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規定》發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問: 《規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民事訴訟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新設了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小額訴訟、行為保全、確認調解協議、直接實現擔保物權、檢察建議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對立案制度、管轄制度、調解制度、證據制度、一審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于加強法律實施,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訴訟制度,保障人民群眾民事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即將施行,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貫徹落實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是當前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的頭等大事。在法律適用層面,首先面臨的就是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即對于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或執結的案件(以下簡稱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是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還是原有規定進行處理。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亟需明確的問題。為避免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產生不同認識,影響裁判結果的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對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規定。 問:起草《規定》的基本思路以及《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立足于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處理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按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這一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認的法則,確立了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則。這一做法也可以有力推動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全面貫徹實施。同時,針對當前程序法與實體法聯系愈加密切,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存在不少直接與當事人實體權益密切相關的條文的背景下,就審判實踐中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案件管轄問題、送達問題、妨害民事訴訟的制裁措施、申請再審期間的確定以及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新舊銜接適用等問題,按照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于推動民事訴訟有序進行,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的指導思想,作出了特別規定。 《規定》共八條,主要內容為:首先,對民事訴訟法新舊銜接適用的一般規則和2013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程序事項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然后,明確規定了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完成的管轄和送達的效力、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規則的新舊銜接適用、訴前保全措施的新舊銜接適用、申請再審期間規定的新舊銜接適用、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新舊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則;最后,對《規定》使用的有關名稱做一注解,以使條文表述更為簡潔明了。 問:《規定》對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規則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五條加大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制裁力度,其中涉及到當事人可能承擔的罰款、拘留及刑事責任的實體內容。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人民法院對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處理的,就面臨著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由于涉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問題,《規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此作出了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性規定。同時,對于屬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的,或者屬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惡意逃避執行行為且該行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進行的情形,由于在這兩種情形下,虛假訴訟行為及惡意逃避執行行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處于持續狀態,故應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也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和惡意逃避執行行為的立法目的。 問: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做了較大修改,請問《規定》是如何處理申請再審期間新舊銜接適用問題的? 答:針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及如何起算的規定作出了較大修改,《規定》對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的新舊銜接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對此的一般性規定是,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屆滿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這樣規定可以與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也可以督促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穩定社會關系,從而做到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與維護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穩定性的有機統一。 但是,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屬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后,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三種情形,仍應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申請再審期間。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改變了這四種情形下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的起算點,《規定》對此明確了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適用上述一般性規定而出現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申請再審權的問題,從而切實維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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