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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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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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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9/27 10:53: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09〕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斷推進執行體制和機制改革,健全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是執行難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執行工作規范化水平仍需進一步提高,執行的力度和時效性有待進一步加強。為此,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決執行難為重點,切實改進和完善執行工作體制機制,著力推進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建設,全面提升執行工作規范化水平。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執行快速反應機制。要努力提高執行工作的快速反應能力,加強與公安、檢察等部門的聯系,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高、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執行指揮中心,組建快速反應力量。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執行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負責人由院長或其授權的副院長擔任,執行局長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為了便于與紀檢、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的協調,統一調用各類司法資源,符合條件的執行局長可任命為黨組成員。指揮中心辦事機構設在執行局,并開通24小時值班電話。快速反應力量由轄區法院的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等人員組成,下設快速反應執行小組,根據指揮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執行行動。
(二)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環節的協作配合,形成法院內部解決執行難的合力。立案階段要加強訴訟指導、法律釋明、風險告知和審前和解,尤其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依法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審判階段對符合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時采取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要大力推進訴訟調解,提高調解案件的當庭履行率和自覺履行率;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強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案結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增強說理性,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要表述準確、清晰,并充分考慮判項的可執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執行信訪處理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設立專門的執行申訴處理機構,負責執行申訴信訪的審查和督辦,在理順與立案庭等部門職能分工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四級法院上下一體的執行信訪審查處理機制。上級法院要建立轄區法院執行信訪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在人民法院網上設置專頁,逐案登記,加強督辦,分類辦結后銷號。進一步規范執行信訪案件的辦理流程,暢通民意溝通途徑,對重大、復雜信訪案件一律實行公開聽證。要重視初信初訪,從基層抓起,從源頭抓起。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黨委領導下的信訪終結機制的作用。加大信訪案件督辦力度,落實領導包案制度,開展執行信訪情況排名通報。完善執行信訪工作的考評機制,信訪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機制。
(四)強化執行宣傳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同黨委宣傳部門的聯系,將執行工作作為法制宣傳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執行工作宣傳的整體規劃,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和風險意識。要與廣播、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題報道、跟蹤報道、現場采訪、設置專欄等方式,開展執行法規政策講解、重大執行活動報道、典型案例通報、被執行人逃避、規避或抗拒執行行為的曝光等宣傳活動。要高度重視民意溝通工作,通過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轉化為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提高執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建設
(一)建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組織排查和清理阻礙執行的地方性規定和文件,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督促查處黨政部門、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執行或特殊主體阻礙、抗拒執行的違法違紀行為,協調處理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執行信訪案件;組織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對各類重點執行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對政府機關、國有企業等特殊主體案件,研究解決辦法。重大執行事項經聯席會討論作出決定或形成會議紀要后,交由相關部門負責落實,落實情況納入綜合治理考核范圍。
(二)加快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努力爭取黨委的支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解決執行難問題。要在制度上明確與執行工作相關的黨政管理部門,包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新聞宣傳、綜合治理、檢察、公安、政府法制、財政、民政、發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國土資源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和證券監管等部門在執行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積極協助人民法院開展有關工作。要建設好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執行案件信息與其他部門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過信用懲戒手段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
(三)實施嚴格的執行工作考評機制。要完善和細化現有的執行工作考核體系,科學設定執行標的到位率、執行申訴率、執行結案率、執行結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標,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規范有效的考核評價機制。考核由各級人民法院在轄區范圍內定期、統一進行,考核結果實行公開排位,并建立末位情況分析制、報告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實行執行案件質量評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將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納入質效管理部門的監管范圍。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執行人員考評機制,建立質效檔案,并將其作為考評定級、提職提級、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要規定科學的結案標準,建立嚴格的無財產案件的程序終結制度,并作結案統計。建立上級法院執行局和本院質效管理部門對執行錯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責任倒查制度。上級法院撤銷或改變下級法院裁定或決定時,要附帶對案件進行責任分析。本院質效管理部門發現執行案件存在問題的,也要進行責任分析。
三、繼續推進執行改革
(一)優化執行職權配置。一是進一步完善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管理機制,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除外)對所轄地區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進一步推進“管案、管事、管人”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實行案件執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機構,原則上不執行具體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也可以指定專門法院執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當干預。三是科學界定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并分別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將財產調查、控制、處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罰款、拘留強制措施等事項交由實施機構辦理,對各類執行異議、復議、案外人異議及變更執行法院的申請等事項交由審查機構辦理。四是實行科學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個人負責到底的傳統執行模式,積極探索建立分段集約執行的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統一調查、控制和處分被執行財產,以提高執行效率。要實施以節點控制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合議庭和審判長(執行長)聯席會議在審查、評議并提出執行方案方面的作用。
(二)統一執行機構設置。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設立執行局,并統一執行局內設機構及職能。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復議監督、協調指導、申訴審查以及綜合管理機構,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設執行實施、執行審查、申訴審查和綜合管理機構。復議監督機構負責執行案件的監督,并辦理異議復議、申請變更執行法院和執行監督案件;協調指導機構負責跨轄區委托執行案件和異地執行案件的協調和管理,辦理執行請示案件以及負責與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申訴審查機構負責執行申訴信訪案件的審查和督辦等事項;綜合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執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視督查、評估考核、起草規范性文件、調研統計等各類綜合性事項。
(三)合理確定執行機構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要理順執行機構與法院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推進執行工作專業化和執行隊伍職業化建設。實行嚴格的歸口管理,明確行政非訴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財產刑等統一由執行機構負責實施。加強和規范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和高、中級人民法院的質效管理部門承擔執行工作質量監督、瑕疵案件責任分析等職能。
四、強化執行監督制約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強化執行監督制約機制作為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一是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對執行權進行科學配置。區分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分別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使各項權能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保證執行權的正當行使。二是對執行實施的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進行風險防范。除編制很少的地區外,應當對執行實施權再行分解,總結出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劃分為若干階段,由不同組織或人員負責,加強相互監督和制約,以此強化對執行工作的動態管理,防止執行權的濫用。三是加大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力度。認真實施、嚴格落實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通過辦理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和案外人異議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途徑,糾正違法執行和消極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四是進一步實行執行公開,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建立執行立案階段發放廉政監督卡或者執行監督卡、送達執行文書時公布或告知舉報電話、當事人正當參與執行等制度。要抓好執行公開制度的貫徹落實,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絡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預防徇私枉法、權錢交易、違法干預辦案等問題的發生,確保執行公正。五是拓寬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完善黨委、人大、輿論等各類監督機制,探索人民陪審員和執行監督員參與執行工作的辦法和途徑,提高執行的公信力。
五、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執行隊伍建設。要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和執行人員的培訓,開展執行人員與各業務部門審判人員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強執行隊伍廉政建設,逐步在執行機構配備廉政監察員,加大執行中容易產生腐敗的重點環節的監督力度;加強對執行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權力觀教育和警示教育;規范執行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的交往,細化崗位職責,強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風險;建立順暢的舉報、檢舉、控告渠道和強有力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查糾機制,確保“五個嚴禁”在執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要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配齊配強執行人員,確保實現中發〔1999〕11號文件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不少于全體干警現有編制總數15%的要求,確保執行人員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員的平均水平。要盡快制定下發《人民法院執行員條例》,對執行員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工作職責、考核培訓等內容作出規定,努力建設一支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執行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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