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中外的“響水大爆炸”已經過去三天了。
3月21日14時48分許,江蘇鹽城響水縣陳家港化工園區天嘉宜化工廠發生爆炸,并波及周邊16家企業,死傷慘重,史稱“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
爆炸企業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注冊時間為2007年4月5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官網信息顯示,該公司于2013年一季度因環境違法被市環保局查處;2017年4月13日,又因項目未通過“三同時”驗收、危廢管理不規范等環境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天嘉宜化工和相關人員楊某、倪某等人因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余噸,嚴重污染環境,被追究過刑事責任。2017年7月7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蘇0281刑初305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天嘉宜化工犯污染環境罪,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公司董事長張勤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30萬元。
更為嚴重的是,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開信息顯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督導組曾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對鹽城等5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督查,在檢查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后,發現13項安全隱患:涉及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儀表特殊作業人員從業資格;安全警示標識不足;操作規程不完善,沒及時修訂,缺少工藝技術指標;巡回檢查制度不健全;主要設備有缺陷例如罐根部沒有緊急切斷閥,部分二硝化釜補充氫管線切斷閥走副線,苯和甲醇裝卸現場無防泄漏應急處置措施、充裝點距離泵區近,現場洗眼器損壞且無水,硝化車間可燃氣體報警儀無現場光報警功能等;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等。
從目前的爆炸后果來看,爆炸企業雖然擁有危險源苯罐和固體危險廢物儲存倉庫,但是上述安全隱患并沒有得到重視。這種針對已經明確的風險以及由此風險導致的未知衍生風險的態度,我們認為正是此次爆炸的源頭。
事件發生后,有人說是法律問題、有人說是危廢處置限批導致的危廢處理能力不足導致的非法堆放引起的等等不一而足。實際上,我們相信爆炸企業有完備的規章制度,我們也可以想見這些所謂規章制度僅僅是掛在墻上,是給檢查者看的。我們更能感受得到的是,經營者存在著僥幸心理,從來沒有把風險真正當做一回事,也許還想著趕緊賺點錢,趁著企業沒出事再把企業找個接盤俠賣了。這正應了那句話:“能不能干好是水平問題,愿不愿干是態度問題”。從爆炸的后果看,有安全問題,有健康問題,也有嚴重的環境問題。我們重點從環境角度進行分析。
《環境保護法》第一條將“保障公眾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加以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一條重申了“保障公眾健康”的立法宗旨。
第三條規定了“風險管控”原則;更為重要的是明確規定了環境風險包括公眾健康風險和生態風險,并建立了風險管控標準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第四章專門對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與修復”做了規定。
新《環境保護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這些重要規定,在一定意義上標志著中國環境與健康風險防控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也標志著中國環境法已經發生了從后果控制到風險預防的重要轉型。
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 教授指出,作為環境法律風險防控的基本要求首先是轉變觀念,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預防原則,將環境法提升到風險預防法的階段;第二是完善環境與健康立法體系,制定專門的環境與健康法;第三是完善環境與健康治理體制機制,強化政府環境與健康職能及管理體制,在中央層面升級現行國家環境與健康領導小組,賦予生態環境部環境與健康綜合管理職權,在地方層面,健全省、市級環境與健康機構或人員,明確各協同部門職責、共同承擔責任,建立環境與健康政府績效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四是構建環境健康風險規制法律技術與支持體系,完善環境與健康全過程保障機制,健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我們在這里做個假設,如果爆炸企業能夠真正把企業環境、安全和健康問題做到足夠重視,如果爆炸企業能把掛在墻上的制度都真正落到實處,如果爆炸企業能夠真正認識到我們已經走過了犧牲環境換利潤的時代,如果爆炸企業被環境犯罪處罰后真正悔改、愿意去進行風險防控,如果。。。。。。已經沒有如果。
60多條鮮活的生命已經逝去,爆炸企業已經無法后悔。我們希望后來者愿意重視這淋漓的鮮血和非人間的悲涼。我們呼吁,一定要把思想從后果控制轉變到風險預防上來,不要僅僅當兒戲說說而已,否則不會出現接二連三的事件。也不會從天津到響水,好了傷疤忘了疼。
為此,我們建議切實推行企業環境、健康、安全風險防控和合規制度并落到實處。最低要做到:1、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勇于承擔責任,做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2、切實遵守環評、安評和“三同時”要求;3、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求進行生產;4、規范排污方式,嚴禁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污;5、、全面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6、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7、積極配合環保監管部門人員接受現場檢查;8、主動實施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9、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環境保護稅)。10、全面如實公開企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11、切實履行環境風險防范責任制度;12、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而不是存在僥幸心理,切實從后果控制到風險預防的轉變。我們在這里強調,這只是我們希望看到的最低要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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