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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  
信用卡違規套現的法律規制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31 14:22:00

信用卡違規套現的法律規制

文章來源: 金融法苑, 2010, 第081期, P149-164
作者: 段鍇

正文

    一、信用卡違規套現的行為模式
    近年來,信用卡套現行為日漸泛濫,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多次出臺規定防范信用卡套現行為,但屢禁不止。本文試圖通過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方式及其法律關系,從法律角度闡述對信用卡套現行為的規制。
    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通過正常手續(ATM或柜臺)提取現金,而是通過其他手段將銀行給予的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取出,同時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 [1]
    比較常見的信用卡套現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勾結,通過虛假消費套取現金;第二種是通過電子商務網站的支付平臺,虛假消費套取現金;第三種是通過刷卡購買航空機票,然后退票套取現金 [2] ;第四種是通過中國移動的銀行卡與手機號綁定充值業務,充值后銷卡退款套取現金。 [3] 其中,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勾結,虛假消費套現最為普遍,危害也最大。本文主要針對該種套現模式展開分析。
    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勾結,通過虛假消費套現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持卡人在熟悉的商戶的POS機上刷卡套現。這種套現由個人與特定的商戶協商完成,涉及資金量不大,使用的是持卡人本人的信用卡,一般到期后可足額償還。
    (二)企業團體套現。某些企業因經營需要流動資金,但未能通過正常信貸渠道辦理貸款,就以為員工辦信用卡的名義套現。這種套現涉及金額較大,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發卡行可能遭受較大損失。如太原市龍湖易居案 [4] 中,公司老板通過擔保公司為員工集體辦理信用卡,將卡片統一由財務保管,通過本公司POS機刷卡循環套現 [5] ,至案發時已透支200多萬元。
    (三)利用偽造或者冒領的信用卡套現。持卡人利用偽造或者冒領的信用卡,大肆套現后棄卡。這種套現一般涉及資金量較大,且難以追回。
    從持卡人角度歸納信用卡套現的特點,可以將信用卡套現分為三類:單人單卡的套現、單人多卡的套現、團伙套現。
    單人單卡的套現是持卡人一個人持一張卡套取現金。單人單卡的套現一般是持卡人按正當程序申請到信用卡,為了滿足自己日常生活中偶然的現金需求。持卡人持卡套現就如持卡消費,隨意性較強,無占有或占用銀行資金的目的。一般額度較小,對銀行危害較小。
    單人多卡的套現,是持卡人一人持有多張信用卡,用多張卡同時套現或者循環套現。持卡人用多張信用卡同時套現是為了滿足大額的現金需求,而持多張卡循環套現是持卡人將信用卡套現作為一種理財的手段,目的在于長期占用銀行資金。單人多卡的套現往往因為涉及的金額較大,對銀行的危害也相對較大。
    團伙套現,是多個持卡人組成一個團伙,團伙內部有一定的分工,利用冒領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偽造的信用卡套取現金。團伙套現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的明確目的,且額度很大,對銀行利益造成直接的損害。
    從特約商戶的角度看,這類信用卡套現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一些商戶利用自己的POS機為他人提供套現服務,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該種套現一般是滿足單個持卡人的小額套現需求,規模不大,損害也較小。
    (二)中介機構勾結銷售商內部人員通過退貨套現。中介機構與大型家電銷售商內部人員勾結,通過商場POS機具單筆或者分期刷卡消費,然后退還商品,套取在信用額度內的現金或者分期付款的超額現金。由于大型商場的流量很大,銀行很難看出破綻,也很難監控。
    (三)中介機構設置POS機專業套現。一些個人專門為信用卡套現而注冊公司,申請POS機。通過虛假交易為持卡人套取現金,中介機構收取手續費。這些套現公司沒有正常業務,專業代持卡人套現,為冒領和偽造的信用卡套現提供了機會,涉及金額巨大,風險也最大。
    有基于此,特約商戶通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特約商戶,該類特約商戶幫助持卡人套現屬于偶然行為或者非主營業務,故規模相對較小,危害性較小。另一類是專業的套現中介公司,該類特約商戶在申請POS終端時就以套現為目的,并以幫持卡人套現為業。該類特約商戶套現規模較大,危害也極大。據悉,在廣州,一個信用卡中介每天的交易金額少則二三十萬元,多則可以達到二百萬元。中介公司每月可從中收取手續費四五十萬元 [6] ,而在全國的大中城市幾乎都能發現這種套現中介的身影。但無論是普通特約商戶還是專業的套現中介機構,其共同的特點是通過套現按一定比例向持卡人收取套現費。
    二、套現相關人員的主觀態度
    (一)持卡人
    根據持卡人的主觀態度,可分為善意套現和惡意套現。
    善意套現是持卡人套現時準備到期按時足額還款,且具備這種能力,預期到期能按時足額還款的套現。例如上述單人單卡的套現和單人多卡的循環套現,大部分屬于善意的套現。
