟一臺奧迪車相撞,“奧迪車頂到我的車上,把車頂翻了,然后我的車砸到了別人的車,之后撞到了圍墻。我認為我的車投了所有的保險,到保險公司理賠應該是很正常的事,但我去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種種理由說只能賠50%,還有對方的一半責任。”由于不同意保險公司只賠一半,老張墊付的四萬多元無法得到賠償。“全是我自己墊付的,現在保險公司還沒理賠,還不知道怎么弄。”老張有個朋友是律師,他聽說老張的遭遇后,主動幫他和保險公司取得了聯系。這名叫劉杰的律師表示,“保險公司應該對四萬多的損失沒有異議,但保險公司的意思是按事故責任認定,只能賠50%。而保險公司的依據是根據商業險車損險的一個保險條款,是按事故責任比例50%來走的。”
記者對國內二十多家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險合同進行了查閱,結果表明這個條款在所有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個別詞語有細微差別。以一家較大的保險公司的相關合同為例,該合同中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合同還補充規定:“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杰表示,只要你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擔相應(部分)責任,保險公司就不會全額賠,只有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才會全賠。劉杰幾年來已代理近千起車險訴訟,他在工作中發現,保險公司堅持按責任賠付帶來了許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二是許多車主為了維護權益,在無奈中選擇了主動多承擔責任,這也就多承擔了法律風險。“保險公司全額賠的情況下,就是我全責。這有可能導致很多事故發生,被保險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會主動認一個全責來得到全部賠付。”
相關判例
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但消費者維權比例極小
然而,消費者的“委曲求全”并沒有給局面帶來改觀。去年9月,江蘇車主陳新春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終于鼓起勇氣,將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陳新春駕駛的車輛在311省道發生了嚴重交通事故,事故認定陳新春負主要責任。但陳新春沒想到,保險公司竟然要求對嚴重受損的車輛進行修復。該案的代理律師王志成表示,“這臺車修理廠認為已沒有維修價值了。所以在理賠過程中,我們和保險公司發生了爭議。保險公司聲稱不接受修理決定,就一分錢也不賠。而車主陳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全身癱瘓,出于委曲求全以盡快拿到一點錢的想法,陳新春接受了放棄報廢,進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點讓步就能解決。”王志成說,“保險公司提出只賠償70%,被保險人感到非常無助。因為他覺得自己把保險買得非常全,不計免賠買了、車損險也買的是足額的,所以他認為70%的賠償不合理。”在與保險公司溝通近兩年無果后,陳新春提起了訴訟,南京市古樓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開庭審理時,被告安邦保險公司堅持按責任劃分只賠70%。保險公司堅持說,按責任賠付的條款是合同中寫明的,是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認可的。對此,法官認為這樣的說法在格式條款的訂立中根本站不住腳。
記者采訪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棟。邢嘉棟認為,該條款是保險人提供的,也就是投保人沒有辦法來變更這樣的條款,要么接受要么放棄。對方沒有給你討價還價的協商余地。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條款就不能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來減輕自己的責任。這樣一種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法律上應該說是沒有效力的。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根據車損全額的金額進行賠償,訴訟費用的絕大部分也由保險公司負擔。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寫到——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保險條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締約目的。同時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險人設定的上述合同條款,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但邢嘉棟同時指出,選擇訴訟維權的車主僅占極小的比例。
專家說法
暫時無法改變“被迫條款”但可以不接受“無效條款”
雖然類似訴訟在江蘇省內幾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費者訴求,但屢戰屢敗的保險公司遇到此類理賠案卻堅持按責任比例賠償。消費者要么自認倒霉,要么就得打官司。保險公司為什么對法院的判決視而不見呢?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家邱寶昌律師認為,在拒賠或定審的爭議中有一個概率問題,“你看到的統計數據這么多,但有爭議的遠遠超過這個數,敗訴肯定有敗訴的成本,但它的利益遠遠大于它的成本——它可能有20起敗訴,甚至可能有上百起敗訴,但實際爭議的可能有幾千起。”
記者了解到,北京、重慶、江蘇的法院都曾通過判決,認定按責任賠付條款無效,支持消費者合法訴求。其中重慶市三中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曾寫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設定‘無責免賠’條款,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確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符合正義這一法則的基本價值,亦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科學內涵。”專家建議,雖然暫時無法改變被迫接受格式條款的現實,但可以選擇不接受其中的無效條款,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
案后追問
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為何成車險“霸王條款”
多位法律專家都認為“按責任賠付”條款不合理,屬無效條款,但在絕大多數的汽車保險合同中,這樣的條款卻依然存在。在這個條款背后隱藏著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有責才賠”、“無責不賠”的條款無疑是在保護違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說那些在駕車過程中違法違章的司機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機利益卻無法得到保護;二是只要投保人通過法律途徑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敗訴,但保險公司為何還要保留這樣的條款呢?原因是主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權益的車主比例并不多。而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有責才賠”、“無責不賠”這種不合理的“霸王條款”雖然被法院判定為無效條款,但為什么能夠置消費者權益不顧而依然存在,為什么沒有被保險公司和相關監管部門廢除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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