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事起訴狀
【制作依據】
公民起訴狀文書樣式供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使用。
起訴狀是公民作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為維護自身的民事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裁判時所提出的書面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任何公民,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都依法享有起訴權,都可以制作民事起訴狀,向人民法院提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請求。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起訴是原告的單方行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原告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
原告的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原告、被告、法院、訴訟請求以及起訴所依據的客觀事實,這些是起訴必須具備的核心部分,因而稱之為實質條件。這些條件是:
第一,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是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即與爭議的訴訟標的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如果其合法權益未受侵犯,或者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也就無所謂原告;同樣,如果與訴訟標的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二,有明確、具體的被告。在我國,除了適用特別程序等審理的案件以外,其他的訴訟案件都是民事權益之爭,都存在利害關系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必須明確指出對方當事人,如果不指明具體的被告,那么原告起訴后就無人應訴,法院因而就無從進行審判活動,即使進行審判也毫無意義。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定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訴訟請求是由訴訟標的決定的,原告根據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提出的訴訟請求在內容和范圍上都必須明確、具體。訴訟請求是起訴的核心內容。
在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的同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以及自己民事權益應受保護的理由。客觀事實是指立案事實,它包括兩種:一種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它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權利義務狀態的根據;另一種是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的事實,它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給予司法保護的根據。這里所說的理由,是指能表明原告權利存在及應得到保護的理由,也是能表明訴訟請求真實、可靠、可行所必要的理由。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都是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入手。不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就無法審理;不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也難以進行審理。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首先,原告提起的訴訟,必須是人民法院應該通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即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圍。其次,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內的具體的民事案件,總是要向具體的法院提出的,而該法院是否對此具有管轄權,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我國,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和相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上有嚴格的界限,原告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對此不予受理,或者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個實質條件,否則,起訴則不成立。
2.形式條件。
起訴的形式條件主要是指起訴的方式。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這是起訴方式的原則規定。原告要求法院通過判決滿足其實體要求,理應向法院提交能表達其訴訟請求等事項的訴訟文書,這就是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如果有代理人的,需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起訴狀,可以由原告自行書寫,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為書寫。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副本,以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每一位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告知原告起訴的內容,以保證被告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使被告充分地行使其答辯權。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審查、立案、處理的依據之一,便于人民法院首先了解原告一方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狀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受理后,將直接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以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依法得到應有的保護;人民法院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從而使被告應訴答辯有了依據。因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對當事人雙方的民事爭議進行審理裁決,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文書樣式】
起訴狀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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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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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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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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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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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訴狀副本 份 |
起訴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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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民事起訴狀的結構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民事起訴狀的首部即標題,應寫明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公民個人時,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先列寫原告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如果原告有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況。列寫代理人時,應寫明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還是指定代理人,列寫完原告及其代理人,再寫被告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有數人時,應依次寫出,按享受權利和應盡義務的大小排列,即享受權利大的原告和應盡義務多的被告分別先列寫,然后按順序排列。基本情況寫法相同。如果有訴訟代理人的,可在該當事人基本情況下,另起一行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職務。
如果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列寫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之后,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況,并根據案情需要,指明第三人與原、被告的關系。
2.訴訟請求
在訴訟請求一欄內,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物。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如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損害賠償、債務清償、合同履行或者要求與被告離婚、給付贍養費、繼承遺產等事項。離婚案件,應先寫明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其次,要明確提出對子女的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意見和要求。
3.事實和理由
(1)事實部分。
要圍繞著訴訟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敘述要完整,要講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實的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和結果;敘事要真實,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敘述案情時,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貌;敘事要明確,與爭議事實有直接關系的事實,要詳細敘述明白,與案情事實關系不重要的,但又必須交待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同時注意敘述事實用語要準確,表達恰當。
(2)證據部分。
證據是證明所訴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如果所訴的案件沒有證據,是經不起人民法院審查和被告人辯駁的。只有列舉出足以證實事實真實的可靠的有關證據,才能達到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目的和訴訟的預期效果。
在訴狀中,應當列述的證據,有三項內容:一是列述提交有關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說明書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證人的證言內容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原告應在證據部分說明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物證原物的情況。在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時,要說明可以提交的復制品、照片、節錄本的情況。如果提交的是外文書證,也必須附送中文譯本,并說明其情況。
原告在證據部分,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也就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時,應說明什么證據需要保全,是書證、物證還是證人證言(如書證可能腐壞、丟失;物證可能毀滅、變質;人證因年老或有疾病可能死亡等),應說明證據由什么人所持有及其具體理由等。
證據的寫法。民事起訴狀的證據不單列。一般是隨寫事實隨列證據。對于能夠證實某個重要事實的有關證據,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在談到這個事實的時候用括號加以注明。
(3)理由部分。
主要是依據民事權益爭執的事實和證據,概括地分析其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論證上述請求事項的合理性。
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層是事實理由,一層是法律理由。
事實理由是上述糾紛事實的概括和升華,不是簡單地重復糾紛事實。即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分析糾紛的性質,說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后果,說明過錯責任;論證權利義務關系,說明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合同糾紛,在理由部分應首先說明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再分析危害后果,說明對方有哪些過錯;最后論證權利義務關系,說明對方應負的民事責任,等。
法律理由即引用有關法律條文,說明原告所提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引用法律要求全面、具體,引用法律的名稱應當寫全稱,而不能使用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而不能寫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這是不恰當,不合規范的。引用法律條文時,適用條款項的,應引到條、款、項,不能只引到條。
三、尾部
1.致送機關名稱,即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起訴人(或具狀人) (簽名或蓋章),同時寫明制作本文書的時間(年、月、日)。
3.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本訴狀副本 份;
(2)物證 (名稱) 件;
(3)書證 (名稱) 件;
(4)證人 (姓名) (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