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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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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主體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2/9/29 10:37:02 |
訴訟主體 (1)實際侵權人為被告,也就是肇事司機。 (2)職務行為的單位、雇傭關系的雇主、掛靠單位可以是共同被告。 (3)保險公司,包括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如果是掛車,存在主掛兩個車的保險,即兩個交強險、兩個商業險,都要列上。主掛車的商業三者險如果是不同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照保單上載明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關于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還有一個問題是:原告在起訴時,只將實際肇事司機列為被告,沒有將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那么,我們作為肇事司機的律師,就應當追加保險公司為案件當事人。訴訟地位應是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這是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見。 (4)車輛被盜搶發生事故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法釋【1999】13號)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所以說,車輛在被盜、被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承擔責任,由盜搶者或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些人成為了適格的被告,當然保險公司也是被告。 (5)機動車借用、租賃情況下賠償主體。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仍然是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的話,浙江高院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備駕駛資格、酒后駕車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駕車的事由,或者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過錯。本律師認為,車主承擔的這種責任是一種按份責任,不是一種連帶責任。 (6)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賠償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也是肇事者為被告。 (7)連環購車未過戶的賠償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從上述司法解釋或答復的內容來看,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于事實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判明。 (8)偷開他人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即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處理。擅自偷開駕駛指沒有非法占有機動車的目的,只是為自己使用之目的,未經機動車之占有人之同意而為的駕駛。擅自駕駛者既享有運行利益,又實際支配機動車的運行,他們應當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 A、偷開他人機動車輛(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車輛和取得他人車輛的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不應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偷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B、機動車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也是一種偷開)的情況下,即擅自開車造成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C、在執行職務的情況下,繞道行駛辦私事(也是一種偷開)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9)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的賠償責任主體 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繼承財產的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的,因沒有遺產可供繼承的,繼承人不能作被告。 (10)機動車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承擔主體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11)買賣雙方轉讓的車輛是拼裝車或報廢車的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12)跟隨教練員學習駕駛情況下的民事賠償主體——教練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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