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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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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關于調整省直七方面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9/30 9:56:00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關于調整省直七方面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6年04月06日 【實施時間】 2006年04月06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 《關于調整省直七方面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冀勞社[2006]13號)
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團體): 經省政府同意,對省直行政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兩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享受公務員醫療待遇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和省直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的醫療保健對象等七方面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做了部分調整,F將《關于調整省直七方面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該意見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 關于調整省直七方面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國發[2003]37號)精神,參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省直實際情況,現就省直行政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兩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享受公務員醫療待遇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和省直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的醫療保健對象(以下簡稱“七方面人員”)在醫療保險政策方面作如下調整: 一、范圍:(1)副省級以上領導干部;(2)省直行政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3)“兩院”院士;(4)省直省管優秀專家;(5)享受省直公務員醫療待遇的省級以上勞模;(6)獲亞洲以上冠軍運動員;(7)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被確定為省直醫療保健對象人員(原行政14級以上干部、92年9月以前正高、83年以前副高)。 二、原則:省直七方面人員要執行《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河北省省直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河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和《河北省省直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調整如下政策: 。ㄒ唬└笔〖壱陨项I導干部 門診個人帳戶用完以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政策范圍之內的個人自負部分不再負擔。 。ǘ┢渌藛T 1、門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費用,個人不再先負擔5%。 2、門診、住院發生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個人先相應負擔10%和20%的費用部分,分別降低到5%和10%。 3、經批準轉外地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分段負擔比例不再提高30%。 4、門診37種慢性病病人其個人負擔比例分別降低50%(即:在職人員個人帳戶用完個人再負擔400元后,以后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個人負擔10%;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用完個人再負擔300元后,以后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個人負擔5%)。 5、住院起付標準分別各降低50%,即一、二、三級醫院在職人員分別為250元、325元、400元;退休人員分別為175元、250元、325元。 6、住院日床位費標準由100元提高到150元。 7、發生大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部負擔改為在職個人負擔10%,退休個人負擔7%。 四、資金渠道:先從省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結余部分中解決,如果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不足,由省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本意見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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