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國家認定稅收居民的標準
1. 美國。
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者,即成為美國稅收上的自然人居民:
1) 具有美國國籍的自然人,即美國公民。
2) 持有綠卡的外國人。
3) 在美國居留183天的外國人。居留183天是指當年及過去兩年的時間內在美國累計居留達183天,其中當年至少在美國居留31天。“累計”的計算公式是:當年居留天數+上年居留天數×1/3+上上一年居留天數×1/6。比如王某2005年在美國居留124天,2004年居留120天,2003年居留120天,則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為:124+120×1/3+120×1/6=184天。那么王某就是美國稅收的居民納稅人。
2. 澳大利亞
1) 在澳大利亞有長期居所。
2) 在納稅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在澳大利亞停留半年以上。
3. 意大利
1) 在意大利有居民戶口登記。
2) 在意大利有經濟利益中心。
3) 一年中在意大利停留達183天。
4) 居住在國外,但為意大利國家機構和公營單位服務。
4. 巴西(不覆蓋全部標準)
1) 在巴西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2) 已經取得長期居住簽證,并愿意成為巴西居民的外國人。
5. 英國(不覆蓋全部標準)
1) 凡在英國用于住宅,并且不在國外從事全日制工作者。
2) 一個納稅年度在英國居住6個月以上。
3) 習慣和實際逗留的人。具體是指他在連續4年每年在英國逗留91天以上或平均逗留91天以上,從第5年起成為英國納稅居民。如果從一開始他就有意圖成為英國居民,在從一開始就視為英國納稅居民。
6. 印度(不覆蓋全部標準)
1) 某一納稅年度在印度停留182天以上者。
2) 該年度在印度至少停留了60天而在以前4個年度中在印度停留了365天或365天以上的人。
7. 中國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
1) 中國首先采取住所標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 居所+居住時間標準。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不過,中國并不對成為納稅居民的來自全球的收入一概立即征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五年以內對來自境外的收入不全部征稅,從第六年才開始全部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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