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費和版稅有區別嗎?各指什么? 版稅是出版者在版權擁有者授權時所支付的版權使用費,出版人按照出售出版物所得收入的約定百分比付給權利人。而這個約定的百分數即是版稅率。
要版稅合適還是要稿酬合適,這要取決于作者的知名度。當紅作家,他的知名度就高,那他就適合要版稅。小作家或者沒什么名的作家就適合要稿酬。所謂稿酬,實際上是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所謂版稅,是指出版者以該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版稅率應該是 3%——10%
提起版稅,許多人甚至包括法學圈子里的人都認為“版稅”就是一種稅收。其實這是對版稅含義的大大誤解。版稅和國家稅收完全不是一碼事。那么什么是版稅?版稅與國家稅收又是什么關系呢?版稅是一種付酬方式,具體地講,它是指著作權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獲得的一定貨幣份額。從廣義上說,也有人將版稅視為稿酬的一種。版稅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出版版稅、上演版稅、錄制版稅、復制版稅和公共借閱版稅等種類。其中以出版版稅為主要的適用方式。出版版稅的計算方法是,圖書單價×圖書印數或銷量×版稅率;戲劇、音樂、舞蹈等作品的上演版稅,其計算方法是,票房總收入×版稅率;錄制版稅的計算方法是,錄制品單價×錄制品發行數×版稅率。版稅制一般不適用于報刊發表作品的付酬方式。版稅率是用于計算版稅數額的百分比,其高低一般取決于作品性質、作者名望、市場需求等因素,由作者或其代理人與出版者協商確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復制版稅和公共借閱版稅多見于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規中,在我國沒有相關規定。
版稅制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使用作品的支付方式,近年來我國也在逐漸實行。尤其是在中外合作出版方面,版稅制是最主要的付酬方式。版稅率一般多在6%到10%之間。實行版稅制度,使智力創作與市場相銜接,引入競爭機制,能夠促進智力創作的優勝劣汰。并且,版稅制計算更加科學、合理、簡便,應變性強,受幣值浮動影響小,還有利于版權對外貿易的發展等。
從立法層面上講,我國目前涉及版稅制度最高階位的法規是國務院部門規章,為國家版權局所制定。主要有《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年4月15日發布);《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發布),由于《著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已把錄音法定許可的范圍大大縮小,該規定的適用也受到很大限制。
版稅一詞是個舶來品,是在20世紀初從英文單詞royalty翻譯過來的。版稅叫“稅”不是稅,而是征稅對象,人們常常將版稅與稅收相混淆,其實二者無論在含義上還是計算方法上都不相同。版稅納稅才是一種國家稅收,即版稅收入納稅。在我國《個人收入所得稅法》中,稿酬所得稅就包括版稅納稅。
為了不致引起歧義,建議在以后的立法中,廢除“版稅”一詞的使用,而代之以“版權使用費”,簡稱“版費”,其實royalty一詞中就包含“版權使用費”的含義。法言法語不應當僅僅為專業人士所知曉,也應該使普通民眾易于理解,起碼不能讓人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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