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制作依據】
公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文書樣式供公民當事人委托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時使用。
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授權委托書既是表明委托關系成立、受托人有權取得代理人資格并進行訴訟代理活動的資格證明文書,也是確定代理權限范圍的證明文書,是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授權委托書的委托人,是有權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第三人,其中,凡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代表人、第三人等,授權委托須親自進行;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第三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委托代理權。
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
(1)律師。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他們熟悉法律,有辦案經驗,忠實于人民利益,由其作為代理人,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且有利于協助法院查明案情,正確判案,更能體現代理制度的作用和目的。
(2)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主要指婦聯組織、工會組織及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和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推薦的人。
(4)其他公民。指上述人員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當事人的授權委托,并經人民法院同意,都可作為委托代理人。
在上述委托代理人范圍中,律師享有比其他代理人更廣泛的權利。而其他公民,又排除那些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即使某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法院認為其可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以及法院認為不宜作代理人的,都不能接受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資格證書,又是代理權限范圍的證明文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代理的權限和事項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決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是合同的一種,委托的事項范圍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志,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類似當事人的地位,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委托人的訴訟行為,在法律上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根據當事人的授權委托產生的委托代理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訴訟行為,如進行答辯,申請回避,申請財產保全等,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一類是特別委托,即代理人除可代理一般訴訟行為外,還可代為處分一定的—實體權利,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上訴等。但特別委托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別委托授權書,并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別權利,即對實體處分權作列舉式規定,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僅作概括性授權的,視為一般委托,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進行認真審查,凡上述內容不齊備的,應責令當事人補足,否則,該授權委托書無效。
國內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即視為有效。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后遞交人民法院。而涉外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干在國內居住,這就給當事人提交授權委托書帶來一定困難。僑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不便于直接提交授權委托書的,可以寄交或者托人轉交。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則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才能生效。我國在該國未設使領館的,可以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例如,當事人僑居甲國,我國未在甲國設立使領館,但乙國在甲國設有使領館,同時我國在乙國也設有使領館。當事人寄交或托交授權委托書時,即可先由乙國駐甲國使領館進行證明,再由我國駐乙國使領館進行認證,此時該授權委托書才能在中國法院發生效力。此種途徑過于繁瑣,故而法律還允許當事人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進行證明,以保證當事人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有效性。
【文書樣式】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 址: 電話:
現委托 在我與
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
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授權委托書”的字樣。
二、正文
1.寫明委托人姓名。
2.受委托人。依次填寫受委托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電話。姓名,應填寫受委托人在戶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工作單位是受委托人工作所在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名稱。住址應填寫受委托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售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寫明其經常居住地。
3.“現委托”之后的空白處寫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在我與”之后的空白處寫明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可表述為“現委托 在我與 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
3.委托權限。這是授權委托書最重要的部分。按代理權限的范圍不同,授權委托書可分為普通代理授權委托書和特別授權委托書。一般授權委托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如進行答辯、申請回避、提供證據等,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一般委托代理在授權書中不須對所授權利一一注明,只須寫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別授權代理則在一般代理之外,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上訴等。特別授權必須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并對所授予的實體權利作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如只作概括性授權,則視為一般委托,即普通代理授權委托書。
三、尾部
1.在正文下方由委托人簽名蓋章,這是證明委托行為真實、合法的重要依據。
2.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