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
【制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供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申訴屬于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的申訴不受時間的限制。只要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但審判監督程序并非是獨立的審判程序,根據法律的規定,屬于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屬于二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因此,當事人遞送申訴書,雖然向哪一級人民法院遞送無明確規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哪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級法院遞送為好。
所謂申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以變更判決、裁定的行為。申訴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就其性質而言,申訴仍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訴與上訴不同,依法提起上訴,就能引起上訴程序的開始; 當事人提起的申請,只是要求原審或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復查,為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該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提供線索。申訴只是再審程序開始的一個來源,本身不能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上訴的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而申訴的對象則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以后,第一審法院的原判決、裁定停止發生效力;而申訴期間則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在再審程序開始以后要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行政申訴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必須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才可以提出申訴。
2.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以上的任何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3.提出行政申訴不受時間限制,只要發現新事實、證據,隨時可以提出。
4.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書的同時,應附上原判決或者裁定書。一般應當提交原件,沒有原件的,也可提交復印本。
5.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書之后,如果發現申訴不當,也可以自行撤回。
6.在提交行政申訴的同時,可以同時提出暫行停止執行的申請書,經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果認為申請有理,可以裁定暫停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一般應由申訴人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籍貫,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申訴的目的(即申訴要求解決什么問題)、提出申訴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書寫申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制作行政申訴書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在具體制作行政申訴書之前,首要的是弄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錯在哪里,為什么錯,在記述事實時,一定要實事求是,言之鑿鑿。在闡述理由時,一定要緊扣案件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絕不能把道聽途說或者未經查證的傳聞寫進申訴書。
(二)當事人的稱謂要規范、準確。應寫明當事人在原生效判決、裁定中的訴訟地位。不服判決、裁定是告法院,不需要把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入申請書的首部。當然,在行政申訴中肯定要牽涉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告法院審理不公,實際也是說對方勝訴不當。這些在申訴理由中說明即可。
(三)有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采取“兩頭壓”的方法,最好不要作為違反訴訟程序提出申訴。行政訴訟案件屬人民內部糾紛,往往訴訟雙方都有一定過錯,審判人員既批評這方,又批評那方是正確的。只要不是故意偏袒一方,就不是違反訴訟程序。
當事人通過行政申訴書,不但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客觀上能及時地糾正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因此,可以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起到監督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反必究,達到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的目的。
【文書樣式】
行政申訴書
申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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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
月 日( )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
請求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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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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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原審 書抄件一份。 |
申訴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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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行政申訴書”或“行政申訴狀”。
二、正文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訴人之后,應用括號注明申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原審屬第一審程序的,注明是原告或者被告;原審屬第二審程序的,注明是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在基本情況部分:申訴人是行政機關的,寫明其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
如果申訴人不只一個,則應依次將基本情況列明。
2.案由。寫明申訴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個判決(或裁定)而提出申訴。具體行文可表述為:“申訴人 (姓名)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3.申訴請求。即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后,經過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再次審理,申訴人對所申訴的問題要求怎樣解決。一般是要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
這部分應寫得簡明扼要,怎么要求的即怎么寫,至于為什么這樣要求,那是在理由部分闡述的內容,在此不必詳述。
4.申訴理由。申訴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即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認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是沒有證據,還是證據不足;是偏聽偏信、袒護一方,還是工作上的疏忽大意造成;是對方當事人賄賂、引誘證人作偽證造成,還是執法人員徇私、徇情枉法、濫用職權所造成。總之,要用清楚的事實,確鑿的證據,來推翻原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千萬不要用“想當然”來代替事實,更不能以“莫須有”的錯誤來指責人民法院,否則,申訴就會石沉大海,不會有結果。
第二,適用法律有錯誤。一般地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不正確,不全面,則肯定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但有時也會出現其他情況,如錯誤地引用了法律條文,或者錯誤地理解了法律規定的原意等。不過,這樣的情況很少出現,多數是因錯誤地認定了事實,引起錯誤地適用法律。在批駁人民法院錯誤地適用法律的時候,一般要首先駁正事實,然后引用有關法律、法規的全文,用立法的原意和有關這方面的司法解釋,來說明怎樣適用法律方為準確、恰當。
第三,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序。就司法實踐中的情況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況,有以下幾種:①剝奪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比如,對當事人申訴回避不予理睬;當事人出示的證據不予接受;當事人要求傳喚的證人不予傳喚;不讓當事人充分地陳述有關事實,等等。②當事人申請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批準。③出于袒護被訴方的目的,應當立案審理的案件而駁回起訴。④在審理過程中,對一方當事人喋喋不休的發言不予制止,言聽計從,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發言,不斷詰責,甚至終止其發言。⑤對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全部接受,視為“鐵的證據”,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證據,一概不予接受,視為“虛假的材料”,等等。人民法院如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違反了訴訟程序,就會導致出現錯誤的判決、裁定。在批駁人民法院違反訴訟程序問題時,也要根據事實,依據法律。
申訴理由部分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將事實和理由分開寫;一種是夾敘夾議的方法。即一邊敘述行政糾紛的事實,一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說理。不論是分開寫還是合起來寫,都應抓住關鍵,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
三、尾部
1.寫明申訴書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制作時間。
3.附項部分的內容,一般就注明本文書副本 份;書證一般指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書等。如果有新的證據,應一并附送。如果有證人,也應注明其姓名、住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