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例淘寶網店商業詆毀侵權案一審宣判 侵權店主被判停止商業詆毀并賠償 林勁標 廖冰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明盜用他人的產品圖片,卻竟然打著教顧客識別正品的旗號,還發布“特別公告”自稱是“官方旗艦店”,稱對方是“街邊小作坊”。近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廣東省首宗涉淘寶網商業詆毀案作出一審判決,淘寶店主曹某被判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賠償原告東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2萬元損失。
“特別公告”讓人真假難辨
淘寶店鋪“睡眠曲家居專營店”是原告睡眠曲公司的網絡銷售店鋪,主要銷售床墊等家居用品。通過淘寶網搜索關鍵字“床墊”,顯示相關店鋪有1.5萬多家。在眾多店鋪中,原告竟然發現一家名為“心緣床墊”的店鋪所銷售的一款產品的效果圖竟和己方產品效果圖一模一樣,圖片上還赫然顯示著“心緣床墊”的水印。
發現圖片被盜用,睡眠曲公司立即在己方淘寶店鋪上公布了“心緣床墊”使用盜用圖片的產品鏈接,說明圖片被盜用的情況。
2011年5月,睡眠曲公司的淘寶客服收到了“心緣店鋪”要求刪除產品鏈接的消息,然而雙方幾次溝通未果,事件持續發酵。同年6月,當睡眠曲公司再次打開“心緣床墊”的店鋪時,店鋪首頁的一則 “特別公告”,讓睡眠曲公司不得不走向訴訟維權的道路。
“特別公告”聲稱:“由于淘寶網有行為非常惡劣的賣家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惡意中傷心緣,現心緣特此發出以下內容以正視聽!并且教會買家分辨哪些品牌是正規廠家所制造銷售,哪些品牌只是街邊小作坊產品!”
該公告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正規實力品牌應該具有的六點基本資質,第二部分展示了佛山市順德區心緣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注冊資料和“心緣”商標的注冊資料,在圖片上對企業名稱、實收資本、經營范圍等用橢圓特別標示,闡明心緣品牌質量有保證,并用大號字體標明“請大家放心購買心緣牌床墊”。第三部分的標題是鮮艷的粗體文字“只賣概念!看似很好,實為街邊小作坊生產”,標題下展示了“睡眠曲家居專營店”的店鋪銷量截圖、睡眠曲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基本登記信息查詢截圖,并用橢圓在圖片上圈出“睡眠曲家居專營店”的產品銷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內容,之后以大號字體“審核開始”為提示發出質疑:“銷量看著很不錯哦!是真?是假?”“第5個畫圈的地方(指睡眠曲公司‘經營范圍:設計、銷售’)這個公司沒有生產能力,只有銷售能力……只是找一個小工廠貼牌生產,大家認為這樣的公司產品有保障嗎?”
睡眠曲公司認為“特別公告”歪曲事實,無中生有,同行競爭者故意損害其商業信譽,誤導消費者,減少其交易機會。由于該店鋪處處打著“心緣”的旗號,故睡眠曲公司以心緣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損失25萬余元。
官方旗艦店非“官方”
“‘心緣床墊’淘寶店鋪不是我公司所有,‘特別公告’也非我方制作發布!钡谝淮伍_庭時,心緣公司否認“心緣床墊”與其有關。
根據淘寶網店打印件顯示,“心緣床墊”的實名認證人是李某華。為澄清事實,心緣公司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然而證人曹某的出現使本案的侵權人顯得撲朔迷離。
庭上,曹某自認“特別公告”一事與心緣公司毫無牽連:“我和李某華是朋友關系,因她經營不善,我用500元現金購買了她的店鋪。從市場進貨、拍攝圖片、上傳網店到定價銷售、聯系物流、發貨都是我自己完成!睘樽糇C其稱述,曹某當庭出示了厚厚一沓貨運單、支付寶稅費賬單等相關材料。
提及制作“特別公告”的原因,曹某說:“2011年5月我看到‘睡眠曲家居專營店’在店鋪發布我盜用圖片的產品鏈接,并稱我的床墊是假的。我確實盜用圖片,但我也和他們溝通過,我愿意刪除盜用的圖片換取他們刪除我的鏈接,但他們不同意。”協商失敗后,曹某制作了“特別公告”作為“回敬”。
“發布‘特別公告’只是為了讓他們刪除我的鏈接,而且我是根據營業執照等材料進行事實對比,是站在消費者立場進行市場監督。”對于“特別公告”涉及商業詆毀的指控,曹某絕不認同。
曹某的出現雖然讓睡眠曲公司始料未及,但他們并不接受心緣公司與此無關的說法,認為曹某這種大包大攬的行為是替心緣公司開脫責任,是雙方串通的結果,為此申請追加李某華和曹某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其后兩次開庭,睡眠曲公司提出,以個人名義注冊網店銷售公司產品是公司網絡營銷常態,“心緣床墊”店鋪外觀多處表明其與心緣公司的關系,心緣公司應該知道侵權事實,店鋪主要銷售心緣公司產品,客觀上增加了該公司產品銷量,令其獲利。
心緣公司辯稱,“心緣床墊”店鋪為李某華個人開設,曹某從二、三級市場拿貨銷售,其與二人既沒有直接利益關系也不存在意思聯絡,己方是無辜的,不應承擔責任。
