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訴狀
【制作依據】
撤回上訴狀文書樣式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撤回上訴時使用。
《行政訴訟法》對此未作規定,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撤回上訴,是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后,在二審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因此,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的上訴后至宣告判決前的整個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都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置。
撤回上訴是上訴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之一,它是基于處分原則而產生的,通過撤訴而終結訴訟程序,這也是人民法院審結行政案件的一種重要方式。由于撤訴免除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做出判決,第二審程序就不再繼續進行,執行程序也不會發生。撤訴不僅減輕了群眾的訟累,而且有可能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有利于社會秩序的安定。因此,我國審判實踐對撤訴采取積極的態度,支持上訴人在不違背法律,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自動撤訴。
申請撤回上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撤訴是上訴人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上訴人決定是否提出申請。上訴是上訴人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上訴人的訴訟行為。被上訴人不得為撤訴行為。上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上訴人特別授權。正因為撤訴是上訴人行使訴訟權利,因此撤訴必須出于上訴人自愿。
2.撤訴應由上訴人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上訴人撤訴,必須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于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并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提起上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上訴人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
撤回上訴,是提起上訴的一種相對應的訴訟權利。但是撤回上訴,是否準許,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這是因為在實踐中,上訴人要求撤訴,往往并不是合法地處分自己的權利,也不具有需要撤回上訴的事實和正當理由。因此,法律必須加以適當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撤回上訴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上訴人的申請是否有違反法律、規避法律的可能,原裁判是否有錯誤等情況,并據此作出是否準予撤回上訴的裁定。例如,以下兩種情況下,人民法院若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將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甚至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①經審查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嚴重錯誤;②撤回上訴是受到脅迫所作的違背申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因此,撤回上訴的申請如果存在規避法律或損害被上訴人利益的情況,或者是原裁判確有錯誤,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保法權益的,二審當院不應準許其撤回上訴。
【文書樣式】
撤回上訴狀
申請人:
申請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的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于 月 日
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因
特此申請撤回上訴,請予核準。
原在提起上訴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 共 件,請予發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撤回上訴狀”。
二、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依次寫明申請人訴爭案由、原一審人民法院名稱、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制作日期、文書編號、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日期。表述為:“申請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的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上訴。”
3.“現因”之后的空白處寫明申請撤回上訴的理由。
4.結束語。表述為:“特此申請撤回上訴,請予核準。”
5.寫明請人民法院發還上訴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的名稱及件數。表述為:原在提起上訴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 ,共 件,請予發還。”
三、尾部
1.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分二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3.寫明制作本文書的具體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