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創投”法人被判三年
在歷時9個月的調查取證后,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對“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的法定代表人和運營總監鄧某、李某作出判決,判決鄧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轟動一時、涉案金額達1.2億元的“東方創投案”,成為國內P2P自融平臺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案。
2013年5月,鄧某出資注冊成立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鄧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負責人,其朋友李某任運營總監。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建“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向社會公眾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
根據案件中當事人的供述,鄧某及李某確實有意向將客戶的投資款出借給實際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但實際操作后發現壞賬率會超過6%,并且不能按時收回。為了做到能及時返還投資人的本息,鄧某就決定通過其名下的企業以及其私人物業來實現增值利潤反饋投資人。隨后,鄧某挪用投資人的投資款設立公司、購置商鋪、辦公樓并以物業進行抵押貸款,將利息償還投資人。2013年9月至10月間,爆發P2P平臺公司倒閉潮,投資人出現密集提現,導致東方創投出現資金鏈斷裂。截止2013年10月31日,“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共吸收1325名投資人共計公眾存款人民幣126,736,562.39元(約1.2億元),投資人已提現金額為人民幣74,719,587.96元(約7千4百萬元),該提現金額折抵本金后,投資參與人實際未歸還本金為人民幣52,503,199.73元(約5千2百萬元)。2013年11月2日,鄧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P2P如何構成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也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在合規的P2P商業模式中,平臺公司應僅充當“居間人”或“中介”角色,提供中介服務,平臺公司不對貸款的收益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也不會將吸收的貸款進行自用,通常也不對貸款本金進行擔保(一部分P2P平臺為吸引投資者,會對本金的安全作出擔保)。對于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但本案中,鄧某通過創建了“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向社會非特定的人群進行宣傳,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為名,承諾3%至4%月息的高額回報,通過網上平臺虛構、偽造借款人,吸收1325名投資人共計1.2億元資金,并挪用貸款進行個人的投資、購置物業,完全符合上述定罪條件,因此被法院認定有罪。
P2P平臺的灰色地帶
由于P2P平臺屬于新型金融業務,央行和銀監會尚未出臺法律法規對其指導,也未設置入行門檻,導致P2P行業內魚龍混雜。常見的灰色地帶有:
1、空白合同。P2P公司很多給投資人的合同都沒有具體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而是一份空白合同,要求投資人先簽署后,然后由平臺隨意確定借款方向。
2、債權轉讓。很多P2P平臺公司以平臺的股東作為對外高額放貸的第一手債權人,然后再行向投資人轉讓債權,賺取利差。
3、債權拆分。一些P2P平臺還將一個金額較大的債權拆分為多個債權,向不特定的多個投資人轉讓。
4、挪用貸款。平臺公司對于貸款可以隨意使用,有的用于自身投、融資,即P2P自融模式,而不法份子則直接攜款潛逃。
5、設立資金池。平臺公司在沒有明確借款人的情況下吸引貸款,囤積大量存款,在出現合適的借款人時進行借貸,而貸款人對于貸款的去向不知曉。
6、自身擔保。平臺公司為吸引貸款人,以其平臺本身為項目進行擔保,以達到保證收益的宣傳目的。
P2P的監管紅線逐漸清晰
今年初,國務院已經明確由銀監會牽頭來承擔對P2P監管的研究,銀監會已多次召集多家國內知名的P2P平臺負責人召開座談會,就P2P行業準入、制度選擇、資金托管方式等內容征求意見。國內對P2P平臺的監管思路逐漸清晰,設定了P2P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筆者簡單分析:
1、明確P2P平臺的中介性。筆者認為,這一條是P2P的本質屬性,也是監管的核心和原則。也就是說,P2P平臺只能是資金中介,而不能搞自行融資或資金運營。
2、明確P2P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P2P既然是資金中介的屬性,應該合理提示風險,不能通過平臺不當的擔保或承諾來誤導投資人,一方面積聚風險,一方面沖擊金融秩序。
3、P2P不得建立資金池。P2P平臺運營的每一筆資金都應該有明確、真實的借款人和用途,定向使用資金。如果平臺方以資金池的方式運營,過于自由隨意,必然導致虛構交易、挪用資金、風險無法隔離,脫離了P2P中介資金的實質,走向了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違規方向。
4、P2P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監管方有意引導P2P平臺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托管業務。也就是說P2P平臺不能隨意接觸資金。
同時,據悉,監管部門可能設置行業準入門檻或規定平臺公司不得直接接觸貸款等規定,全方位對P2P行業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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