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訴訟申請書
【制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供行政案件中第三人認為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向人民法院提出參加訴訟的請求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參加訴訟的申請,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如果不能書寫,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由人民法院制作訴訟筆錄,作為參加訴訟的根據。
通過申請參加訴訟,對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人民法院辦案角度看,可以簡化訴訟程序,避免訟累,減少人力、物力損失。從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上看,對防止人民法院可能出現的錯誤裁判有著積極意義。
第三人是指對訴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建立第三人制度的根據均在于:
第一,根據公正程序規則,如果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將要涉及或影響某一公民或組織的權利、義務,那么應當給其“聽證”的機會,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規定。否則,如果第三人沒有機會參與訴訟過程,將很可能產生以下情況:(1)由于沒有第三人的參加,原被告雙方可能在訴訟中犧牲第三人的利益;(2)由于訴訟是在第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而原、被告雙方就一般情況而論只能提供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這樣就可能使法院不能全面、準確地認定事實;(3)由于沒有第三人的參加,在適用法律方面也可能發生不利于第三人的情況。此外,在很多情況下,判決的結果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然而,由于其沒有參加到訴訟中來,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而無權提起上訴,更難于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其被損害的權益將無法被補救。
第二,如果一個利益關系人的權利義務受到一個生效判決的影響,要救濟該利害關系人被損害的權益,只有通過新的訴訟過程使該判決無效,與其這樣,還不如讓該利害關系人在影響其權益的判決作出之前就參加到訴訟中來。
第三,如果一個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不能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法律要弄清案件事實,就不能不將其作為證人。然而,與案件無利害關系是證人區別于當事人的基本特點,只就法院對該“證言”的效力認定來說,也不能不說是一個難題。而且,對于該公民來說,由于其“訴訟角色”是證人,因而在訴訟中既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也不能反駁于己不利的陳述或證據,而只能提供證言或消極地回答別人詢問。一旦法院作出于己不利的裁判,也無權提起上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有在具備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具有第三人資格:
1.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所謂“有利害關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關系”,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使其獲得權利,減少某種義務,或者使其喪失某種權利,增加某種義務,或者對其權益造成不利的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這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在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時其曾到過現場,親眼見到或親耳聽到過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事實,或者其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工作人員或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相對人有親屬關系、朋友關系或其他關系,均不具有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資格。
“有利害關系”一般指“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具體行政行為是其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直接原因。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變化的直接原因是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曾受到過具體行政行為某種影響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某種聯系,這種間接關系通常不足以使相應個人、組織具有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資格。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這一要求意味著,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不具有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資格,但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處于被管理地位時,可在行政訴訟中享有第三人資格。
3.經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具有第三人資格的人,只有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才可成為實際訴訟的第三人。如其本人不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未通知其參加訴訟,即不能成為實際訴訟的第三人和取得訴訟第三人的實際資格。
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未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實際中,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個人、組織大致包括下述六類:
1.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一部分被處罰人對處罰不服,向法院起訴,另一部分人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此外,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科處行政處罰后,被處罰人未起訴,其權益受被處罰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被處罰人未起訴,其權益受被處罰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被處罰人也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其權益受到被處罰人侵犯的受害人。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科處行政處罰后,被處罰人不服向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其權益受到被處罰人侵犯的受害人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如發放許可證,批準建房用地等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未起訴,其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不利影響的人對行為不服,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其權益的人。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既涉及或影響直接相對人權益,又涉及或影響非直接相對人的其他人的權益。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對之不服,向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具體行為涉及或影響權益的其他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行政裁決的一方當事人。行政機關依職權裁決雙方當事人之間有關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爭議或有關賠償、補償爭議,一方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與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組織。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非行政機關因為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作被告,只能由行政機關一方作被告。在這種情況下,如其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身或財產損害,需要進行賠償,且非行政機關組織一方對之負有責任或可能負有責任,人民法院可通知其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從而享有與原告或被告某些基本相同的權利義務。其中對于第三人較為重要的權利是:其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等。
【文書樣式】
參加訴訟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目的:
申請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參加訴訟申請書”。
二、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請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與申請人的關系。
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是律師的,寫明姓名,職業。
2.申請目的。寫明“參加訴訟”。
3.申請理由。這是奉文書的關鍵部分。要將為什么申請參加訴訟的道理說清楚。在表述層次上,可作如下劃分:
第一層次,在何人所訴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問題涉及自己的聲譽和利害。這是申請參加訴訟的前提條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單獨提起訴訟,也不愿涉訟。但當其他訴訟當事人所述案件事實,所爭訟的訴訟標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時候,自己有權作出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追加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情況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請。這一層次的內容,必須先提出來,為引出下文奠定基礎,鋪平道路。
第二層次,針對在訴訟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關問題,說明情況。所謂說明情況,就是擺事實、講道理。要用切實可靠的事實和證據,說明當事人雙方所訴爭的問題與自己有關;或者有一定關系,在哪個方面有關系,自己應負什么樣的責任。在論述中一定要實事求是,所擺事實要用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
第三層次,說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參加訴訟。在這個層次中,主要說明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審理結果,可能與自己有利害關系,不參加訴訟,不行使訴訟權利,則可能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參加訴訟。
三、尾部
寫明所遞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請人簽名蓋章。注明具體日期,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