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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鐘書手稿拍賣引發的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案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中貿圣佳公司停止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停止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同時公開道歉。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楊立新
私人書信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權由發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權歸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書信的人,在對書信行使物權進行處分時,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隱私權。拍賣公司在權利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書信及內容的情況下,即將實施公開預展、拍賣的行為,盡管有物權作為其基礎,但會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害,同時,對書信中的隱私內容予以公開,也會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對于此類行為人即將實施的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對此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行為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本案受訴法院依照這一規定,作出了訴前行為保全的裁定,責令拍賣公司禁止進行該拍賣活動,制止了侵權行為的發生。在這個案件中,絕不僅僅是因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學研究家錢鐘書及著名作家、翻譯家、外國文學研究家楊絳的著作權和隱私權,也不僅僅是因為對本案的處理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而是依法本應如此,任何符合這一規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這樣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訴前行為保全裁定,準確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既為權利人及時提供保護,又防止濫用訴訟權利,作出了具有侵權禁令性質的行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司法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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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船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實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達裁定,解除對該商船的扣押,同時發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點評:
大連海事大學原校長 司玉琢
中威輪船公司的陳氏家族三代人耗費77年時光,用盡了外交、訴訟、非訴的各種手段,最終依靠我國的海事司法,打贏了這個跨世紀的官司。這標志著我國海事司法綜合軟實力的提升,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中威輪船案是典型的海商法調整的定期租船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管轄范圍,海事法院在審理涉案的租金、還船、承租人的免責,以及訴訟時效、扣押船舶程序等問題時,無不凸顯海事司法的專業性特征,并依據相應的法律規范,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本案從1988年起訴,2010年作出終審判決,到2014年日本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判決,整個審理、執行過程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未引發大波瀾,既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彰顯了中國司法的權威性。商船三井表示,今后仍會苦心經營中國市場。
十幾年的審理過程中,我國的專業法官、各領域專家學者、律師都為之付出了心血,使本案成為中國海事審判的經典案例之一。本案的審結表明,中國的海事審判經過30年的歷練和考驗,有能力獨立審判如此復雜的海事海商案件。案件的圓滿終結,其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賠償兩條船的經濟價值,它展現了我國海事司法綜合軟實力的提升,彰顯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性。
中威輪船案的勝訴絕不是因為陳氏家族是中國人,而是因為法律站在了陳氏家族一邊,海事法院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體現海事司法的公平、公正。海事司法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服務于發展海洋經濟、海洋強國建設,是海事司法的基本職能,也是時代賦予我國海事司法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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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中華環保公司與大拇指公司出資糾紛案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新加坡中華環保公司與大拇指公司出資糾紛上訴案,當庭宣判,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訴。本案首次邀請部分外國駐華使節旁聽。駐華使節表示,雙方律師的水平達到了較高的國際水準,庭審公開透明。
點評:
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 沈四寶
作為本案自始至終的旁聽者,本人對該上訴案的審判過程、審判結果以及審判事實感觸頗多。一句話,該案預示了中國的涉外審判開始進入了一個職業化和國際化的新階段。
整個開庭程序進行得有條不紊。審判庭對雙方律師陳述和辯論都給予了充分的時間和耐心。所有法官對案情進行了細致的詢問,并且審判庭經過近一個半小時的集體研究,然后當眾宣告了審判結果。
大拇指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涉外商事糾紛案,參加庭審的近百位聽眾中,除了國內的專家、教授、學生和相關人士,還邀請了境外人士,包括外國的駐華使節和專家學者。這是最高法院擴大庭審公開范圍,增強庭審公開力度,推進司法公開的一項重大舉措。這個舉措受到了廣大民眾的歡迎,尤其是境外各類人員的熱烈反響。他們切身體會到,他們在中國投資,國民待遇得到了真正的實現。這對增強外商在中國投資的信心起了直接推動作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而公開則是實現公正的基礎。在涉外商事審判中,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審判公開,這是保證涉外司法獨立公正的前提。
