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2013年4月在全國高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摘錄其中的要點“關于民事審判工作中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具體問題”,與各位分享、交流。
(一)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民間借貸是涉及金融體制改革、經濟結構調整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經濟、社會問題。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保持高增長勢頭,據統計,2012年全國法院新收民間借貸案件747809件,同比上升了22.9%。妥善審理好民間借貸案件已不僅是民事審判的重要任務,更是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近兩年來,最高法院將民間借貸作為重點調研課題進行研究,目前民一庭已經完成司法解釋初稿的起草,并提交這次會議進行了討論。大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都很好,我聽了大家的發言很受啟發,回去以后我們會認真消化吸收。我還想提醒大家的是,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專門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證據認定、復利及高利貸處理以及逾期利率等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繼續嚴格貫徹落實會議紀要精神。當然,通過剛剛的討論,大家也能體會到,民間借貸這類案件雖然在處理中碰到的難點相似,但因為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指數不同,所以在處理相似的案件時,各地法官有不同的認識,比如說事實查明問題,貴州高院的同志堅持認為,不能僅僅憑借一張借條或欠條來認定借貸關系,一定要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查清交付的事實,但是其他一些法院的同志,包括天津、廈門和浙江法院的同志,則有另外的觀點。一貫以來,我們就是單純以欠條、借條作為現金交付的憑證,但是現在我們強調要查明交付的事實,與我們以前堅持的思路相比,有所調整、有所變化。這種調整和變化主要是因為近年來的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在分組討論時我提到的莫少軍案,該案中主審法官僅憑一張借條認定了借貸關系的存在,后來債務人自殺,承辦法官也被檢察院以瀆職罪提起公訴。這個事例表明,現在民間借貸的問題確實很復雜,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可能上百萬甚至幾百萬的資金交付,就是通過現金方式交付,但是在內地,比如貴州、云南,這么大額的資金一般來說是不可能通過現金交付的,而是要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因為這樣一些差異,導致在我們的司法解釋中很難作出整齊劃一的規定。另外,我想具體說兩個問題:
一、涉及刑事犯罪時的處理問題。
大家在討論時,一致認為這是一個熱點、難點問題。從各地審理的案件情況看,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之間的界限多有交織,經常出現刑事與民事交叉的情形。如何劃定合法與非法之間的合理界限,需要進一步探索,尤其要關注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相關金融政策調整對劃分標準的影響。對涉及刑事犯罪時相應民事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問題,據我們調研了解,實踐中很多同志主張,涉及違法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一律無效,我覺得這個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判斷合同的效力還是要審查當事人合同約定本身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一方的犯罪行為是否必然影響合同效力,需要具體分析。尤其是有擔保的時候,情況就更加復雜,在出借人并未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比如合同詐騙,某人到一家商業銀行通過詐騙的手段騙得貸款,借款人就是犯罪分子,而銀行完全是受害者,對于這樣一個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如果輕率地認定主合同無效,就會導致擔保合同相應無效,出借人就不能向擔保人主張擔保債權,這就極大地損害了出借入的權益。所以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一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進行綜合判斷。在刑民交叉的程序處理上,對于尚未形成群體性、大面積糾紛事件的個別案件,要慎用駁回起訴和中止審理。之所以強調尚未形成群體性的大面積糾紛,是因為群體性的大面積糾紛,常常都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往往已經介入。在民間借貸行為涉及合同詐騙等刑事犯罪時,實踐中一些法院采取的辦法是先刑事后民事。當然,先刑后民在保證認定案件事實統一,及時懲罰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等方面有其優勢和合理性,特別是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的群體性、大面積借貸行為。但我們也要認識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訴訟目的、訴訟原則、責任構成要件、歸責原則等方面存在本質差異,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性質也不同,先刑后民并非審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實踐中,應區別不同情形適用,不要絕對化、擴大化,以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民事訴權和實體權益。對于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和單純民事訴訟程序的關系問題。最高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我們認為,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本質上是兩個程序的結合。刑事程序體現的是公權力對于犯罪行為的懲戒,并通過個案對社會起到教育和引導作用。所附帶的民事程序,是對犯罪行為或者從民事角度說是侵權行為對于受害人民事權利傷害的救濟,這兩個程序有本質的不同,把它們結合在一起,有它的優勢和便利,但是絕不能因為有刑事附帶民事而妨礙了我們全面、綜合和徹底地對受害人權利進行救濟。在處理個案時要準確把握什么時候可以中止訴訟,什么時候可以先啟動民事程序,允許當事人通過民事程序進行救濟。例如黑龍江的高山詐騙案,中行一個支行的行長高山以中行的名義吸納多個企業存款,后卷款長期在逃,犯罪事實短時間內難以查清,但是存款企業完全是受害人,其和中行存在民事關系,而且當時的證據不能表明受害人也涉嫌刑事犯罪。這種情況下,存款企業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予審理,而不必要等待刑事程序來附帶民事程序。
