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解釋:十類交通事故糾紛最新裁判規則
汽車的普及無疑是把雙刃劍,除了尾氣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難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例。據悉,此類案件已成為該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據介紹,2012至2014年,該院共審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類案件占所有侵權案件的比例,2012年為45.3%,2013年為51.2%,2014年為59.8%,呈逐年上升趨勢。此類上訴案中,保險公司參與上訴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訴焦點主要集中在商業險免責條款的適用、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死亡或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幾方面。
修理費高于估值,合理就獲賠
2014年5月13日,代某駕駛大貨車與林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代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林某無責。林某修理車輛共花費修理費3.6萬元,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及代某承擔上述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委托鑒定機構評估,林某的小轎車估值為人民幣2萬元整,故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評估價值進行賠償。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林某的車輛受損可經修復使用,且修復使用在經濟上對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選擇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并主張賠償修車費用,出于對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方當事人選擇權的尊重以及更準確適用法律的角度考慮,林某維修車輛所支出的費用雖然高于車輛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但尚在合理范圍內,不屬于畸高,且系維修車輛恢復正常駕駛狀態所需的必要費用,故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
開門撞傷騎車人,乘客也得賠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柴某開啟左后車門下車時,剛好撞到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的亢某,造成亢某受傷、車輛損壞。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亢某無責任。陳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亢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柴某及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
法官釋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乘坐機動車時,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下車開啟車門時撞擊到電動車是亢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亢某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責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責任承擔比例為60%,陳某因未按規定停車,責任承擔比例為40%。
掛車未投交強險,牽引車先賠
2013年11月19日,張某駕駛車輛(牽引車及掛車)與高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此事故經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另查,張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主車交強險和主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掛車商業三者險10萬元,未投保掛車交強險。
法官釋法: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應先由張某駕駛的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牽引車和掛車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開車前未查四周,軋人需擔責
2013年3月1日,喬某駕車從停車位內起步時,由于行駛發生障礙,下車檢查時發現周某倒于車輛前部下方,經醫生檢查周某已死亡。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后的調查及對周某的尸體檢驗表明:周某是醉酒后喪失感知能力,持續滯留在機動車前下方,導致喬某車輛起步后將其擠壓致死。周某系胸部及頸下部受較大外力擠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親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法官釋法:
周某本人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有明顯過錯。同時,喬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取得駕駛資格證前的培訓及資格考試中,均被要求開車前應繞車一周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這項要求應屬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行為規范之一,也是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保障義務的一部分。本案中,喬某未能做到這一點,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故其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50%的責任。
被自己車撞傷,情況特殊可賠
2013年11月20日,吳某駕車撞上馬某停放的車輛,將在馬某車前部站立的葉某(葉某為馬某所駕車輛的車主及投保人)擠撞在陳某停放的小轎車后部。經交通大隊認定,吳某為主要責任,馬某為次要責任,葉某、陳某無責任。后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葉某雖然是車輛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車下,在其他車和本車的共同作用下受傷,葉某可以作為第三人獲得本車交強險的賠償,所以承保葉某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應當作為共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遺撒致事故,公路局也擔責
2012年1月3日,因路面存在大面積遺撒物,劉某駕車行駛過程中,軋上一塊石頭,同李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前部相撞,造成劉某死亡,兩車損壞。交通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劉某親屬在起訴李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后,又以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出現遺撒的石頭為由,起訴要求管理該路段的公路分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本次交通事故是因多方原因共同作用所導致,遺撒在道路上的石塊也是引發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故遺撒人應當承擔責任。同時,公路分局沒有及時清理遺撒物,對其管理的道路未盡到維護義務,也存在過錯,故判決公路分局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多車追尾,無責方部分擔責
2013年5月29日,王甲所駕駛小客車與郝某駕駛的小客車追尾,導致郝某追尾王乙駕駛的小客車,造成王乙受傷。經交通部門認定,王甲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郝某、王乙均無責任。后王乙訴至法院提出索賠。
法官釋法:
對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分別由王甲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內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郝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王乙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各項損失未超出交強險有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之和12.1萬元,故按照法律規定,各保險公司應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傷者原有病,不減輕肇事人責任
2011年7月31日,董某駕車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相撞,趙某受傷,交通隊認定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經鑒定,趙某外傷致頸脊髓損傷,遺留有頸部活動障礙,其傷殘程度屬Ⅸ級。被告指出,趙某原本就有退變性頸椎管狹窄的疾病,自己不應賠償。經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斗ㄡt臨床學鑒定意見書》認定:趙某的頸椎管狹窄癥,脊髓損傷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外傷參與度40%。
法官釋法:
本案中,董某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趙某受到外力撞擊導致脊髓損傷。趙某年事已高,退變性頸椎管狹窄屬其個人體質,雖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并非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因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免責條款未告知,保險公司賠錢
2014年2月17日,葛某駕車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通行的王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導致王某受傷。事故經交通隊認定,葛某負全部責任。葛某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險公司承擔包括車輛營運損失在內的各項損失。保險公司以營運損失屬于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為由,不同意賠償。
法官釋法:
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現甲保險公司就其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未舉出相應證據,故該免責條款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未產生效力,對甲保險公司主張營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劃分責任,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
2013年5月20日,車某駕駛的車輛與騎自行車的康某相撞,造成康某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称鹪V要求車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車某認為,事故是因康某騎自行車過快才造成的,康某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不同意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不愿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釋法:
本案中,關于事故責任,因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認定車某負事故全責,而車某未能舉證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故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法院予以確認。故車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建議
結合此次發布的案例,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應注意留存能夠反映事故現場的照片、錄音錄像等證據;應留存急救、護理等相關費用的票據,收集、開具能夠反映受害人戶籍性質、近期收入明細等方面的證據;應留存反映受害人后續護理依賴程度和時間、費用的證據材料;注意留存定期體檢報告等能夠反映個人健康狀況的證據材料,以便在訴訟維權過程中,明確各方的責任劃分。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死亡傷殘類賠償金的索賠額較大,賠償權利人如不選擇訴訟維權,可經各方合意對傷殘等級等賠償依據進行鑒定。值得注意的是,傷殘鑒定應在全部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如果選擇訴訟維權,建議進入訴訟程序后,委托法院進行司法鑒定,以避免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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