周強院長曾經強調,中國的司法公開是全方位全過程的公開。全方位公開,不僅是指庭審的案件類型、法院內部事務等的全方位公開,也指對社會各個階層、各個方面包括境外人士的全方位公開。這起涉外案件,特別邀請了部分駐華使節旁聽,體現了中國司法公開的力度和廣度,這不僅可以讓國外了解中國司法公開所取得的成績,也是一種制度自信和司法自信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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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訴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權糾紛案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南天一花園業主委員會與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深圳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南天一花園業委會要求確認訴爭兩棟配套小樓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及返還小樓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楊立新
物權法實施后,享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業主依照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私法權益,是應當充分肯定和支持的。但是,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領域,不同的私法主體之間,特別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權利邊界并非特別清晰,因而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維權糾紛不斷出現,對社會穩定、生活安定有較大影響,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確界定。對此,必須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對業主和開發商的權利邊界作出準確認定,定分止爭。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的終審判決的意義就在于確認:并非在同一塊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都屬于業主共有,而應當依照實際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所有權為標準。對開發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所有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本案的開發商在該小區占有的兩棟建筑,依法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進行建設規劃、建筑施工,并投入全部建設資金,因而對該房屋占有、使用、委托出租及收取租金等行為,既是依法取得權利的依據,也是行使權利的合法行為,沒有侵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爭議的房屋提出共有的主張和返還房屋、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基礎,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盡管本案歷經多年訴訟,幾經反復,引起廣泛關注,對立情緒較重,但是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依法裁判,既解決了糾紛,平息了爭議,對引導業主依法維權提供了積極的導向,也為審理此類案例的法律適用發揮了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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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已故夫妻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
2014年9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已故夫妻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原審法院判決,支持了上訴人失獨老人關于獲得已故兒子、兒媳冷凍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的訴求。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楊立新
這是一個標志人情與倫理勝訴的典型案例。
本案終審判決不僅確認了四位失獨老人對其各自子女經過人工匹配取得,含有血緣傳承的DNA等遺傳物質和兩個家族遺傳信息的冷凍胚胎,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是雙方家族血緣傳承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權利;同時還確認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和禁止實施代孕的規定,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上的管理性規定,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的效力,不能對抗當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因而確認四位失獨老人對爭議的人體胚胎享有民事權利,保存該人體胚胎的醫院必須尊重當事人的私法權利,沒有理由拒絕當事人正當的權利請求。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以及二審判決支持當事人的關于血緣傳承的身份利益主張,否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范的強制效力,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此外,本案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在我國法律對人體胚胎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援引學理解釋作出認定并依此適用法律,更具有創造性適用法律的借鑒意義。至于當事人對于體外胚胎享有的權利究竟是繼承權還是監管權、處置權,理論上存在爭議,還需認真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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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
2014年9月2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鉅銳案”——上海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銳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根據原判,銳能微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鉅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并賠償鉅泉公司經濟損失等共320萬元。
點評: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王 遷
制造集成電路的前提是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由它決定如何在半導體材料的三維空間中配置各種元件及互連線路。布圖設計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昂,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勞動,但在含有集成電路的產品售出后,他人通過拆解產品了解布圖設計并加以抄襲卻相對容易。鑒于此,TRIPS協定和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均對獨創性的布圖設計提供保護,禁止未經許可復制該布圖設計。
