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涉稅法律業務是一個新型的法律業務領域,稅法律師是伴隨著律師行業細化到一定程度的專業人群。我們的律師制度乃至整個現代法律制度,大多都是從西方引進的舶來品,因此,稅法律師也是從西方法律制度中借鑒而來的律師細分職業。在西方,稅法律師對應的英文詞為“Tax Lawyer”,早期我們將其翻譯為“稅務律師”,現在行業內一般將其翻譯成為“稅法律師”。筆者認為,要想明確怎么才能成為一名優秀的稅法律師,首先須準確把握稅法律師的定位。律師從業的這些年,我也一直在思考如何能成為一名合格乃至優秀的稅法律師,以下談下我這些年從事涉稅法律業務的一點心得和體會,分享給大家并請大家批評指正(僅為一家之言,歡迎批評指正)。
一、有關稅法律師的定位
筆者認為:站在律師實務角度來看,無論是我們將“Tax Lawyer”翻譯為“稅務律師”還是“稅法律師”,其實都不是很重要。近些年來,我們的律師行業還停留在糾纏于“稅務律師”與“稅法律師”稱謂之爭的階段,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們這個行業還處于萌芽階段,另一方面說明了我們陷入了概念之爭的“文字圈套”。其實,這種爭論從某一種意義上已經阻礙了“Tax Lawyer”行業在中國的發展,論證最終應該采用哪種稱謂的努力往往并不能收到期望的回報。但是,這種爭論又并非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我們在爭論中不斷清晰了我們的定位,而這種定位的核心就在于我們應該怎樣擺正稅法律師與其他專業的律師、會計師、稅務師之間的關系。
無論我們在名稱上有多大的分歧,但是,有一點應該是可以達成共識的,那就是:無論謂之“稅務律師”也好,“稅法律師”也罷,“Tax Lawyer”的基本定位應該是其天然具有的法律本質屬性。我們的“TaxLawyer”是為當事人提供涉稅法律服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我們與其他專業的律師、會計師、稅務師之間的關系為:
(一)稅法律師與其他專業律師之間的關系
我們知道,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固定與流動都是通過意思表示來完成的,而每一個意思表示得以落實需要各種法律形式予以體現。從法治社會的標準來衡量,我們的法律對應著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個社會經濟生活業務對應著我們不同的法律領域。因此,為了更好地服務這些業務,針對不同的法律領域產生了不同專業的律師服務人群。而同時,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也同樣貫穿著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稅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幾乎無處不在,就連婚姻法、勞動法、刑法等領域都與稅法息息相關,更不用說商事與經濟法律領域。
從其他法律領域與稅法領域的關系來看,我們可以很容易的獲悉:稅法就像一條看不見的繩索,將其他各個法律領域貫穿到了一起。因此,任何一個其他法律領域都與稅法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區別僅在于產生聯系的密切程度。比如,在商事經濟(如并購、投融資、購銷等)法律業務領域中,稅法業務處于突出與核心的位置;而在比如勞動法中,只有在涉及到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方面才需要考慮納稅的問題;在婚姻家庭繼承法中,大多只有在涉及財產分割時才涉及的稅的問題。
基于稅法業務與其他法律領域這種辯證的關系,稅法律師與其他法律領域的專業律師的關系也是辯證的。筆者認為,在商事經濟領域,稅法律師處于中心位置,因為在對不同的商業模式進行選擇時,稅法律師能夠從法律、稅務等多方面為決策者提供決策有效信息。我們都知道,我們律師是為決策者進行出謀劃策的“軍師”或“參謀”,因此,能為決策者提供的服務越是接近于“一站式”的,對決策者作出有效決策的幫助性就越大(近兩年我有幸能深入參與部分金融類公司的投資決策,因此,對此感觸頗深)。比如,決策者在判斷是否進行某個商業業務時,其首先考慮的是這種商業模式能否給他帶來經濟效益,通俗點講就是能不能讓其賺錢;其次,如果考慮到能獲利以后,其然后會考慮開展這項業務的成本有多大,而對處于世界第二大稅負的中國企業而言,稅收成本是他們成本核算的重要方面;再次,他會咨詢身邊的律師,判斷國家對開展這項業務國家有沒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是否會有法律風險;最后,如果前面三個問題都得出明確肯定的答案,則決策者會考慮落實具體怎么辦,即尋求操作流程的幫助。