二、要注意區分生活互助性借貸和生產經營性借貸。
隨著人民群眾財產性收入的大幅增加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資金供給和需求旺盛,民間借貸已經不僅局限于生活互助,融通資金用于生產經營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注意區分生活互助性質的借貸與生產經營性質的借貸。對于生活互助性質的借貸,要注重遏制高利貸行為;對于經營性質的借貸,要注重查明基礎事實,無論是以借貸形式體現其他法律關系,或者是以其他形式掩蓋借貸關系,均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針對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做出處理。民間借貸涉及的問題很多,分組討論時,大家普遍提出了利率上限問題。目前司法解釋草稿中規定的是一個數字24%,脫離了原來四倍的表述,原因在于我們從人民銀行了解到,最近時間他們正在就取消統一的商業貸款法定基準利率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如果取消,再規定四倍就沒有意義了。另外,對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高低問題,沿海和內地,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相應的認識和期待也是不同的,這也是我們面臨的困境,需要進一步研究。
(二)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交強險賠償的分項限額問題
通過調研我們發現,在交強險賠償問題上,現在還有一部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突破了交強險條例的分項限額,在審理交通事故糾紛時,只要不超出總的限額即12.2萬,都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付,沒有把分項的限額予以區分。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認為,交強險條例明確規定了分項限額,我們應當嚴格遵守。理由是:一、行政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交強險條例明確規定了分項限額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民事案件時當然應該依法處理,這是最基本的理由;二、分析法律規定的分項限額是否合理,需要對全國范圍內的道路交通狀況作出評估,需要對交通事故率作出統計,需要對賠償范圍變化對費率水平的影響進行計算,需要就費率水平的變化與民眾的接受程度進行預測。應當看到,交強險條例是基于整體的、全面的、多種因素綜合考量作出的規定,而這些考量、預測、評判恰恰是人民法院力不能及的。顯然,在分項限額的問題上,涉及到如此深入的專業問題和政策把握問題,由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判斷更加妥當。《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強險制度的細化規定授權給行政機關,也正是此種判。斷的當然結果;三、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司法解決問題的范圍是有限的。分項限額不僅僅涉及到受害人的損失填補,還間接涉及到交強險的費率水平等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在處理個案中,我們有時會覺得分項限額不盡合理,希望能為受害人多爭取一份救濟,讓保險公司承擔更多的保險責任。當然,在個案中,注重考慮個體利益平衡有合理的一面。但不能因為絕對追求個案的利益平衡,而傷害到整個社會秩序。應當認識到,我國交強險的費率是法定的,保險公司沒有定價權,保險公司必須按照法定的費率水平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根據保監會提供的數據,目前交強險的運營整體上處于虧損狀態,這意味著,交強險的賠償負擔過重,保險公司就會產生提高保費的沖動。交強險的順利運轉不可能不考慮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公司所稱的負擔過重問題以及提高保費的利益訴求獲得立法部門認可,結果就是交強險費率全面提高,全社會的整體投保負擔增加,這涉及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權衡問題。因此,打通分項限額,社會效果未必好。同時,由人民法院作出類似的決策,其正當性理由也不夠充分。由于分項限額涉及到交強險的基本制度、涉及到費率水平甚至涉及到金融安全,2011年國務院對此問題曾專門開會研究,并在會議上專門提到我們一些法院不遵守分項限額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我們要高度重視。法院的任務是適用法律,而不是評價法律或修改法律。當然,目前分項限額問題在立法上是否有調整的必要,我們通過案例一直在研究,有關的部門和立法機關也在研究。從西方立法例來看,他們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規定上的調整也比較多,有些分項限額的調整幅度很大,甚至有些國家的交強險賠償范圍全部是人身損害,沒有財產損害。外國有益的經驗我們要注重吸收,在立法層面對交強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這是我們力求推動的。但是在交強險條例沒有修改前,還是要按照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處理案件。
(三)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問題。
執行異議之訴是2007年民訴法修改后設立的一項制度,涉及到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非常復雜,有很強的理論性,實踐操作難度也比較大。對這個問題,我談一點個人看法。首先,要明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訴訟排除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或者說通過訴訟,申請人、案外人對抗對于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要實現這個目的,就不僅要對當事人是否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進行判斷,還要對其實體權利是否足以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進行判斷;其次,要明確具體的判斷標準。這個判斷標準是比較復雜的,我想,對這個問題思路要開闊一些,要全面、客觀地看待。比如,并不是所有的所有權都能阻止、對抗針對標的物的強制執行。在實現抵押權時,所有權人就不能以其享有所有權為理由來對抗抵押權的行使;再如,按照我們現有的司法解釋,購買房屋之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但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而且其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無過錯的,在這樣的情況,能夠對抗對于房屋的強制執行,問題在于是不是這些條件都必須滿足。例如,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的情形。此外,上午杜專委專門提到的被拆遷入請求取得拆遷安置房屋,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一個銀行基于抵押權申請對房屋強制執行,被拆遷人的這個權利也能對抗對于房屋的強制執行。以上是從異議人的角度來看的。相反地,從申請執行人的角度看,其權利是一般債權還是經確權判決確認的所有權,情況也有不同。比如“一物二賣”的情況,判決認定該房屋歸原告所有,那么對這個房屋的執行就是基于所有權的執行,在這樣的情況下,異議人的權利是什么性質,他在什么情況下能夠對抗,什么情況下不能對抗,這都是我們應當考慮的因素。所以,判斷是否存在能夠阻止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要綜合分析異議人和申請執行人各自的權利性質和權利的效力邊界,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進行全面判斷。
