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yè)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范宗凡于2004年入職葆利昌公司,葆利昌公司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但為了減輕其賠償責任,為范宗凡購買了人身意外的商業(yè)保險,被保險人為范宗凡,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005年,范宗凡在工作中發(fā)生工傷,葆利昌公司向保險公司為其申請了商業(yè)保險賠償,后范宗凡因公司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依法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公司則抗辯說已為范宗凡購買了商業(yè)保險并已經獲得了賠償,同意只承擔商業(yè)保險賠償金以外的賠償責任。
解答: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只購買商業(yè)保險來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或者為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后,為了減輕其賠償責任(比如:未足額參加社會保險),也購買商業(yè)保險作為補充,以防止員工一旦因意外發(fā)生工傷時,可以從商業(yè)保險中為員工獲得的理賠款來抵扣其賠償責任。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yè)保險來免除或減輕其承擔的工傷保險補充賠償責任呢?根據(jù)《保險法》第66條之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購買屬于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更細化一點是:雇主責任保險。所謂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yè)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承擔的醫(yī)藥費用及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shù)囊环N保險。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是人身意外的商業(yè)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其不同于財產保險的責任保險。根據(jù)該人身意外保險合同,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者是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如果用人單位就此在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額度內抵扣了用人單位本應承擔的義務,其變相地成為該保險的受益人,這與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的約定不相符合,且人身意外保險的險種與社會工傷保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兩者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對于人身險,不論投保多少份,勞動者都可以兼得。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已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為由免除或減輕其本應承擔的工傷保險的義務。所以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視為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一項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故案件中,葆利昌公司應依法承擔其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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