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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詳解  
被告人劉建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2/9/14 14:04:32

被告人劉建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辛刑初字第1—122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1997年4月3日注銷。于1997年1月20日另注冊為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999年11月11日被深澤縣工商局依法吊銷。

  被告人劉建同,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漢族,文盲,華油綜合四處生活管理站職工,曾擔任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廠長,石家莊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住深澤華油綜合四處北二區2—1—403號。2003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辛北分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辯護人田藏杰,辛集市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辛集市人民檢察院以冀辛檢公刑訴字(2003)第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建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會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建同及其辯護人田藏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建同在擔任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廠長和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連續以廠、公司購進原料、設備資金周轉困難為名,決定并實施了以存折按照年息10%,現金按照年息20%—3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累計金額達181萬余元。由于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被吸收的存款大部分無法歸還,其中只歸還了38萬元。華油綜合四處因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遭受經濟損失87萬余元。至今仍有被吸收存款本金累計達62萬余元無法挽回。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抓獲經過、偵查說明、戶籍說明、華油第四綜合服務處證明、石家莊中級法院判決書、深澤法院民事調解書、收款憑證、借條、記帳憑證、華油四處歸還集資款清單、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深澤縣工商局證明、任職文件、證人證言及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并認為,被告人劉建同負責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和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期間,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變相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建同辯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發生過程基本屬實,只是集資款沒有裝入我自己的腰包,還不上人們的集資款主要是經營虧損。

  辯護人田藏杰的主 緇ひ餳為,被告人劉建同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行為均發生在新刑法實施之前,舊刑法并沒有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根據新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無罪釋放。

  經審理查明,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是 筆油管理局第四綜合服務處生活管理站開辦的集體企業,廠長 桓嬡肆踅ㄍ,于1994年9月30日申請注冊,1997年4月3日注銷,該廠的債權債務由1997年1月20日注冊登記的石家莊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繼承,公司法定代表人 桓嬡肆踅ㄍ,該公司于1999年11月11日被深澤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銷。被告人劉建同在擔任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廠長的1995年6月30日之后至任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的1997年上半年正常經營期間,連續以廠、公司購進設備、原料資金周轉困難為名,決定并實施了以存折年息10%、現金年息20%—3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累計金額達181萬余元,由于經營不善發生嚴重虧損,除歸還的38萬元外,被吸收的大部分存款無法歸還。之后華油綜合四處因代還原塑料廠集資款遭受經濟損失87萬余元。至今仍有被吸收的群眾存款本金累計達62萬余元無法歸還。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企業負責人申請登記注冊書證實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于94年9月30日向工商局申請注冊;營業執照證實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的經營有效期限為1995年3月3日至1997年12月31日,負責人為劉建同,經濟性質為集體;第四鉆井工程公司生活管理站任命決定書證實1994年9月27日被告人劉建同被任命為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廠長;承包經營合同證實1995年3月1日華油鉆四生活管理站將塑料制品廠承包給被告人劉建同,期限一年;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證實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1997年1月24日申請,深澤縣工商局1997年4月3日同意注銷;深澤縣工商局證明證實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0日注冊登記,法人代表為劉建同,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于1999年11月11日被依法吊銷執照;任職文件證實劉建同被推選為石家莊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董事簽名為劉建同、韓曉榮、田 植華、代新斌、張占軍、付元瓊;協議書一份證實 筆油第四綜合服務處生活管理站(原華油鉆四生活管理站)與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原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的債權、債務,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及所打的一切票據,全部由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擔;華油第四綜合服務處證明證實該處及鉆井四公司從未有同意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集資的會議記錄,被告人劉建同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實被告人承包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廠期間及后來的康立有限公司期間,為資金周轉自主決定向綜合處職工及當地群眾高息集資的過程;綜合處負責人吳厚恩證言證實綜合隊于93年開始籌建塑料廠沒有注冊,被告人劉建同任廠長,開始時綜合隊決定向職工集資,后來此廠被收到生活站之后由被告人承包,綜合隊就不再過問該廠的任何事了。綜合隊書記袁永軍證實約94年春,劉建同向綜合隊建議辦塑料廠,并提出向隊上集資,年息30%,之后以綜合隊的名義建廠,當時沒有注冊登記,95年初把集資款都還上了,隨著辦了營業執照,之后劉建同有事請示生活站,工資也由生活站發;綜合隊辦事員王志敏證言證實94—95年時負責幫助劉建國的塑料廠記錄綜合隊、生活站內部的集資款和還款情況,給被集資人出具一式兩聯的收據,利息按年息約10%—20%,前期的集資基本還上了,約96年之后的,基本沒還上;原華油站四生活管理站站長田植華證實,1994年下半年該管理站下屬綜合隊自籌資金建塑料廠,劉建同任廠長,95年3月到深澤縣工商局注冊登記,之后劉建同與生活管理站簽合同,承包該廠,此后該廠向職工集資的事生活站不清楚。到96年9月,管理局有文件不讓二級單位干三產,塑料廠不能干了,田植華幫劉建同另建廠房搬家,于97年3月初另成立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劉建同任董事長,期間被告人又向職工及當地老百姓集資約五、六十萬元;生活站會計王素月證實其不知道塑料廠集資一事,未給該廠管理帳目,只管幫忙報稅表;綜合四處經營辦公室主任樊顯證實塑料廠是劉建同個人承包,集資也是其個人行為,從未匯報過;原華油綜合四處處長張柱昌證實綜合處當時不知道劉建同吸收存款的事,96年10月聽職工反映后,馬上召開黨政聯席會決定清理塑料廠,并注銷該企業,并證實98、99年華油綜合四處代塑料廠償付部分集資款的情況;律師馬亞紅證實綜合四處代塑料廠賠償了部分集資款;華油綜合四處財務資產部會計師楊增升證實綜合四處因塑料廠集資的原因已賠償集資戶87萬余元;石家莊中級法院判決書、深澤縣法院民事調解書、 筆油管理局第四綜合服務處與張占軍、樊月云、史淑凱的協議書、還款清單均證實華油第四綜合服務處代塑料廠償付集資款的事實;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東張占軍、付元瓊、代行斌證言證實該公司集資未經股東會議商議決定;袁永軍、秦光前、秦林、端志、孫江國、李虎平、康金峰、龐淑琴、劉秀英、林俊蘭、李會青、孫永杰、趙連華、史淑凱、張連榮、張書會、胡寶奎、劉淑會、黃黨然、劉書鐸、馮明英、陳世英、石銀寶、趙希明、劉淑芳、樊月云、高志坤、宋發江、張金山等人的證言及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石家莊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相關集資收款憑證,劉建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情況清單證實1995年6月30日以后至1997年9月期間劉建同經營的塑料廠與康立公司向職工及當地群眾吸收存款數額約181萬余元及相應約定利息情況。

