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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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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采購的注意事項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2/21 11:46:00 |
第一,最大程度地公開詢價信息。參照公開招標做法,金額較大或技術復雜的詢價項目,其采購信息也應在省級、中央級媒體上發布,最起碼應當在地級市的黨報、采購網、電視臺發布,擴大詢價信息的知曉率,信息發布要保證時效性,讓供應商有足夠的響應時間,詢價結果也應及時公布。通過公開信息從源頭上減少“消息遲滯型”“不速之客”現象的出現。
第二,更多地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加詢價。被詢價對象確定要由詢價小組集體確定。詢價小組應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被詢價對象的數量不能僅滿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讓更多的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加到詢價活動中來,以增加詢價競爭的激烈程度。推行網上詢價、傳真報價、電話詢價等多種詢價方式,讓路途較遠不便親來現場的供應商也能參加詢價。
第三,實質響應的供應商并非要拘泥于“三家以上”。政府采購法規定,只要發出詢價邀請的供應商達三家以上即可,前來參加并對詢價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并非要人為硬性地達到三家,但是起碼要達到兩家以上,詢價采購由于項目一般較小往往讓大牌供應商提不起興趣,如果非得要達三家,詢價極可能陷入“僵局”,重要的是要形成競爭,而非在供應商數量上斤斤計較。
第四,不得定牌采購。指定品牌詢價是詢價采購中的最大弊病,并由此帶來操控市場價格和貨源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在詢價采購中定項目定配置定質量定服務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競爭,將沉重打擊陪詢串標行為,讓“木偶型”“不速之客”絕跡于詢價采購活動,讓采購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購帶來的質優價廉的好東西。
第五,不單純以價格取舍供應商。法律規定“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這是詢價采購成交供應商確定的基本原則,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認為既然是詢價嘛,那么誰價格低誰“中標”,供應商在惡性的 “價格戰”中獲利無幾,忽視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過低的價格是以犧牲可靠的產品質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務為條件的,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供應商都應理性地對待價格問題。不可否認,價格是詢價中的關鍵因素,但絕非惟一因素,在成交供應商確定上要綜合評審比較價格、技術性指標和售后服務等,在此基礎上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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