    惡意套現是指明知套取現金后無法還款但仍實施套現行為,或者套現時無還款計劃,對無法還款持放任態度。如上述的團伙套現,基本上都是惡意套現,部分單人多卡同時套現的也屬惡意套現,其對套現后不能還款持放任心態。
    (二)特約商戶
    在信用卡套現交易中,在套現時特約商戶收取一定比例的套現手續費,然后以消費刷卡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全額的套現款項,其主要目的在于賺取套現手續費,而且依照信用卡交易的模式,在信用卡套現中,特約商戶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故對于持卡人能否還款也持放任態度。
    三、信用卡違規套現的危害
    通過對信用卡套現行為和法律關系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善意的套現還是惡意的套現,都違反了與發卡行簽訂的信用卡申領合約。所以即使信用卡套現是因為正常的資金需求無法滿足,能保證按時還款,從法律角度看,該行為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故認為信用卡套現是合法行為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對于信用卡套現的另一種觀點,認為信用卡套現違背了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同時放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7] ,筆者予以贊同。下文對這兩種危害進行分析。
    (一)信用卡套現對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
    信用卡套現對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信用卡套現危害了我國的現金管理制度。信用卡套現增加了現金的使用,違背了現金管理制度的理念。我國現金管理的理念一直是控制現金的使用,盡可能多地使用轉賬結算。因為轉賬結算可以降低成本,增加貨幣流通的安全性,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監管機構對貨幣流動進行監控。使用信用卡消費,其資金都是在銀行賬戶間流動,沒有現金的支付,易于監控。而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存在,資金從特約商戶處以現金的形式流出,從此脫離了監控的范圍。
    然而,如需證明信用卡套現違背了金融管理制度而應禁止,必須證明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國當前現金管理的依據是國務院1988年9月8日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核心是加強對現金流通的控制和監管,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實施細則對該目的作了更具體的闡釋:“把現金管理制度以法的形式公布,是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穩定金融、穩定市場、治理經濟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現金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通過現金管理,調節貨幣供給 [8] ;另一個是通過現金管理,防范經濟犯罪行為。
    在我國,中央曾經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把現金作為貨幣政策目標,把現金作為調節貨幣供給的主要手段,試圖通過現金的投放回籠來調節流通中的貨幣供給量(M0)達到貨幣政策的最終目的。但有研究分析,與物價漲幅密切相關的是廣義貨幣供給量M2,現金投放的增量與通貨膨脹并無必然的聯系 [9] 。在金融管理實踐中,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對信貸規模的控制,轉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和對利率的控制來達到貨幣政策的目標,貨幣供應量也不再以M0為指標,轉而以M1和M2為統計指標。現金管理調節貨幣供給的作用已逐漸縮小。
    現階段,現金管理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防范經濟犯罪方面,主要是對洗錢 [10] 等犯罪的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現金不便于監控的特點,利用現金轉移資金,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就我國而言,金融專家曾作過保守估計,我國每年的洗錢規模在2 000億元人民幣左右,相當于中國經濟總量的2%。 [11] 可見,現金管理制度在防范金融犯罪方面任重而道遠。
    信用卡套現因為違背現金管理制度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兩個方面:(1)信用卡套現造成的可能后果違背了我國現代現金管理制度的目的——防范金融犯罪。這些失去監控的資金會給洗錢、賭博等犯罪行為提供方便。如洗錢者將通過信用卡套現違法得到的資金發放給套現者,然后通過向銀行存款使資金合法化,而賭博所得和賭博支出都可以通過信用卡套現這種方式流人或者流出合法的資金循環系統。(2)如果信用卡套現規模過大,足以影響宏觀經濟決策,則會給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提供信用卡產業和消費繁榮發展的虛假信息,從而使政府作出錯誤的經濟決策。
    (二)信用卡套現對銀行利益的危害
    信用卡套現對銀行利益的危害主要在于放大銀行的信貸風險。我國的信用卡基本上屬于一種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實踐中又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和完善的征信制度,即便確認持卡人無法償付信用卡透支額度,發卡機構也很難對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與補救措施。故信用卡套現行為使持卡人能以較低的成本獲取現金。從持卡人心理分析,相對于購物消費,現金的誘惑更大,引誘持卡人不計后果的套現,導致最后無法還款的風險也更大。而團伙惡意套現更是對發卡銀行造成現實的直接危害。
