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下載行業標準材料出售構成犯罪 溫州一企業經理侵犯著作權獲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報訊 (記者 孟煥良 通訊員 鹿 軒)日前,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權犯罪案。被告人陳某從網上下載國外機構行業標準材料出售牟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陳某大學畢業后與他人合伙注冊了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并擔任經理,在經營外貿生意時經常接觸到標準材料。陳某發現,這些標準材料能夠通過國內網站搜索找到,而外國人通常不敢直接從本國的網站復制、下載標準材料,害怕侵犯知識產權,進而經常會尋求陳某通過國內網站下載國外的標準材料并支付一定的報酬。后程某創建個人網站,向外銷售這些資料,以20元至200元的價格賣給國內客戶;以5美元至100美元的價格出售給國外客戶。
公訴機關指控,從2009年11月至去年2月間,陳某在未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和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利用互聯網復制、下載美國材料與實驗協會(ASTM)、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相關標準材料及其他一些國家、協會的各種標準材料共計1545份,并將上述材料在其建立的個人網站www.findstandards.info及www.int-bizdirectory.com上進行發布、銷售,共計銷售各種標準材料475份,非法所得人民幣9745元、美元11105.5元、港幣1378元、歐元42元(共計折合人民幣84291元)。
案發后,陳某和美國試驗材料協會達成和解協議,并一次性賠償人民幣5萬元,在案件審理期間退出全部違法所得84291元。
公訴機關認為,美國法律認定行業標準是私權,我國法律對此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雙邊協定,對行業標準也是認可并受法律保護的。
鹿城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當懲處。鑒于陳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并對部分著作權人進行了賠償,又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推薦性標準享有著作權
庭審中,陳某的辯護人指出陳某通過互聯網復制下載的標準材料是需要通過我國法律保護還是外國法律保護及如何保護是有爭議的。他認為,涉案的標準材料屬于強制性標準,不具有著作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此,審理此案的法官給予了詳細的解釋。
該法官說,根據標準的制定者不同,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指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強制性標準一經頒布,必須貫徹執行,否則造成惡劣后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經濟制裁或承擔法律責任。據此,強制性標準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不具有著作權。推薦性標準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調節而自愿采用的一類標準,又稱為自愿標準,這類標準受著作權法保護,享有著作權,未經允許或授權而擅自使用、發布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件中涉案的標準均是各國或各協會出版并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推薦性標準,不屬于經國家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我國和美國都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均應當遵守該公約的規定,因此,案件中對于ASTM、ISO的標準作品,均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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