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借車上路發(fā)生事故,肇事司機和車主雙雙被訴。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肇事司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車輛未續(xù)保交強險,車主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0年6月29日凌晨4時30分左右,在朝陽區(qū)朝陽路高井路口,丁先生駕車將正在過馬路的鄧女士撞傷。經認定,司機丁先生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鄧女士無責任。后鄧女士將肇事司機丁先生和車主戴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14萬余元。
法庭上,丁先生、戴先生共同辯稱,雙方系車輛借用關系,戴先生對此次事故發(fā)生沒有過錯。經調查,由于事故車輛保險到期后未及時續(xù)保,事故發(fā)生時,該車未投保交強險。
法院認為,丁先生駕駛機動車與行人鄧女士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丁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鄧女士無責任,因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事故賠償責任均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谲囕v借用關系,且車主戴先生對于事故不存在過錯,故應由車輛使用人丁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戴先生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同時也是管理人,負有按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戴先生未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按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義務,并在明知該車輛保險期間屆滿未續(xù)保的情況下,將車輛出借,該行為一方面對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權益保護和受償將產生影響,另一方面也必然對車輛使用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承擔產生影響。
據此,法院認定,車主戴先生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責任限額內對鄧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鑒于保險公司對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賠償項目的給付義務是一種先行賠付義務,鄧女士要求戴先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當屬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司機丁先生賠償鄧女士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9.6萬余元,車主戴先生承擔連帶給付義務。(劉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