從決策者以上的決策思路可知:既懂法律、又精通稅收法規政策、納稅實務的律師比其他一般的律師更具備接近于提供“一站式”商業解決方案的要求。因此,從商事經濟領域來看,如果稅務問題在決策中所占權重越大,則稅法律師越受青睞。在很多領域,稅法律師與其他一般律師的關系為主輔關系,稅法律師的作用要比其他律師起的作用要大得多。而其他非商事經濟領域,稅法律師與其他律師關系可能是反過來的,稅法律師是配合其他專業領域律師提供涉稅增值服務的律師。當然,話說回來,如果稅法律師在其他一般業務領域也足夠專業,則其完全可以取代其他的律師(如果其他一般業務領域的律師又在處理稅務問題時足夠專業,則其便成為了稅法律師)。
綜上可知:稅法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是辯證的,兩者地位取決于對決策中所占的權重比率。一般情況下,考慮到律師精力、時間有限等客觀情況,稅法律師與其他一般律師一直處于相互合作的配合關系。
(二)稅法律師與會計師的關系
受中國傳統實踐的影響,會計師往往充當了“會計師+稅務師”的綜合角色,因此,當企業遇到稅務問題時,第一想到的不是咨詢稅務師或者律師,而大多會向會計師尋求幫助。也正因為如此,我國早些年乃至現階段,稅務籌劃都是由會計師來做的。而又因為會計師天然僅對記賬、做帳及財務分析比較敏感,而對稅法知識的掌握僅僅局限于“一般納稅調整”與“納稅申報”等程序性事項;同時,因為會計師大都對合法性關注度不夠,因此,其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往往將稅務籌劃做成了偷稅漏稅,很多企業老總都是被這些不懂法的會計師給做進去的(基于此,現在稅法律師都不太愿意提“稅務籌劃”,另立了一個名詞謂之“稅務規劃”,以方便與會計師偷稅漏稅稅務籌劃相區分,其實,方法論上并未實質性的差別,只是更強調規劃的合法性,為合法避稅、合法節稅)。
同時,會計師對商業模式的理解、涉稅利益談判、協議的起草是要遜于專業律師的,因此,在為決策者提供決策有效信息時,會計師顯然難以勝任(我身邊很多朋友及合作伙伴都是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高伙,和他們溝通時,我發現他們的術業大都是專攻于審計和日常業務處理)。
綜上,會計師,即使是稅務會計,都很難為決策者提供專業的決策信息,會計師無法替代稅法律師,很大部分的涉稅專業服務只能讓位于稅法律師或者其他能提供涉稅服務的人員。
(三)稅法律師與稅務師的關系
稅務師同樣是一個新型的服務人群,在西方,稅務師的英文詞為“tax agent”,即謂之“稅務服務人員”。稅務師的產生是基于管理當局認識到會計師無法兼顧提供專業的稅務服務的客觀實際情況,因此,隨著1996年出臺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出臺,通過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執業人員成為了為企業提供專業稅務咨詢的人員(目前該規定已經被取消)。
但是,同樣囿于對法律知識掌握及商業模式理解的局限性,稅務師在進行日常稅務咨詢、納稅申報、納稅輔導、涉稅鑒證外的非日常性的稅務規劃方面,比如企業重組、非貨幣型資產交換、融資租賃、企業合并與分立等領域往往捉襟見肘。因此,這些年來,稅務師事務所并沒有獲得長足的發展。
綜上可知,綜合考慮稅法律師與稅務師的特性,我們可以明確:在日常稅務咨詢、納稅申報、納稅輔導、涉稅鑒證等經常性業務領域,稅務師比稅法律師能做得更專業,作用也更大;而在非日常性的業務領域,稅法律師卻比稅務師更勝一籌。因此,稅法律師與稅務師兩者的關系是合作大于競爭,共同綁定發展將是兩者未來生存與發展的方向。
二、如何成為一名合格乃至優秀的稅法律師
在我們對稅法律師進行準確定位以后,我們便明白了稅法律師的發展目標。筆者認為,要想成為一名合格乃至優秀的稅法律師,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律師是社會的精英,而稅法律師更是律師中的精英,可謂之“精英中的精英”。稅法律師是一個極高投入、極高風險,也必將是一個有豐厚報酬的職業。
因此,我認為,成為一名合格的稅法律師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一)稅法律師須諳熟商業模式及商業實質。正如《跨境并購中價款支付稅務規劃方案剖析——又談稅法律師稅務規劃思路》(今后亦將通過本平臺進行分享,敬請關注)一文中所提到的,真正的稅務規劃的關鍵是協助決策者進行不同商業模式的選擇,也只有立足于此的稅務規劃才是不太可能被稅務機關以“經濟實質大于法律形式”的原則進行納稅調整的,并且也是稅務部門所倡導的(因為發揮了稅收引導和宏觀調控的作用)。因此,稅法律師提供稅務規劃等涉稅法律服務前,需要吃透不同商業模式所產生的不同的稅負成本與法律后果。在獲悉決策者商業目的的前提下,稅法律師需要準確地把握不同的商業模式及商業實質,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提供涉稅法律服務,否則將有可能南轅北轍。所以,要成為一名合格稅法律師首先必須有商業頭腦,而商業頭腦除了天生取得外,更多是要靠市場運營的實踐經驗,因此,要想最終能成為一名優秀的稅法律師,則需要不斷培養律師的商業氣質,尤其是要戰略性地儲備市場開拓的工作經驗。