在此案中,法院正確地做出了兩個區分。首先是區分了認定侵犯布圖設計權的標準與認定侵犯著作權的標準。對于后者,被控侵權作品必須與原作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僅復制個別獨創性的表達尚不足以認定侵權。但對于前者,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都可構成侵權。這不僅是因為立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還因為布圖設計與文學藝術作品不同,其設計具有實用功能性,各設計點相互依存,牽一發而動全身,任何獨創性的設計點都值得保護。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對原告兩個獨創設計點的復制足以構成侵權。其次是區分了布圖設計與實現布圖設計的工藝。布圖設計是對元件和其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對于相同的配置可以通過多種工藝實現。這正如原告在一塊瓷磚上繪制了水彩畫,被告在四塊瓷磚上用碳素筆加以臨摹,再現的仍然是同一美術作品。法院據此指出:四個電容呈田字型的排列方式是三維配置,而用幾個阱放置電容則是工藝,也即實現布圖設計的方式,本身不是布圖設計,并認定被告復制了原告的布圖設計。
法院對上述難點問題的認定,不僅體現了對法律的精準理解,也澄清了判斷布圖設計侵權的法律標準,使布圖設計者了解了合理借鑒與抄襲在先設計之間的界限,這對于合理地保護布圖設計、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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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壟斷糾紛案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壟斷糾紛上訴案進行宣判,維持此前一審法院作出的駁回奇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點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 勇
奇虎公司與騰訊公司壟斷糾紛案,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第一例復雜的、涉及到創新行業的、需要運用合理原則進行分析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糾紛案件。本案庭審中,在質證過程中引入了國際專家證人,包括法律專家、經濟專家以及行業專家,判決說理論證充分,專業性強,體現了最新的理論和行業特點,在國內外引起了深遠影響,獲得了業內的廣泛好評。
互聯網行業多創新、高動態以及不斷發展的鮮明特點,使其相關市場的邊界模糊,相應的,市場份額的準確性大大降低,這無疑增加了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難度。另外,互聯網行業的免費商品和服務,甚至是補貼消費,使得傳統的SSNIP方法也不再適用。互聯網的平臺競爭打破了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框架,一些看似不在一個相關市場上的產品和服務產生了替代性,使得企業得以將市場力量延展至另一個市場。法院針對這些行業特殊性問題帶來的挑戰,回歸到市場支配地位的本質,考察了騰訊是否擁有提高價格、降低質量、阻礙市場進入、延遲創新的能力;對相關市場邊界進行了討論,明確了相關市場界定和市場份額的認定,同其他的經濟證據一樣,只是判定濫用問題的諸多因素中的一個指標。
本案判決符合反壟斷法對于濫用問題的規制思路,在對相關市場界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濫用行為和競爭影響做出評判;同時充分考慮了互聯網行業的特點,體現出了法院的高度專業性,為創新行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問題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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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
2014年11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準中國長江航運集團南京油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這標志著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國內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成功。
點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李曙光
南京中院受理的長航油運重整案從一開始就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這是由該案的社會影響力和復雜性決定的。從長航油運的行業地位看,其作為國內規模最大的油運企業,是行業內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公司,從發展壯大到陷入困境,一直都牽動著業界關注的眼球;從長航油運重整的特性看,它是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以來上交所第一家因財務指標不達標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被稱為“央企退市第一股”,是央企整頓的第一個“吃螃蟹者”,其重整具有示范性;從長航油運的負債情況看,其負債規模巨大、債務結構復雜,且經營虧損嚴重,在眾多重整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該公司重整成功與否,對于各方面的影響都極為深遠。
如此復雜的央企退市重整案件最終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債權人的全額受償和公司的扭虧為盈都得以逐步實現。歸結起來,主要經驗有如下三點:
第一,市場化的方式。南京中院將尊重市場規律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作為提挈案件審理過程的兩大主線,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市場化退出機制的重要精神,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凝聚最大共識,最終制定出靈活、公允、高效的重整計劃,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經濟、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第二,法院的主導作用。南京中院不僅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推進重整程序,而且對管理人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監督指導,對案件進程中遇到的若干法律問題做出了準確合理的解答。同時,法院作為司法程序的主導者,全面考慮了各方利益和各類問題,將企業經營、債務清償、職工安置和社會穩定乃至經濟安全均做了統籌考慮。最為重要的是,南京中院在法律和程序剛性要求的框架內,進行了諸多頗有價值的創新嘗試,其在破產案件綜合協調、管理人選任、債權人自主協商、破產債權平等保護、部分重整資產先行處置、出資人組表決方式、股權劃轉方式等多個方面的創新舉措,均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工作機制,對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審理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完善我國破產立法和法學理論界研究破產法律制度提供了寶貴素材。第三,管理人團隊的努力。可以看到,本案的管理人團隊是基于全國范圍內公開競爭的方式遴選而來,其產生就體現了市場的作用。在法院的統籌安排下,管理人內部形成了分工合理、優勢互補、權責明確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團隊工作的優勢。