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演繹作品的授權規則 ◇ 袁 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06年之前,天下霸唱(筆名)完成了《鬼吹燈》小說的創作。其后,玄霆公司取得了小說的著作權。其后,玄霆公司與被告城漫公司簽訂合同,許可城漫公司將《鬼吹燈》小說改編成漫畫。2007年,原告游趣公司與被告簽訂了合約書,約定被告作為《鬼吹燈》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人,授權原告以該漫畫作品形象為基礎開發網絡游戲。合約書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版權費200萬元并組織團隊進行開發,但就在游戲宣傳過程中被知悉這一情況的玄霆公司以侵犯《鬼吹燈》小說的著作權及改編權為由訴至法院,原告因此支付了巨額賠償。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認為被告未取得原著作權人(《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的網絡游戲改編授權,違反了約定的合同義務,要求判令被告歸還版權費并賠償損失。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在授權他人演繹其作品時,是否一定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換言之,對演繹作品再次演繹,需要遵循怎樣的授權規則?
1.再次演繹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演繹作品的表達元素由兩部分構成: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和新創作的表達元素。因此,在演繹作品中,至少存在兩個著作權: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二是進行演繹創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就演繹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而言,其權利范圍僅限于再創作部分。顯然,對于演繹作品中的新的表達元素,演繹作品權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無須取得已有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本案中,被告基于《鬼吹燈》小說演繹出漫畫,對于該漫畫作品而言,作品標題、人物姓名、故事情節等無疑屬于已有作品權利人的表達元素,而漫畫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場景設計等則屬于漫畫權利人所有。因此,被告有權自由利用其基于漫畫人物形象的著作權而授權他人演繹使用,無須再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
2.再次演繹中雖包含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但該元素并非由已有作品著作權人壟斷,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可以細分為兩類:非獨創性元素和獨創性元素。對于非獨創性元素,屬于共有領域,并不專屬于已有作品著作權人,因此同樣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本案中,《鬼吹燈》小說的標題“鬼吹燈”詞匯源于古代民間傳說的神話,并非由小說作者創造,而是屬于公有領域的詞匯,因此其使用權并不能由小說著作權人壟斷。如果在同類或者不同類作品中使用了同一標題,但從整體上看不發生混淆的危險,就不宜認定發生了權利侵害。除小說作者外的其他人,只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都可以對“鬼吹燈”標題進行自由的使用。
3.再次演繹中包含已有作品的未進入公有領域的獨創性表達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權利人的許可。為了尊重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對于已有作品的未進入公有領域的獨創性表達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否則就構成了對已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本案中,《鬼吹燈》小說原著中的人物姓名、故事情節等都體現了小說作者原創性的勞動,具有顯著的獨創性,屬于專屬的表達元素,因此,如果網絡游戲中出現了這些元素時,必須要得到小說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本案中,原告在改編網絡游戲時,不但使用了《鬼吹燈》漫畫中的人物形象,還使用了《鬼吹燈》漫畫中的故事情節,而后者恰恰屬于《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對于故事情節的利用,不但逾越了合同約定的范圍,也踏入了小說著作權人的權利領地,因而構成了對他人權利的侵害。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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