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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選擇與技巧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1/26 12:29:00 |
調解的選擇與技巧 一、調解與判決方式的選擇 對于法院來說,一般情況下,事實清楚、是非分清,法院會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對于當事人來說,調解是自愿的,其自愿表現在:(1)有調解愿望;(2)調解書內容是自愿達成的。是調解還是判決,這種選擇是指當事人是否接受法院建議,是否走調解之路而言。 決定調解還是判決的因素很多。一般說,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清,雙方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有理的一方對判決或調解的選擇并不太重視,因為其占了上風,判決有利于他,而調解的主動權又握,在手中,對方若有過份要求,完全可不理睬或讓步,而要求判決。而理虧的一方往往要求走調解之路,盡量挽回損失。如果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責任對半,則雙方皆會愿走調解之路,但這種情況下,調解成功率不會太高,因為雙方過錯責任相當,互不相讓的可能性大。當然,決定調解還是判決的因素不僅僅在于案件本身,有時還在于案外關系的影響、案外案的影響等等,有時還涉及案件的執行間題。更有礙于關系、情面而走上調解之路的。以下一些情況常使當事人選擇判決: 1.一方當事人堅決拒絕調解,另一方當事人當然選擇判決。 2.一方對調解明顯無誠意,故意拖延時間,這往往是債務人方。對此,另一方當事人應選擇判決。 3.有全勝把握,又可執行的,可選擇判決。 4.要靠判決書的力量維護、恢復自己名譽權、名稱權等利益的,一般選擇判決。 5.為節省訴訟時間,在某些情況下可選擇判決,如有的當事入存心拖延時間、有的當事人慣于出爾反爾等。 以下一些情況常使當事人選擇調解: 1.當事人雙方有過錯,責任相當,通過調解,達到判決所達不到的平衡需求。 2.當事人一方可能全輸的,通過調解,減輕一點責任。 3.當事人雙方以前關系不錯,將來還可能繼續合作,一般定調解之路。 4.執行判決有一定困難,而通過調解達到靈活執行的目的。 5.當事人雙方還有其他糾紛尚未解決,通過調解一并解決一攬于棘手關系。 二、調解技巧 1.注意調解基礎。 調解目的不同、動機不同,調解對策技巧也會不同。下面介紹一些成功的調解經驗:調解基礎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非常重要。它是雙方能否進行調解的前提。有勝訴把握的一方當事人更要重視調解基礎。事實清楚、是非分明有時在開庭前就已顯然,但有時敗訴一方當事人固執己見,抱有勝訴幻想,這時就不宜急于調解,應等到開庭結束后再談調解問題。開庭后,雙方當事人均應對自己的責任有所估計,在此基礎上談調解才容易達成協議。 2.制定調解方案。 調解方案必須精心設計,在仔細分析雙方處境的基礎上制定幾套方案、幾個階梯或幾層目標。己方遲讓的最低限度就是對方得到的最高值。調解項目在一個案件中有許多具體對象,如性質認定,賠償數額,繼續履行范圍,支付金額,罰款承擔比例,道歉方式和范圍、形式,支付方式、時間,訴訟費用承擔以及其他案外內容等等,制定方案時應統籌考慮,把握好進與遲、爭與讓、收與放、守與棄、轉與換的關系。 3.設定各個沖突。 談判應設立多個沖突,才能形成以退為進,以小取大,以次換主的效果。應當使多個沖突同時展開,齊頭并進,再以放棄小利益換得大利益。 4.合理確定心理價位。 談判要想成功,應合理設定心理價位。不宜不切實際地定位太高,使調解失敗。各方都應作一點諒解相讓步。如果像田忌賽馬那樣,每一個沖突都設立必贏恐怕不現實,但如果為了保證這三匹馬皆贏,就得另設幾對馬,以另設的“賽局”的讓步換取三匹馬的全勝。這也許有點聲東擊西,但從談判對手的心理價值來看,應給予適當“滿足”。 5.調解應堅持原則。 調解中的原則就是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放棄、讓步不能沒有原則,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使是非顛倒或是非不分。 6.準確分析對方思路。 調解前可通過各種渠道打聽對方思路,摸清對方底牌。并通過法官之口、當事人之口、代理人之口了解對方真正的調解目的,不被假象所迷惑。一般第一次的調解方案總有上下寬限幅度,所以,不要輕易全盤接受而處于被動地位。 7.調解進退皆要有根據。 調解中總會有“討價還價”,但法律上的調解不是小菜場的“討價還價”沒有什么理由,法律上的調解進退方案皆要有根據,包括法律根據、事實根據、合情合理約定俗成的根據,只有講透法律根據,才能使對方接受得“心甘情愿”,達到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要求。 8.調解要有誠意。 調解應有誠意,切忌使法官產生你調解無誠意的感覺,即使你不能接受對方的調解方案,也應向法官說明不接受的理由和法律根據。調解中要有智有勇、有原則性、靈活性,要有應變力。 9.調解內容要步步落實。 調解協議要使權利義務明確,權利義務落實。不要認為調解是雙方自愿的,必定會自覺遵守。實踐中也存在某些調解協議最后還要靠強制執行才落實的情況。如果調解協議不清楚、如何履行義務不落實、具體如何操作不落實,一旦對方不自覺履行,會造成執行困難。 10.簽訂調解協議要慎重。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簽收指人民法院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時,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對不制作調解書的,當事人在法院筆錄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簽名是調解生效的必經程序之一,當事人要慎重。尤其在不制作調解書的情況下,當場簽名更要慎重。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林蔭茂王勇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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