管理人團隊在極短時間內完成了償債能力分析、資產評估、債權談判、論證及制訂重整計劃等工作,體現出高超的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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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訴鄒恒甫名譽侵權案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大學、北京夢桃源餐飲有限公司訴鄒恒甫名譽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鄒恒甫存在主觀過錯,實施了對北京大學及夢桃源公司的加害行為,導致北京大學、夢桃源公司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且其行為已超出了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邊界,構成了對北京大學及夢桃源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據此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間,鄒恒甫曾在其加V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中連續發布十多條信息,指稱北京大學院長、主任、教授與夢桃源公司女服務員存在不正當關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學、夢桃源公司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將鄒恒甫訴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鄒恒甫的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刪除涉訴微博,并在其新浪實名認證微博首頁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北京大學及夢桃源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持續時間為連續七天。鄒恒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楊立新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受到保護,其中當然也包括法人的民事權益。
作為本案的原告,北京大學和夢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體,都依法享有名譽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它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不得進行侮辱或者誹謗。本案被告對北京大學的院長、主任、教授和夢桃源公司的服務人員編造虛假事實,在網絡上予以公開,不僅對兩個法人的成員的名譽造成損害,而且對兩個法人的名譽權構成損害。侵害名譽權的主要行為方式是誹謗,其特點是編造虛假事實,將其予以公開,主觀上具有惡意或者過失,且沒有正當理由。本案的侵權行為符合這樣的法律要求,因而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刪除涉訴微博,并在其新浪實名認證微博首頁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須持續七天,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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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
2014年12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的泰州1.6億元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糾正一審確定的履行方式與履行期限。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常隆等6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可對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憑有關部門提供以上相關證明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點評: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 王燦發
江蘇泰州對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判決6家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這一判賠金額被媒體稱為“天價賠償”。
人們之所以訝異這一判決賠償金額,是因為在我國過去所有的環境侵權訴訟判決中從來也沒有過如此高的賠償額。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雖然就已開始出現環境侵權訴訟,但無論是單個人提起的訴訟還是上千人提起的訴訟,賠償額能夠達到百萬元以上的很少見,達到千萬元的可以說極為少見,達到億元以上的從未見到報道。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也和其他普通的損害賠償一樣,財產損失強調對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傷害主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而沒有包括對環境修復費用的賠償,也很少有精神損害賠償。這樣的結果,使得排污者對其污染破壞環境付出的代價很小,甚至根本不需要付出代價,從而使得排污者的污染行為難以遏制。
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治國安邦的戰略決策之中,環境司法作為整個國家法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應當適應國家法治建設的需要,真正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可靠保障。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判決不僅充分體現了司法對生態文明建設需要的適應,而且也是對環境法治維護環境正義、保障生態平衡本質要求的回歸,它必然會成為環境侵權訴訟新常態的先導。這一新常態主要表現為:由過去的環境私益訴訟發展為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并存;由環境訴訟起訴難變為起訴相對容易;由環境污染受害者勝訴難變為讓每一個當事人都感受到環境案件判決的公平和公正;由重經濟賠償輕生態恢復變為賠償與恢復并重。社會各界在期待著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判決的示范效應,盼望我國環境侵權訴訟新常態的盡快呈現。
十大案例中其中五個如下:
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壟斷糾紛案
http://www.lawxp.com/case/c6667039.html
http://www.lawxp.com/case/c3660526.html
http://www.lawxp.com/case/c2763614.html
上海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
http://www.lawxp.com/case/c6711711.html
中國長江航運集團南京油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http://www.lawxp.com/case/c8730316.html
http://www.lawxp.com/case/c6911199.html
http://www.lawxp.com/case/c8287269.html
錢鐘書手稿拍賣引發的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案
http://www.lawxp.com/case/c4685733.html
北大訴鄒恒甫名譽侵權案
http://www.lawxp.com/case/c8650542.html
本文源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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