2012年年底,順德法院認定心緣公司與曹某不構成共同侵權,李某華亦無須承擔侵權責任,由曹某一次性賠償睡眠曲公司2萬元。因無法查詢李某華的地址,案件判決書正處于公告送達期間。
■法官說法■
“同行監督”不是擋箭牌
心緣公司為何能全身而退?法官是怎么發現“穿馬甲”的侵權人的呢?該案主辦法官、順德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王福增對此進行了詳細的介紹。
王福增解釋,涉案店鋪網頁通過精心裝飾,看似與心緣公司緊密關聯,然而這只是眾多網店標示其“商品血統”的慣用手法。由于睡眠曲公司未能在訴訟中提出證據證明涉案店鋪是心緣公司借他人名義注冊,亦不能證實心緣公司與曹某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故心緣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如何確定淘寶店鋪的實名認證人李某華與實際經營者曹某的責任,王福增表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一是曹某自認涉案店鋪是從李某華處以500元現金受讓而來,符合常理;二是曹某能詳述制作發布“特別公告”的過程和內容,能清楚掌握經營店鋪、進貨發貨的流程細節;三是涉案店鋪顯示的聯系郵箱“cao***@163.com”前部是曹某名字的漢語拼音,無證據證明李某華實際控制網店或存在共同侵權故意。
對于曹某關于“特別公告”是為消費者進行市場監督的辯解,王福增認為,監督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別有用心的監督不能成為開脫責任的理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在“特別公告”中,曹某發布睡眠曲公司的營業執照、質疑其銷量等內容并不構成商業詆毀,但其未經調查核實,僅從睡眠曲公司的營業執照來判斷,稱該公司“沒有生產能力”、“只是找一個小工廠給貼牌生產”、“實為街邊小作坊”等內容缺乏依據,散布片面事實,客觀上損害了該公司的商業信譽。
■新聞觀察■
在言論自由與競爭秩序之間平衡
林勁標 廖冰寒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國網購用戶規模超2.14億,網商數量已超過8300萬家,前三季度網購市場交易金額近8000億元,已超過上一年全年總量,網購交易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從2006年的0.3%躍升至2011年的4.3%。剛過去的“雙十一購物狂歡節”當日,僅淘寶網一家便創造了日銷售總額191億元的電商神話。
在競爭愈演愈烈之時,為了能在電商市場這塊大餅中搶占更多的份額,經營者們往往用盡手段,拼得頭破血流。作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之一,商業詆毀借助網絡媒介成本低廉、傳播迅速、影響范圍廣的優勢,橫行網購市場,又因其容易戴著商業監督的面具,打著與消費者同盟的大旗,令人難以區分。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的商業監督權,但這只是其一方面,更大的立法宗旨在于創建一個公平、有序、良性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亦應對商業言論自由進行必要規制,避免市場競爭者通過不正當言論打擊對手,破壞競爭秩序。
如何把握商業監督與商業詆毀之間無形的界限,在保護商業言論自由與競爭秩序之間維持平衡?佛山市順德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王福增建議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察主觀,商業詆毀的主觀狀態為故意,存在惡意削弱對手、謀取競爭優勢的目的;二看行為,是通過向有權機關舉報等合法渠道反映問題,還是通過雇傭網絡水軍密集發帖等非正當方式散布謠言。后者是商業詆毀的慣用模式;三比內容,是客觀真實還是虛偽捏造。
但在現實情況下,要求行為人發布的內容達到百分之百絕對真實有強人所難之嫌,真實和虛偽的比例亦無法用儀器準確測量,這就需要法官綜合多種因素判斷,比如行為人是否總體上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調查是否充分、推論過程是否合理、結論是否基本符合事實。而基本符合事實的程度也會根據行為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例如相對普通經營者,對同行競爭者的要求會更高。
消費者作為商品的直接使用人,對于商品的真偽優劣有最直觀的判斷,同行者對商品專業知識的掌握和行業內幕信息的獲取具有天然優勢,無論是消費者監督還是同行監督對于改善商品質量、提升市場誠信都有極大的促進作用。特別是在涉及公眾生命安全領域,應鼓勵同行監督。過度限制商業言論自由不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更不利于培養公民自覺監督意識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最終阻礙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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