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違反無線電管制:或被治安處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
日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該規定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意味著從11月1日起,可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
據悉,“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依照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在開始實施無線電管制10日前發布無線電管制命令,明確無線電管制的區域、對象、起止時間、頻率范圍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但是,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無線電管制的除外。
要特別注意的是,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臺(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B、格式條款:消費者可以解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消費者簽訂買賣合同,是否常遇到“本公司對該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的類似格式條款?是否對這種格式條款的“霸王做法”沒轍?今年11月13日起,《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實施后,消費者也可以擁有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了。
據悉,《辦法》旨在防范合同欺詐等三類突出違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辦法》,偽造合同等10類欺詐行為被禁止,同時,經營者對消費者造成傷害將不能免責,也不得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為了避免出現“霸王條款”,《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6項權利,包括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的權利;要求解釋格式條款、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等權利。據了解,對于違反上述規定且法律法規沒有相關規定的,工商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C、領導帶班下井制:下井領導要“名副其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礦山企業領導也要下井,并且下井領導要“名副其實”——這是今年10月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該規定自2010年11月15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礦山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另外,對“礦山企業領導”,明確為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依據規定,礦山企業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從業人員在井下作業過程中,發現并確認帶班下井領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經向班組長或者隊長說明后有權提前升井。
同時,區別之前僅限于煤礦企業的規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將擴至所有礦山。根據該規定,礦山企業,是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依據規定,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