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對象有哪些?研發項目范圍有哪些?企業如何操作?江蘇國稅12366歸集相關問題,梳理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遵從。
稅收文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咨詢熱點
1、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后形成虧損的,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后如果是虧損的,可以在以后5年內依次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虧損。
2、企業清算期間的研發費用能否加計扣除?
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第四條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的清算所得不屬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得,清算期間已不再持續經營,一般也不可能再發生研發費用的支出,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已經不存在,企業清算期間應就其清算所得申報填列繳納企業所得稅。
3、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還在進行中,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享受加計扣除?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因此,能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與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無必然關系,企業研發項目符合文件規定,即可申請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
4、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是否包含為研發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
財稅〔2013〕70號文件明確了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其中包括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該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以上 “五險一金” 可作為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5、哪些企業能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企業合作研發的研發費用可否加計扣除?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7、我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從事軟件研發業務。因研發人員有限,想把部分項目委托給另一家軟件公司進行開發。因此支付給對方的研發費用能否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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