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本文發表于2010年8月30日出版的《財經》雜志上。發表稿題為“律師獨立之困”,這里改回的原題是年初李莊案一審時,我在博嘮閣里發表的一則給網友回復的標題。文章發表時略有刪節,這里是全文。
當律師遭到不公正的對待甚至非法迫害時,不少人會表達支持甚至歡欣鼓舞。這當然不難理解。在代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律師給人的一般觀感總是為“壞人”說話,幫犯罪人解脫。尤其是在那種被媒體指稱犯罪情節惡劣、引發廣泛關注的案件中,千方百計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甚至會成為公眾怒火針對的目標。這種情況連西方一些具有堅實法治傳統的國家也不例外。例如,西方也流傳著一些諷刺律師品行的笑話。一個很有名的笑話這樣說:一個律師的墓碑,上面刻著這樣的碑文:
某某某律師之墓
這是一個正直的人
走到墓前的人看到了,驚訝地問:“怎么可能在一個墓穴里埋葬著兩個人呢?”
但是,公眾一般的情感并不應該妨礙我們理解司法制度的理性基礎。通常沒有涉足過法庭的人總以為被告席上的人都是些十惡不赦之徒,不過,稍微了解人類刑事審判歷史的人都知道,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們中間有很多是完全無辜的。十五年前已經錯判并執行死刑的聶樹斌,被指控殺妻被判無期徒刑,十年冤獄之后、走失的妻子歸來才得以平反的佘祥林,還有今年昭雪洗冤的趙作海,都是普通百姓由于司法不公,尤其是律師辯護得不到尊重受到而蒙冤的著名例子。
除了這些完全無辜的人外,還有不少被告人實際上構成了犯罪,但是檢方所控的罪名避輕就重,或者對于犯罪嚴重程度有夸大。例如孫偉銘醉酒駕車肇事,檢方一定要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而律師則堅持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兩者雖然都屬于犯罪,但是,后者屬于過失犯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前者則是故意犯罪,可以判處死刑。刑法中這類需要運用復雜的專業知識加以辨別的問題甚多,假如沒有律師積極地辯護,導致罪名錯亂,或者輕罪重判,那么受到損害的當然就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合法權利。
不少有過涉案經歷的人們都會對于律師的價值有更深切的體會。法律條文本身充滿了一些外行人無從理解的專業術語,同時一項事實如何能夠與特定條文相對應,其間也是迷霧重重。如果沒有律師幫助,一個面對檢察官和莊重的法庭的被告常常是手足無措,根本不知道如何識別某些發問中暗含著的刑罰陷阱。數月前我曾在某城市法院旁聽過一起刑事審判,檢方指控三個年輕的打工者毆打了受害人,導致輕傷。但輕傷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之所以成為刑事案件,是因為他們還犯有搶劫罪。本案中的一個關鍵情節是他們是否有搶劫的預謀。被告辯稱他們只是受一位朋友的指使,要教訓(即毆打)一下受害人。之前他們并沒有預謀要搶劫。檢察官質問他們為什么在偵查預審時供述曾說過要去“下分”(黑話,指把某人身上的財物搶下來分掉),被告三人都說那是警察逼迫他們那么說的。此時,一個公正的法庭就必須通過質證,包括傳喚相關警察出庭接受被告和律師質證,以便弄清被告是否有搶劫的故意。但是,令我大吃一驚的是,不待檢察官說話,法官居然搶著說:
你們在這里不要亂說,人家公安局是政府機關,怎么可能強迫你們說什么話!你們聽著,今天在法庭上你們的表現是很重要的。我問你們,對于案件的主要情節,有沒有異議?
那幾個二十左右歲的小伙子哪里知道,本案最重要的情節不是他們上前毆打了那個受害人,不是他們把受害人掉在地上的錢包和手機拿走,反而是前面他們去毆打受害人的目的何在,是否有商量搶劫財物的情節。但是,法官和檢察官的聲色俱厲顯然讓他們心緒大亂,恐慌不已,連忙說:“主要情節沒有出入。”
聽到這里,我真是為這幾個年輕人而著急,須知這意味著他們在法庭上承認了根本也許不存在的預謀搶劫的事實!但是回過頭來看為他們辯護的律師,卻對此毫無反應。這究竟出了什么問題?
律師的消極當然也是其來有自。在我們這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框架中,律師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所處地位的低下是顯而易見的。檢察院以及公安局可以對于證人進行強制,具有很多體制性的管道與法院溝通,甚至可以向法院施加壓力。更有甚者,在某些地方,代表公權力的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居然可以聯手操作(即某地流行的“聯合辦案”),提前決定案件的審判結果,讓律師的辯護變成完全無用的空氣振動,讓整個審判過程成為不折不扣的走過場。假如律師試圖與這種踐踏法治規范的體制相抗衡,公權力有很多的方式可以置其于死地,刑法第三零六條不就是懸在這類不服管的律師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么?
李莊律師正是由于這樣的體制才身陷囹圄的。現在,朱明勇律師的恐懼也正是源于這樣的體制。朱律師在極其艱難的情況下為樊奇杭做辯護,重慶警方違反律師法(該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聽”),公然現場監聽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談話。朱明勇拍下了被告人指控警方刑訊逼供的錄像,錄下了因受到干預而與警察爭執的聲音,揭露了檢察院證據中的自相矛盾,公權力惡行昭著,蒼天可鑒。但是,重慶法院就是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拒絕采納朱律師所提交的證據,枉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今年5月30日發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所謂受龔剛模、樊奇杭指示殺人的吳川江在一審、二審中矢口否認受前述二人指示的證詞置若罔聞,終審判決樊奇杭死刑。朱律師不屈不撓,將相關材料寄到承擔死刑復核責任的最高法院,并在確認后者已經收到后,對媒體公布了其中一些材料,以便讓世人知道,在霧都山城所發生的種種。之后,他給兒子留下遺書,消失了……
我能夠理解朱律師的恐懼,但是,實在無法理解的是,何以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也是法治建設持續三十多年之后的今天,我們的司法體制仍讓一位完全依法行事的律師如此驚魂失魄,居然預感自己有殺身之禍?那些制造這種恐怖氣氛的力量所欲何為?為什么有關人士和部門不懂得一個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準則:政府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權力?托克維爾曾言,最愚蠢的統治者才會削弱律師的獨立地位,因為假如律師無法在法庭之上對公權力進行制約,對受政府指控者的權利加以保護,那么民眾的不滿就只能通過法律之外的途徑加以宣泄,律師也會日益疏離體制,甚至運用他們的雄辯滔滔成為反抗政府的領袖人物。不獨此也,用踐踏法律的方式懲罰犯罪,那就從根本上摧毀了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即便對一時的治安有些效果,但卻分明是播種仇恨的過程——得到的是暫時的太平,迎來的是遲早到來的火山爆發或洪水滔天。
2010年8月25日于石河子大學
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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