(四)關于涉農民事審判問題。
今天上午,杜專委對如何做好涉農民事審判作了重要闡述,提出了總體要求,大家要認真領會,貫徹落實好。我再強調一點,就是要特別注重對中央1號文件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今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創新農業經營體系,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這就涉及到民事審判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大家對此要高度關注。有人認為國家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集中,就是放開了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性控制。這個觀點是值得商榷的。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生產要素,有內在的市場化需求和合理配置的需要,這是農村產業化發展的必然,但是也要看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主要功能沒有改變,農戶是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元,家庭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層次,農業生產經營體制不管如何創新,都不能脫離這個基本點,都要堅守一條底線,就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我們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仍然要堅持這個底線,針對不同的流轉方式,采用不同的保護手段和方式:對于轉包、互換、出租等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歸屬的傳統流轉方式,要以合同嚴守為原則,綜合平衡各方利益;對于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轉形式,要加強理論研究,注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的保護力度,對于不改變、本權權利主體,通過讓渡占有、使用權能,最大限度發揮物的效用的交易安排,應當予以維護;對于以轉讓方式流轉的,仍要嚴格將“有穩定的非農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實質性要件,將發包方同意作為必要的程序要件,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對于社會資本投入新農村建設中涉及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等問題,是審判實踐的難點,我認為一個總的原則應當是,要嚴格貫徹落實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農用地的用途管制,運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轉農田“非糧化”、“非農化”,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保障農業地位。尤其是在當前城市資本大規模進軍農村的大背景下,在涉及基本農田和農業生產時,要注意把握上述原則。最高法院民一庭今年也將此作為重點調研課題,各高院要注意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深入探索,及時總結經驗。
(五)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物權法的問題。
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在民事審判中正確理解和準確運用物權法,對更好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談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要切實落實物權平等保護原則。這是物權法頒布以來最高法院民一庭一直強調的問題。之所以要特別強調平等保護,就是要著力糾正以往對于國有、集體和私人財產差別保護的思維慣性,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杜絕漠視甚至犧牲集體、私人財產權利的行為。要看到,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權的平等保護,是民法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和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更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現實要求。只有堅持和貫徹好平等保護原則,創造財富的源泉才能充分涌動,財富增長的動力才會永不枯竭,擴大內需長效機制的根基才會足夠堅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礎才會更加牢固。對財產的保護,涉及三個方面:一個是產權歸屬,一個是財產收益,一個是財產安全。當前形勢下,尤其要關注對財產收益和財產安全的保護。黨的十八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增加并引導好民間投資。這就要求我們在民事審判中,加大對民間投資的保護力度,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更多地投入到實體產業而不是僅僅向股市、房市等領域聚集。要努力發揮司法審判的獨特作用,為民間資本投資熱情最大限度地釋放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要妥善審理城鎮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謹防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財產,加大對財產安全的保護力度。第二,要準確理解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在審理物權糾紛案件中,要正確理解登記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關系,既要嚴格貫徹法律關于登記制度的規定,又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充分發揮民事審判的物權確認功能,合理確定物權歸屬。要特別注意區分不動產登記的內部和外部效力。不動產物權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并不意味著物權這一私權利是由政府登記機構賦予的。私權利本來就是權利人的,登記只是政府部門的確認,絕不能因為法律將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錯誤地認為財產權是政府賦予的。在審理涉及物權歸屬的內部糾紛中,不能唯登記論,要以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為抓手,查明真實的權利狀態。在審理共有物單方處分、一物多賣等糾紛中要堅持貫徹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的區分原則,合理協調物權變動和合同關系;交易合同本身不具備無效情形的,要在依法認定合同有效的同時,通過違約責任等制度實現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要全面理解物權法占有部分的有關規定,正確認識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妥善處理占有與登記之間利益沖突,依法保護合法占有人的權益。