    同時,信用卡套現也減少了銀行潛在的收入。信用卡套現行為,減少了潛在的銀行貸款和ATM取款,而銀行信貸是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ATM取款手續費和利息也是信用卡業務的收入來源之一。
    信用卡套現損害了銀行的利益,但這并不能說明信用卡套現行為應當被規制。如要證明信用卡套現因為損害銀行利益而應當被規制,還需證明信用卡套現行為的違法性。下一部分從信用卡套現的法律關系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的違法性。
    四、信用卡套現行為下的法律關系
    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實質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通過虛假交易,騙取發卡行的資金。通過虛假交易損害第三人利益正是信用卡套現行為應受規制的原因。本部分試圖通過分析信用卡套現的法律關系說明信用卡套現行為為何因為虛假交易而違法。
    信用卡套現主要涉及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法律關系,二是持卡人與發卡行的法律關系,三是特約商戶與發卡行的法律關系。
    (一)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信用卡套現中,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虛假交易關系是最基礎的法律關系。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交易的目的不在于買賣商品或服務,而在于套取銀行的現金,屬于交易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故在信用卡套現交易中,因為交易雙方的惡意串通,損害發卡行的利益,該交易自始即無效,是為無效的民事關系。
    (二)持卡人與發卡行的法律關系
    在正常的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各個不同的環節和具體交易中有所不同。在發卡環節,持卡人和發卡行之間是以信用卡章程為基礎的信用卡領用合同關系,持卡人在POS機上刷卡消費,由銀行代其還款。在免息期間,是委托付款法律關系,在免息期后未能全額償付透支價款的部分是貸款法律關系。 [12] 持卡人和發卡行之間先后具有委托合同和貸款合同關系。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的這兩種合同關系并非獨立的法律關系,其成立須以持卡人遵循申請信用卡合約為前提。發卡行代委托人付款的前提是持卡人按信用卡申請合約使用信用卡。
    在信用卡套現中,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虛假交易違反了與發卡行的申請合約,由持卡人向發卡行承擔違背申請合約的違約責任。同時以申請合約為基礎的委托付款協議失去其成立的基礎,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發卡行可以主張解除該委托付款協議,拒絕向特約商戶付款,而且可以根據申請合約的約定對持卡人的違約行為采取相應措施,如凍結持卡人的信用卡。如果套現行為損害了發卡行的實際權益,持卡人還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團伙套現中,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并無申請協議,不存在違約問題。但其套現行為損害了發卡行的實際利益,發卡行可依此要求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三)特約商戶與發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由于發卡行與收單行之間的關系屬于金融機構間的關系,本文傾向于將特約商戶與收單行(發卡行的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看做是特約商戶與發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來分析。對于特約商戶與發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正如持卡人與發卡行的關系以信用卡申領合約為基礎,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之間建立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受理協議。在信用卡受理協議中,一般規定特約商戶受理信用卡的義務和發卡銀行對商戶的保證付款義務。故可以認為這個受理協議是一個無名合同,其內容主要以發卡銀行委托商戶受理信用卡以及發卡銀行對商戶的保證付款為主 [13] ,因此在發卡行與特約商戶的無名合同中,實際上含有發卡行委托特約商戶受理信用卡的委托代理關系,但又不限于這種委托代理關系。
    在信用卡套現中,特約商戶與發卡銀行的關系也應當從受理協議的分析入手。因為信用卡消費是持卡人先消費,然后由發卡行向特約商戶付款,故發卡行對商戶保證付款的前提是商戶按照與發卡行的約定受理信用卡。在信用卡套現中,特約商戶與持卡人惡意串通,欺詐發卡行的行為顯然違背與發卡行的約定。根據民法對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在信用卡套現中,發卡行對特約商戶履約的前提是特約商戶按受理協議履行其義務,如果特約商戶未按約定履行其先履行義務,發卡行有權利不履行保證付款義務,并且依約定對持卡人的違約行為采取適當措施,如取消其POS機。同時,如果特約商戶與持卡人的套現行為損害了發卡行的實際利益,特約商戶作為代理人還應當與持卡人一起對發卡行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五、對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于信用卡套現的規制與不足
