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工作但未在城鎮居住的農村居民傷殘賠償金的計算 ——重慶五中院判決劉新強訴張小亮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對有固定工作和以其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村居民,雖未在城鎮居住,其傷殘賠償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案情
2010年1月22日19時,張小亮駕駛渝BB6276號貨車在重慶市永川區永銅路l3KM處路段時,與吳志春駕駛的渝C88867號貨車正面相撞,致吳志春及車上乘客劉新強受傷。經永川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此次事故張小亮負全部責任。劉新強的傷情經鑒定為一個八級和一個十級傷殘。另查明,劉新強系農業人口,劉新強從2008年3月5日至事故發生時在榮昌縣源通金屬制品廠(系個人獨資企業,位于榮昌縣昌元鎮杜家壩村)工作。劉新強起訴要求張小亮等賠償各項損失284529元。
裁判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新強提供的工作單位證明不足以證明其居住在城鎮,對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不予支持。故按農業居民標準確定其殘疾賠償金。
劉新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另查明:2005年,劉新強與永川區三教鎮陡溝河村宋家灣村民小組簽訂協議,將其家庭所承包的全部承包地調整給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將該地統一安排給三峽移民耕種。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戶籍登記地為農村的賠償權利人,其傷殘賠償金是否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應當綜合賠償權利人的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劉新強在二審期間提交了三教鎮陡溝河村委會的證明、三教鎮調整土地協議書、三教鎮移民安置點承包地調整補償資金表等證據,表明劉新強已不再主要依賴農村土地收入為生活來源。綜合劉新強在一審期間提交的榮昌縣源通金屬制品廠的證明、勞動合同書、部分工資表等證據,對于劉新強的傷殘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更為合理。法院改判張小亮等賠償劉新強傷殘賠償金15749元/年×20年×32%=100793.6元。
評析
殘疾賠償金除地區差異之外,還存在農村和城鎮區分。對于在工礦企事業有穩定工作和以其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但又未在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村居民,因傷致殘,應按何種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
有觀點認為,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其理由是:按相關規定,雖主要收入來源于企業工作收入,但沒在城鎮連續居住,其生活的支出、個人的消費等還在農村,故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二審法院認為,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理由如下:
1.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睋丝傻贸,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損失的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關于殘疾賠償金的相關規定,亦采用了其是對未來收入損失賠償的觀點。可見,殘疾賠償金與受害人的收入損失情況緊密相關,其所受損收入的主要來源決定殘疾賠償金應適用何種標準計算。如因交通事故致殘,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從事原有單位(企業)固定工作的,其相關損失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更為合理。如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再從事純農業生產或導致農業生產收入減少的,則可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2.隨著我國城鄉統籌的推進,城鄉二元化的差距越來越小,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品的廣泛流通,農村和城鎮在物價水平、消費水平等方面差距越來越小,一些發達地區的表現更是如此。如僅僅以生活和消費在農村為由,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相關損失有失公允。同時,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城鄉區別雖然仍然存在,但這種差別也是在逐漸縮小。因此,基于歷史原因所形成的城鄉差別而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也應逐步取消。
綜合本案,劉新強雖未在城鎮居住,但其主要收入來自城鎮務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響的是其務工收入,而非農業生產收入,故殘疾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本案案號:(2010)永民初字第5481號,(2011)渝五中法民終字第507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胡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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