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有過則諫、“聞過則喜”一直是中國傳統美德。歷代不知有多少輔國良臣忠言進諫,甚至不惜直言犯上,冒死勸誡君主。廣納賢言、從善如流則不僅是衡量統治者個人素質的標準,也是其執政能力和自信的表現。現代民主興起之后,國家治理不再單純依賴統治者的寬宏大度,建言獻策的權利也不僅限于寥寥幾個御前大臣,而是被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中國1982年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和出版的自由;第41條進一步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然而,近來一些宣傳似乎不僅不符合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的精神,而且也缺乏儒家道德傳統的氣度。有人主張,中共黨員尤其需要和執政黨的理論和路線保持一致,不得對其方針政策“說三道四”,也不得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據說,執政黨的政治紀律是不可觸動的“高壓線”;一旦黨員違反了政治紀律,都應受到“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還要依法紀予以嚴肅懲處。這種主張不禁讓人產生聯想,是不是像江平先生這樣令人尊敬的老黨員也不能對國家的一些政策或措施發表一點不同意見?如果發生錯誤而不能批評,那么誰來發現和糾正政策錯誤?無論于國于黨,上述主張的施行都會帶來不利后果。
無論是古代的忠諫義務還是現代的言論自由,其基本出發點都是一個常識判斷,那就是任何人都會犯錯誤;不論地位或威望有多高,任何人都不可能一貫正確。既然如此,任何由人組成的機構、團體或派別也會犯錯誤,因而也就不能運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壓制別人的批評;任何壓制批評的人都必然假設自己是不會犯錯的神,而這種假設本身顯然是虛妄的。事實上,即便最后自己被證明是對的,別人批評錯了,也得容許批評,因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誰是誰非往往不可能一下子昭然若揭,而需要時間和實踐的檢驗。扼殺了不同意見,也就失去了選擇、嘗試、比較和檢驗的機會,造成沒有任何其它選擇的既成事實,然后組織御用學者“論證”既定方向的“正確”或“優越”,但是這種所謂的“論證”顯然只能是自說自話、自我辯護的權力邏輯。紙終究包不住火。如果某個政策是錯誤的,那么自欺欺人的自圓其說非但不能掩蓋遲早要發生的后果,而且只能貽誤補救的時機。
憲法之所以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因為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最安全的不是強行統一不同口徑,而是允許不同意見的自由表達與交鋒,并讓全體人民共同判斷誰是誰非。俗話說得好:“三個臭皮匠,勝過諸葛亮。”由于人的智慧是大致均等的、“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參與決策的人數越多,決策錯誤的風險越小。把所有選項以及必要的信息擺在人民面前,多數人選擇正確的可能性遠大于少數人越俎代庖。只要告知真相,群眾不會那么輕易上當受騙,為居心叵測的言論所蠱惑。因此,讓最偉大的決策受到最激烈的反對和批評,那么只要信任人民的判斷力,最后的結果只能是更清晰地證明決策者的英明;一旦把它奉若圣明,人為隔絕于批評和質疑之外,也就剝奪了它為自己辯護和證明的權利。反之,如果決策本來是錯誤的,那么壓制批評的后果就更顯而易見、無用贅述了。
既然憲法上的言論自由為全體人民所享有,黨員自然也不例外。當然,任何政黨都有自己的紀律,但是一個明智的政黨不會壓制黨內的不同意見;一旦禁絕黨內外的批評,執政黨就喪失了改過革新的動力,整個國家也就無法免于執政者的決策錯誤。過去幾十年的經驗教訓證明,神化領袖、壓制批評會給這個國家帶來巨大災難,只有廣開言路才能讓執政者保持清醒。假如1959年的“廬山會議”能夠容忍彭德懷的不同意見,“大躍進”就不會發展到餓死幾千萬人的慘烈地步;假如1960年代能夠尊重國家主席劉少奇的言論自由,那么不僅他個人不會身陷囹圄、病死獄中,整個國家也能免于一場空前浩劫。劉少奇、彭德懷都是黨內高層人士,他們的主張代表了相當多數黨員的意見;如果當時實行黨內民主、允許不同意見,本來足以避免“大躍進”與“文革”給千家萬戶帶來的悲劇,執政黨自身的地位和威信也能得到極大鞏固。
事實上,黨內批評非但不是“違規違紀”,恰恰是真誠、忠誠和負責的表現。假如不是出于對國家未來和執政黨命運的關心,有誰會對現行政策“說三道四”呢?為什么古代明君尚能“聞過則喜”,將直言進諫之士視為忠臣良相,而在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今天卻反而不能容忍黨內不同意見?公允、正義、率真之說遭禁,則阿諛奉承、逢迎拍馬之徒必興。那些有過不諫、粉飾太平、睜眼說瞎話的顯然是只圖自己升官發財的小人,而如果主流輿論只能充斥著這些對黨對國不負責任、沒有任何批判精神的小人言論,這對于國家和執政黨究竟意味著什么?這些問題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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