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造假騙官干部因貪污行賄獲刑14年
新華網石家莊6月9日電(記者朱峰)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關注的王亞麗等人職務侵占、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依法公開宣判。王亞麗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他四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
桃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盤、周東風、薛立新三人注冊成立石家莊市金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王破盤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周東風、薛立新未實際出資,亦未參與經營,為掛名股東。1995年12月,金寶公司與外商梁志國合作注冊成立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王破盤為該中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去世后,被告人王亞麗為達到侵占金華中心資產的目的,利用其擔任金華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寶公司、金華中心公章之便,擅自將金華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曉冬,并以變造工商機關證明的手段,啟用了金華中心新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從而控制了金華中心的經營活動。此后,王亞麗將金寶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從工商機關借出,勾結被告人周東風、張志喬等人偽造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中的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文件,將王破盤的股東權利全部改作他人,并拒不歸還金寶公司的原始注冊檔案。后王亞麗、周東風勾結薛立新、肖和利憑偽造的工商檔案,通過訴訟手段,使王亞麗占有了評估價值為1.1億余元人民幣的金華中心資產。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間,被告人王亞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指使周東風、張魯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現金15萬元人民幣。王亞麗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面值分別為1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兩張及字畫一幅。
桃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行賄罪。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系主犯。王亞麗侵占的公司資產尚未變賣、轉移,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周東風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王亞麗較小,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張志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對案件的偵破起到積極作用;歸案后,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應分別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桃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亞麗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周東風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肖和利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薛立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張志喬犯職務侵占罪,免予刑事處罰。
王亞麗曾任共青團石家莊市委副書記。2008年下半年,王亞麗因冒充億萬富翁女兒爭奪財產被舉報,當事人的實名舉報引起了石家莊市、河北省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中紀委專案組進駐石家莊進行了詳細調查。經查,王亞麗檔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黨等基本情況虛假,并惡意向組織隱瞞虛假情況,還利用金錢等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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