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爆炸方法毀壞財物行為的認定 ◇ 董照南 左 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因一直不滿同村村民白某某在村里承包工程,決定報復白某某。2007年4月15日凌晨4時許,劉某某發(fā)現(xiàn)白某某所有的一輛紅旗牌小轎車停在一胡同內(nèi)。在觀察胡同無人來往后,劉某某遂用石塊砸開紅旗牌小轎車的后擋風玻璃,將事先準備的一枚土制鞭炮點燃后扔進汽車,造成該車毀壞報廢。
【分歧】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劉某某的行為性質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某的行為符合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爆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某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
刑法第二章中規(guī)定的爆炸罪,其主觀方面應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思表示,客觀方面應當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人員和財產(chǎn)安全,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刑法第五章中規(guī)定的毀壞財物罪,其主觀方面為故意,客觀方面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案中,劉某某的犯罪目的是為報復白某某,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凌晨4點,行為方式是引燃一枚土制鞭炮,行為的結果除了目標財物——汽車被毀壞,沒有造成其他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從犯罪目的、犯罪實施方式分析,劉某某主觀方面僅是為了報復特定人而選取了特定的財物;客觀方面,劉某某有意選擇了凌晨4點,并且是在反復確認沒有他人經(jīng)過作案現(xiàn)場的情況下,將土制鞭炮一枚投入車中。考慮到正常人能夠通過常識預見,即使土制鞭炮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但在性質上依然是鞭炮,其爆炸威力不應無限度的超越正常鞭炮的爆炸威力。因此,劉某某的上述行為清楚地表明,劉某某有意識地將犯罪結果控制在毀壞白某某轎車的范圍,而非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fā)生。而對這一犯罪客觀方面的認識是區(qū)分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爆炸罪的關鍵。如果不對此予以極為嚴格甚至嚴苛的區(qū)分,會使節(jié)日期間公眾鳴放鞭炮的行為泛犯罪化。
縱觀本案,劉某某雖然采用爆炸方式毀壞白某某所有之轎車,但其主觀上僅以毀壞白某某轎車為目的,客觀上損害的后果不危害或不足以危害不特定的人員或財產(chǎn)。因此不應以爆炸罪對其定罪量刑,而應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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