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n 司法實務
1、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缺少國家統一規定的鑒定標準。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統一鑒定標準,只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而該標準原則上僅適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并不適用,但實務中有的法院直接參照適用了該標準。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欠妥當的。首先,根據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1至4級殘疾者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程度,5-6級殘疾者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情形卻沒有規定,等于間接地將7-10級殘疾者排除在外,使其被扶養人無法得到生活費的賠償,然而7-10級殘疾者并不意味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其次,根據標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中1-4級殘疾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中5-6級殘疾者所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是一樣的,不能完全體現受害人的傷害程度,有失公平。最后,該標準將年齡因素排除在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之外,沒有規定受害人達到多大年齡可以確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而可以給其被扶養人賠償生活費。實務中有的法官在扶養人滿60周歲后仍然考慮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計算夫或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這種做法有違生活常理。
2、《解釋》沒有規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比例,無法操作。《解釋》很籠統地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但對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比例,則完全沒有規定,導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種:(1)以傷殘等級作為評判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標準,直接按照傷殘等級系數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2)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確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賠償數額;(3)根據傷殘等級和傷殘部位等具體情況判斷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酌情確定。這三種做法雖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足之處也是很顯見的。第一種做法盡管簡便,但傷殘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顯然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且與《解釋》的規定相違背。第二種做法因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沒有統一鑒定標準,鑒定機構無法準確鑒定,加上須先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增加了訴訟成本和當事人的訟累。第三種做法則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執法尺度不統一,隨意性太大。因此,這樣的規定實在不具有可操作性。
n 訴訟方略
將《解釋》中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標準改為傷殘等級標準來理解,并根據傷殘等級系數按比例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這樣既方便操作,也具有確定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實務中,也有法院如此操作。
例如:
1、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2010)衛民初字第295號“王紅專訴楊小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案” 判決書:原告王紅專傷殘經鑒定為三處十級。......參照上述規定,原告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應為13231元/年×20年×100%×(10%+5%+5%)=52924元。......原告兒子王某某。原原告應負擔的撫養費應為(8837×9×20%÷2)7953.3元。上述費用共計214043.94元。
【解析】其中8837為200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9為撫養年限,20%為傷殘系數,2為夫妻二人共同承擔撫養費用。
2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27號“陳敏訴潘永興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鑒定結論為:1.一耳中等重度,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評定為IX級傷殘;2.輕度張口受限評定為X級傷殘;......傷殘賠償金55570.2元[13231元×20年×(20%+1%)],......被撫養人陳越的撫養費16701.93元(8837元/全年×18年/2×21%)
【解析】其中8837為200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為撫養年限,21%為傷殘系數,2為夫妻二人共同承擔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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