(六)關于房地產糾紛審判的問題。
今天上午,杜專委從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維護誠實守信市場交易秩序的高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深刻的闡述,杜專委的講話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意義,大家要吃準吃透講話精神。我講一個具體問題:在審理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中,合同被認定無效或撤銷之后如何處理。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按照合同無效理論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雙方返還,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當事人信賴利益。但是在一方出資、一方出地,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出資一方的投入已經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如果機械地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和民法理論,僅判決返還出資方的投入,房產項目全部增值收益均由出地方享有,可能會帶來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尤其是出地方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的情形。實踐中,大家要認真研究,妥善平衡雙方利益;還有的情況是,合同在被認定無效之前的履行過程中,一方存在明顯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導致另一方的損失,是否屬于信賴利益的損失。按照合同法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里的損失是僅指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損失,還是包括先前履行過程中因其他過錯造成的損失,值得進一步思考。同樣,在合同解除時,也存在上述問題。合同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守約方的一項權利,守約方是選擇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還是解除合同,完全是其利益衡量的結果。如果合同解除后,守約方僅能收回原始投入,任由違約方坐享房產增值收益,那么他可能就不會選擇解除合同,而是采取不斷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方式,結果是使雙方困守在已經失去相互信任基礎的合同枷鎖里,這不僅有違合同效率原則,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也最終損害雙方的權益。在審判實踐中,我們要多研究、多思考,在處理相關糾紛時要把握一個總的原則,即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后的雙向返還、賠償損失以及恢復原狀等,要避免簡單機械地采用返還原始投入及利息的做法,要準確把握合同法等法律的目的與宗旨,結合個案具體情況,考慮是否應當在對工程項目進行總的清算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過錯大小、房產升值利益等情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我個人感覺房地產糾紛有商事糾紛的性質,在審理商事糾紛中,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維持現狀、不折騰。對于合同無效或合同解除,在商事糾紛裁判中有一個理念就是盡量少用恢復原狀、少用互相返還,而多用損害賠償。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商事裁判中的這個理念也是值得大家借鑒的。
(七)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糾紛案件的審理。
食品藥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來,頻發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時觸動社會公眾敏感的神經,“舌尖上的安全”,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受到如此強烈的關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修改犯罪構成要件、增加罪名、加大刑罰力度等方式,在刑事處覆方面對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作出了回應。近幾年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數量大幅上升,說明刑事審判領域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在不斷加大。在行政管理方面,據了解,目前各地對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均有較大動作,通過加大監管、處罰力度等方式,從源頭上控制食品藥品的安全,比如北京今年4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條例》規定,食品經營者違法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從民事角度看,大家要充分認識民事訴訟對防止和遏制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重要意義。我想民事訴訟對食品藥品安全的重要意義至少有兩個方面:第一,是對行政監管的補充。對于假冒偽劣商品,行政監管只有一雙眼睛,如果民事訴訟能夠充分開展,那么對于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人來說,就有無數雙眼睛全天候地進行監督,加大了監督的范圍和力度;第二,加大了違法人的違法成本。雖然行政處罰也可以采用罰款的形式,但是不管行政處罰還是刑事罰金刑都有一定限額,相比較違法人獲得的高額利潤,相應的處罰力度還遠遠不夠。如果能夠充分利用民事訴訟這個手段,其違法成本就會因此無限放大。