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委托書
【制作依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委托書文書樣式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當事人委托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時使用。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委托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在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既是表明委托關系成立、受托人有權取得代理人資格并進行訴訟代理活動的資格證明文書,又是確定代理權限范圍的證明文書,是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
委托人,是有權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訴訟第三人,一般而言,授權委托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委托授權。
可以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
(1)律師;
(2)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主要指婦聯組織、工會組織及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和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推薦的人;
(3)其他公民,指上述人員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當事人的授權委托,并經人民法院同意,都可作為委托代理人。
在上述委托代理人范圍中,律師享有比其他代理人更廣泛的權利。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權限和事項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決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是合同的一種,委托的事項范圍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志,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類似當事人的地位,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法律上對當事人發生效力。
委托代理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一類是特別委托,即代理人除可代理一般訴訟行為外,還可代為處分一定的實體權利,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等。但特別委托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別委托授權書,并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別權利,即對實體處分權作列舉式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進行認真審查,凡上述內容不齊備的,應責令當事人補足,否則,該授權委托書無效。
國內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即視為有效。
【文書樣式】
授權委托書
委托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 址: 電話:
現委托 在我單位與
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
委托單位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授權委托書”字樣。
二、正文
1.寫明委托單位的名稱(全稱),另行寫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在訴訟中,法人的代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代表人更換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原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
2.受委托人。依次填寫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的姓名,填寫受委托人在戶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住址,填寫受委托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寫經常居住地。
3.在“現委托”之后的空白處,寫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在我單位與”之后的空白處寫明對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案由。可表述為“現委托 在我單位與 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
4.“委托權限如下”后的空白處寫明委托權限(代理權限)。這是授權委托書最重要的部分。按代理權限的范圍不同,授權委托書可分為普通代理授權委托書和特別授權委托書。普通代理授權委托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如進行答辯、申請回避、提供證據等,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一般委托代理在授權書中不須對所授權利一一注明,只須寫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別授權代理則在一般代理之外,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等。特別授權必須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并對所授予的實體權利作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如只作概括性授權,則視為一般委托,即普通代理授權委托書。
三、尾部
1.在正文右下方由委托單位簽名蓋章,委托單位應寫明委托單位全稱,加蓋公章后遞交人民法院。這是證明委托行為真實、合法的重要依據。
2.注明制作文書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