  另辛北分局刑警大隊抓獲經過證實,自1998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多次抓捕被告人劉建同未果,之后網上通緝,2003年3月7日在天津至滄州的列車上被乘警抓獲,次日移交辛北分局;辦案說明證實未能找到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廠期間的會計資料,無法核實劉建同整個集資情況和資金用途及整個的收支是否平衡,無法證實劉建同有轉移、侵吞資金的事實;偵查說明證實秦光前、孫江國、李虎平、秦林、康永峰、袁永軍、李占旗八人的原始收款憑證現存檔于石家莊中級法院(1999)石經終字第22—1號判決書案卷檔案;辦案說明一份證實劉建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重要當事人韓曉榮;憑證中記載的存款人基本情況不詳,單位改革后或解除勞動合同或回原籍,法定期限內難以做到逐人落實;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建同的身份。

  以上證據查明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經當庭出示質證,能夠相互印證證實審理查明的被告人的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建同負責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和石家莊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期間,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仿照銀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確定的存款期限,高出銀行利率很高的利息,自己決定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181萬余元,給其主管單位造成經濟損失87萬余元,至今仍有62萬余元群眾集資款無法償付,其目的是為自己所負責的單位牟取利益,并無非法占有被吸收存款的故意,且不能還上集資款的原因主要是經營虧損,不存在個人侵吞的事實,其行為屬典型的單位犯罪,被告人的此行為發生于新刑法實施前,依據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相關規定,本應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但被告單位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已注銷,石家莊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吊銷,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示》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故本案不應再對被告單位進行追訴,而被告人劉建同作 桓嫻ノ換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和石家莊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辯護人認 桓嬡說姆欠ㄎ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發生在新刑法實施前,且舊刑法對此罪名無明文規定,依照新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判決被告人無罪的意見法律依據不準確,本院不予支持。因為舊刑法雖對此罪名無明文規定,但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已對此行為做出明確規定,且此規定后來被新刑法吸收,量刑標準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應當適用刑法修訂前的規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七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對被告單位華油鉆四生活塑料制品廠,石家莊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終止審理。

  二、被告人劉建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二00四年三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趙會玲

審判員 王麗霞

審判員 雒麗麗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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