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立法分歧 |
江平 中國政法大學 終身教授 | 《公司法》 立法前后歷經了十年, 最大的難題就是到底要不要把當時在社會上占絕大多數的國有公司寫進去?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經濟的快速增長令人感嘆。作為一名法律研究者,我有幸見證了中國多部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起草與頒布。特別是我直接參與制定的《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信托法》等。這些法規不僅在不同時期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提供的規范制度,更見證了中國經濟史的發展歷程。
這其中,我印象頗深的是《公司法》的制定過程。從法律的角度講,《公司法》是商法里面最核心的內容,和國有企業改制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正符合中國當時的時代需要。但是,這部法規從起草到頒布前后一共用了漫長的十年時間。
早在 1983 年,“公司法”的立法就已經由當時的國家經委法規局負責起草。那時候,國家經委的主要職責是主管國有企業,但是隨著改革開放促生的公司熱,市場上出現了許多私有制公司。經委法規局認為,是時候制定一部“公司法”以解決相關問題。于是,經委法規局請了一批專家參加了“公司法”的立法討論,其中也有邀請我。但是,由于缺乏可參考的經驗,這部“公司法”在起草過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難和障礙,只形成了草擬稿,最后立法工作也停滯了。
這樣拖延了幾年,國家體改委成立。體改委是由原來的國務院體制改革辦公室升格成立的,首要工作是解決國有企業的改制。因為這樣的性質,第二階段的“公司法”立法工作轉由體改委負責,并確定以現代股份制模式作為基礎起草“公司法”。但是后來,在立法工作中,體改委也只是制定了一些“規范意見”,并在 1992 年 5 月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發布,并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
但當時,現代企業制度的呼聲很高,人們心目中的現代企業,已經從股份制企業轉移到公司制企業,“公司法”立法時不我待,迫在眉睫。所以這時,又由國家法制局出面,在體改委“規范意見”的基礎上,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給予綜合修改。經過了一年多的時間,終于,1993 年 12 月 20 日,全國人大正式通過了《公司法》。
《公司法》立法的這三個階段,我都有參加其中,只是前兩個階段,我更多的是參加討論,而第三個階段,我則是以專家的身份加入研究小組。
《公司法》的立法前后歷經了十年,在整個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但我覺得最大的難題,就是到底要不要把當時在社會上占絕大多數的國有公司寫進去?那時候,真正股份制的公司還很少,這在立法中就存在一個矛盾:立法所涵蓋的企業很少,而沒有涉及的企業卻很多。針對這個問題,立法小組內部發生了很大分歧。我當時的意見是,堅決不同意把國有公司的組織模式、組織形態寫進“公司法”。我認為,雖然實踐中這樣的公司大量存在,但是這些國有公司在當時并不符合通行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規范。既然叫《公司法》,就應該將涵蓋的范圍明確限定在以股份作為資本形態的公司。經過幾番爭論,小組最后接納了以我為代表的一派觀點。
有人總結,現在回頭看看會發現,我過去參與或倡導的一些有關經濟的立法或法律觀念,都是很超前的。我認為,這并不是我個人的原因,也不是我在學術上有什么偏愛——盡管我的專業本身有些偏重商法,其實,這是時代的必然產物,是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趨勢推動了我,推動了社會,必須要建立這些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市場改革能不能成功?根本上是取決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是否完善。就像小平同志在南巡講話時說的 :“股票這種東西行不行?可以先試嘛,試著成功就可以搞,試不成功可以不搞。”這不單是經濟、法律要遵循的方針,更是整個改革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針。
(采訪 | 修思禹)出處:《英才》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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