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稅收違法行為的界定及處罰規定分布《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行政法律法規中,稅收行政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而對涉稅犯罪的懲治則屬于《刑法》調整的對象,涉稅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在部分稅收法條中均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稅收違法行為究竟在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呢?在此,對現行刑事法律中23種涉稅犯罪的罪名及刑事立案標準作如下歸集。
稅收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達到下列標準的,即屬于應當予以刑事立案追訴的涉嫌犯罪行為:
一、《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不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只要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即應立案追訴。
二、《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該標準明確了納稅人為了拒不繳納稅款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即構成抗稅犯罪;明確將稅務工作人員特別是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權益列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三、《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應注意的是,構成本罪的欠稅人必須有將財產轉移或隱匿的實際逃避行為,且致使稅務機關采取法律賦予的手段仍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在1萬以上,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
四、《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上述所列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以逃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則適用上述的規定。
五、《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農產品銷售發票等,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虛開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即常見的建筑安裝業發票、餐飲服務業發票等普通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七、《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八、《刑法》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于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虛開的,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的標準,即虛開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
對于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出售的,分別按照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標準,即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
九、《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制造或者出售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假普通發票等,數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非法制造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即制造或者出售一般的假普通發票如建安發票、普通貨物銷售發票等,數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一、《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數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二、《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即出售經稅務機關監制的一般普通發票如建筑安裝發票、餐飲發票等,數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三、《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持有”是獨立于作為與不作為之外的第三種犯法行動情勢。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即行為人實施或處于對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實或狀態,如存放、占有、攜帶、藏有、把持等,無需處于行為人的物理性把持之下,即使偽造的發票與行動人的人身或住所分別,但根據事實,物品仍為行動人所把持,也視為持有。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如建筑業、服務業、餐飲業發票等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除抗稅案件外,其他所有涉稅犯罪行為既可以是個人犯罪也可以是單位犯罪,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適用上述立案追訴標準。構成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量刑處罰。
偷稅行政
直接妨害稅款征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偷稅的法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對納稅人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視同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細則規定,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經承諾代為支付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滯納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經承諾代支付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罰。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稅務機關可處以拒絕代扣、代收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偷稅刑事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0000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欠稅行政
(二)逃避追繳欠稅的法律責任
逃避追繳欠稅是指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款的稅收違法行為。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于逃避追繳欠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欠稅刑事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款的稅款,達到法定數額的,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要件是:一是必須存在納稅人欠繳稅款的前提;二是必須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具有對抗稅務機關的追繳,逃避國家稅收的故意;三是行為人在欠稅的情況下,實施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為;四是行為人實施的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為,造成了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的后果,并且其數額達到了法定的數額。對犯罪的,其欠繳稅款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0000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騙稅行政
(三)騙稅的法律責任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騙稅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騙稅刑事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關于偷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
抗稅行政
(四)抗稅的法律責任
抗稅是指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稅收違法行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抗稅刑事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構成抗稅罪。對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增值稅
納稅人的發票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非法印制發票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普通發票
偽造、擅自制造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銷售比照此款規定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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