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請書
【制作依據】
回避申請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等回避時使用。
申請回避書,是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審判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回避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回避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一種重要的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申請回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申請回避的原因,即回避的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回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系,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回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以上關于審判人員回避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從理論上說,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回避。
二、申請回避的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采取措施。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法律規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體現,它可以避免案件承辦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偏袒親友,減少徇情枉法現象,保證案件得以公正處理,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
【文書樣式】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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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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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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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 |
申請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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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首部
寫明文書名稱“回避申請書”。
二、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請求事項
在這一欄內,寫明請求申請回避的人員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擔負的職責。例如負責審查起訴、負責審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擔任記錄、翻譯或鑒定工作等。明確提出更換該審判人員或鑒定、翻譯、書記人員的要求。
3.事實與理由
在這一欄內,主要寫明其為什么應當回避。
首先,根據有關事實,說明該案的審判人員或者是某個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與本案的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某種恩怨關系等,因此不得參與本案的處理。
其次,應當列舉有關的證據,說明所舉事實是正確的,不是虛構的。
再次,應當引用有關法律條文,說明申請回避書中所闡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依據的引用,應當具體、全面、準確。引用的法律應寫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能寫簡稱,有失嚴肅。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三、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即分二行列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亦應簽字。
3.注明具文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