當然,從目前我們了解的情況看,相關民事糾紛在總量上還比較少,原因有多方面,但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隨著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關注度的提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以及小額訴訟、公益訴訟制度的逐步開展,相關案件可能會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我們要做好充分的研判。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積極進行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司法解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力爭早日出臺,更好規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經營行為。各高院也要注意總結本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糾紛案件的特點,探索解決此類糾紛的辦法和措施,總結問題和經驗,多為司法解釋的起草出謀劃策。要積極發揮民事審判平臺作用和引導作用,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增強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意識,為行政監管部門提供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同時,要注重解決民刑交叉的程序銜接問題。
(八)關于小額訴訟問題。
小額訴訟程序是這次民事訴訟法修訂新增加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立法的一個重大貢獻。由于我們前期對小額速裁程序已經進行了將近兩年的試點,大家對這個新的訴訟程序并不十分陌生,今后的工作重點是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用好這個程序。對這個問題,我再強調幾點:一、小額訴訟與小額速裁試點最大的區別是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性,大家要從司法大眾化、程序效益最大化的高度提高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認識,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要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同時,也要做好釋明工作,真正讓當事人感受到小額訴訟“方便又快捷、省心又省力”的制度優勢,減少對抗情緒。二、要注重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小額訴訟程序雖然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的程序限制,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隨心所欲,不能因為強調“快審快結”“程序簡化”,忽視對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的保障。三、要注意適用案件的類型選擇,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對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類型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并不意味著所有類型的案件都能適用,比如對于離婚、收養等涉及人身性質的案件,就要慎重適用或者不予適用。
(九)關于加大對重大敏感案件指導的問題。
對下級法院審理的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指導,是上級法院發揮業務指導作用的一個重要手段和平臺。近年來,最高院民一庭在天津許云鶴案、廣東紫金礦業潰壩案等一系列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導上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各高院也要注重對本轄區法院的業務指導,當然,我們也了解,目前大家辦案任務普遍繁重,對下指導又增加了工作壓力。但是一定要看到,民事案件近90%在基層,只有提高一、二審質量才是解決上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途徑。對重大敏感典型案件進行業務指導,應當成為各高院對下指導的重要內容。要按照“主動考慮、敏銳捕捉、提前預案、及時應對、持續跟進、綜合聯動”的要求,加大對下級法院重大敏感案件的前期指導,提高敏銳性和工作主動性,力爭將糾紛解決在當地,同時以點帶面,統一裁判尺度,力爭實現“審理一案、指導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十)關于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問題。
去年,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系統集中開展了庭審和裁判文書“兩評查”活動,我具體參與了這項工作。通過對裁判文書的“體檢”我們確實發現了一些問題:一是文書格式不規范。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業務庭,甚至一個庭的不同合議庭之間,裁判文書格式都不統一,這個問題在各級法院甚至最高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二是查明事實與裁判說理部分不能有效對接。有些裁判文書在“本院認為”部分進行論證所依據的事實,在本院查明事實部分完全沒有體現,給人感覺缺乏事實基礎;三是裁判的說理不恰當,當繁不繁,該簡不簡。裁判文書質量不高,不僅對當事人權益造成損害,也嚴重影響了法院形象,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借這個機會我重點強調一下,希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視。大家要從深化審判質量管理、規范審判權運行的高度,認識這個問題,通過加強業務學習等多種形式,著力提升裁判文書質量。
(十一)做好《中國民事審判年鑒》編輯工作。
經院領導批準,最高法院民一庭決定從今年開始編輯出版《中國民事審判年鑒》一書。這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工作。民事審判年鑒,就是全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編年史,記錄每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大事、要事、好事、喜事,記錄在推動依法治國方略實施中民事審判工作每一點一滴的發展進步。以史為鑒可以知興衰,從歷史長河的角度看,我們現在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將寫在民事審判的歷史上。同樣,完整客觀地記錄歷史,我們責無旁貸。年鑒包括各地法院民事審判相關內容,我們已經就此下發了通知,希望大家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認真疏理,準確、全面匯總相關情況和材料。各高院要對上報的材料嚴格把關,注意文字的錘煉和材料的取舍,保證每個省、地區的亮點工作、先進個人、包括典型案例,都能收錄進這本年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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