(二)稅法律師需要是有全面的法律知識復合型人才。稅法律師從事涉稅法律業務要求是相當高的,其不僅僅需要掌握訴訟業務及非訴(尤其是金融與資本運作業務)相關知識與經驗,需要熟知商業運作模式,而且需要精通相關納稅實務。因此:
首先,稅法律師在成長中,需要先積累大量的訴訟尤其是商務訴訟經驗,只有掌握了大量訴訟實務經驗,才能準確識別稅務規劃方案中可能會出現的漏洞,才能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風險。稅務規劃方案,大部分都是不可逆的,并且,一不小心將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最終釀成偷稅漏稅犯罪的苦果。并且,涉稅法律業務是風險很高的行業,稍有不慎可能引火燒身,因此,從事涉稅法律業務的律師應該做到真正的正心誠意,不能為客戶處偷漏稅的歪點子。
其次,需要熟悉金融和資本運作,對投融資與并購重組等非訴業務需要精通,在大部分情況下,稅法業務是作為非訴業務中的一個增值業務出現的,因此,如果對金融和資本運作的非訴業務不熟悉,則無法提供涉稅法律服務。據此,稅法律師在成長中,同樣需要先積累大量的金融和資本運作之非訴經驗,需要承辦過大量的非訴案件。
再次,稅法律師需要掌握大量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政策。據統計,中國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比所有其他部門法法律法規的總和還要多,并且,國家稅務系統的規定與地方稅務系統的規定又不完全一樣,更重要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在執行層面又存在多多少少的差別。因此,除非是對稅法有著濃厚的興趣及有頑強的意志,乃至于付出艱辛的努力,否則無法完全掌握浩如煙海、盤根錯節、日新月異的涉稅規定。
最后,稅法律師同樣需要精通納稅實務。因為我國稅務理論與實務差距是很大的,因此,只有明白納稅實務的實務知識,才可能將稅法律師提供的涉稅法律服務真正落到實處,被稅務機關認可。而掌握稅務實務經驗的途徑有兩個,第一是具備稅務系統、企業稅務部門的工作經驗,比如擔任稅務稽查員、稅務師之類的崗位;其次是通過合作解決,在合作的基礎上同時獲取間接納稅實務的經驗與知識。
(三)稅法律師需要有全球化的視眼及英語等國際語言溝通技能。稅法律師業務的樂土為跨境交易中的稅務咨詢與稅務規劃,因為各個國家征稅主權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每個國家都會基于自身利益制定對自己有利的稅收政策,而這些政策往往是有矛盾乃至沖突的。在這些矛盾中、沖突中,稅法律師在熟知不同國家稅務制度及稅收協定的前提下,能為客戶提供廣闊的稅務規劃服務。同時,考慮到不同國家官方語言的不一致性,因此,掌握英語等溝通技能是十分重要的。
(四)稅法律師需要有良好的人脈資源。正如第(二)點所提到的,我國的稅法規定與納稅實務是有很大出入的,并且稅務機關的權力極大。因此,在稅務系統儲備良好的人脈,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將有助于稅法律師提供涉稅法律服務。另外,考慮到稅法律師與會計師、稅務師等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因此,保持與會計師、稅務師良好的合作關系,將有利于發揮各自優勢,更好為決策者提供涉稅法律咨詢服務。
(五)稅法律師需要深諳與其他業務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服務人員的合作共贏。稅法律師與其他人員之間的緊密合作,往往不僅僅有利于業務的提高,而且更是開拓市場、拓展業務所必不可少的。其他業務律師與會計師、稅務師擁有大量的優質客戶,而單純由其提供的服務又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求。因此,在深刻懂得稅法律師與其他中介服務人員辯證、共生共贏的關系以后,選擇合理的合作模式,將能最終滿足客戶“一站式”服務需求,并能實現稅法律師跨越性地快速成長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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