    目前,監管機構主要通過政策、文件、立法等方式打擊信用卡套現行為,例如2006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信用卡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5月19日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用卡套現活躍風險提示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6月23日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以上都是專門針對信用卡套現或者含有專門針對信用卡套現條款的文件。從這些文件的發布不難看出,監管機構針對信用卡套現發文越來越緊湊,僅2009年就連續發布了兩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和一個司法解釋。另一個特點是這些文件法律效力都不高,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其他的都是監管部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我國《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規章為法律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在法律規范之列。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關于《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具備強有力的法律效力。在規制主體方面,上述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制主體只有金融機構,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和中國銀聯,而無法直接規制持卡人和特約商戶。在信用卡套現問題中,金融機構在信用卡套現中應承擔一定責任,但從規制角度來講并非最主要的責任,因為交易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特約商戶。在效力上,上述規范性行政文件的內容僅僅是指導性的要求,不具備法律條文的假設、行為、后果等基本結構,沒有法律后果的宣示,就使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大打折扣,并不能對于行政相對人起到足夠的約束作用。
    從搜集到的有關信用卡套現的案例來看 [14] ,我國對于信用卡套現的處理很簡單,即先由銀行監測,發現有信用卡套現嫌疑的,即凍結持卡人的信用卡,取消特約商戶的POS機,這些對套現者無法造成強有力的打擊,不能起到遏制信用卡套現行為發展的作用。以法律手段解決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民事糾紛。因信用卡套現而引起的糾紛依信用卡合同糾紛解決,信用卡套現只是作為信用卡糾紛中的一個因素考慮,銀行沒有對信用卡套現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刑事訴訟,如果信用卡套現導致無法還款,追債無果,發卡行一般提起刑事訴訟,認為是惡意透支,按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即是給刑法規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后續案件即按該司法解釋來處理 [15] ,即信用卡套現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套現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這種簡單的處理措施并不能將所有的信用卡套現行為納入管制范圍。造成的后果要么是許多套現行為依然沒有法律依據予以追究,要么是濫用法律,對所有的套現行為都牽強地納入打擊范圍。
    (二)完善法律規制信用卡套現主體的建議
    對信用卡套現的法律規制,要從刑法、行政法角度全面規制,從民法角度理清各相關主體的法律關系,保護好各方的合法利益。
    1.刑法的規制
    從刑法角度,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特約商戶和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現的刑事責任分別作了規定。對于特約商戶,“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其中,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的標準是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對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信用卡套現)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現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該司法解釋對于達到一定標準,可用刑法進行規制的套現行為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對于數額低于該標準的,或者是持卡人套現不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標準的,即數額較小的套現行為和善意套現者,不能以刑法進行規制。
    2.行政法的規制
