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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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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進出口業務應當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0/19 16:51:00 |
外貿進出口業務應當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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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對買方提供的信用證與合同內容不符的,應及時要求買方改證。按照國際慣例,賣方接到與合同不符的信用證,有權要求買方立即改證,若買方不改證或延期改證,則構成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賠。反之,若賣方不及時提出改證要求,則視為默認信用證對合同的變更。 二、在跟單信用證付款條件下,應選用CIF或CFR條件,若選用FOB條件,則必須規定由賣方代買方租船、訂艙,否則,對賣方而言,信用證只有在買方愿意履行合同時才有用。因為在FOB價格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租船或者訂艙,而提單是必須提交的單據,若屆時買方不派船,也就無從取得單據,無單據也就無法議付貨款。 三、在買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賣方須在合理期限內及時采取措施,或轉售,或運回貨物以期減少損失,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進行索賠。 四、賣方要警惕買方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進行欺詐,使得銀行保證支付的銀行信用轉變為商業信用,加大賣方承擔的風險。如:價格條件用FOB;在信用證中插入一信托收據條款,允許進口商先借單提貨,待檢驗合格后,由進口商向銀行提交該種檢驗證書付款;信用證內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裝運,又規定每批交貨期限;須進口商承兌匯票等等。 五、買方要注意索賠有效期的簽訂,防止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來掩蓋商品質量問題。否則,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 六、買方一旦發現賣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幾批貨物存在缺陷或賣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構成嚴重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援引“欺詐例外”原則申請法院下達止付令,禁止賣方再繼續獲得信用證項下的付款。 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八、作為托運人或收貨人,在運輸合同中慎用“一旦滯期,永遠滯期”條款。該條款是指船舶在受載港或卸載港除合理使用的時間以外,一旦發生船舶滯港,則滯期啟動累計計算,不排除不可抗力和無法預見的外因。該條款是一個有利于船東或承運人的海上運輸慣例之一,但對托運人或承運人則頗為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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