    對于不能以刑法進行規制的信用卡套現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來完善法律規制的覆蓋面。而對信用卡套現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前提是信用卡套現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
    在相關的行政法律規范中,僅有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對信用卡套現主體有部分的規定,該辦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信用卡進行商品交易、套取現金以及出租或轉借信用卡的,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而該辦法中與信用卡套取現金相關的規定有第一百四十六條:特約單位不得通過壓卡、簽單和退貨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現金;第一百五十五條: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發生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依據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為這里的惡意透支包括以信用卡套現形式的惡意透支,只是這里的惡意透支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打擊面更廣。但該辦法規定“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該責任并無清楚的表述,在實踐中無法適用。而且,該辦法并非專門針對信用卡套現的專門規定,對該辦法中對信用卡套現的規制的解釋,總有些牽強。另外,該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并不高。面對我國當前信用卡套現的嚴峻形勢,該辦法力量有限。
    鑒于我國目前信用卡套現已成泛濫之勢,而且信用卡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使用,對信用卡業務單獨立法是必要的。應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信用卡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同時對于信用卡套現等違法違規用卡行為進行明確的全面的法律規制。在刑法上,兩高的司法解釋基本彌補了在信用卡套現這一部分的空白,在信用卡單獨行政立法中,應當明確信用卡套現行為的行政責任。
    3.民事責任
    信用卡套現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基于發卡行、特約商戶和持卡人三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
    依據上文對信用卡套現法律關系的分析,信用卡套現的三方主體(持卡人、發卡行、特約商戶)是平等的市場主體,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的套現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而特約商戶對于發卡行、持卡人對于發卡行應當承擔的首先是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采納的是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雙重歸責原則 [16] ,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為特殊的歸責原則。對于信用卡套現中的違約行為,因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應當適用一般原則即嚴格責任原則,違約方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在信用卡套現中,如果造成到期不能還款的情況,即未對發卡行的既得利益造成損害,套現者利用自己申請的信用卡套現,違反了與發卡行之間的申請合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特約商戶違反了與發卡行之間的受理協議的約定,也應依嚴格責任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信用卡套現行為造成到期無法還款,對銀行利益造成現實的損害,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持卡人和特約商戶可能還須承擔侵權責任。信用卡套現行為,因為在民事法律中并未有特別規定,故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符合一般構成要件,包括損害、過錯、因果關系三項。在信用卡套現行為中,到期無法還款,對銀行利益造成現實的損害。對于過錯因素,在惡意套現中,持卡人都具有故意或放任損害銀行利益的心態,符合過錯條件。但對于善意套現者,因為其在套現時預期能按時還款并一直在積極努力地還款,不符合過錯條件,故對于善意套現者,發卡銀行只能主張違約責任而不能主張侵權責任。特約商戶對于損害銀行利益持放任心態,也符合過錯的條件。對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依據條件說理論,在造成某項損失的眾多條件中,只有那些在其欠缺時就不會導致損害發生的條件才屬于損害的原因 [17] ,依此規定,在信用卡套現中,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套現行為是導致發卡行損失的原因。故在信用卡套現中,如果持卡人到期無法還款,給銀行利益造成現實損害,對于惡意套現者和特約商戶,發卡銀行可以主張侵權責任。而對于善意套現者,發卡銀行只能主張違約責任以賠償損失。
    同時,在信用卡套現中,不可忽略了銀行的法律責任。在信用卡套現中,銀行風險管理不到位,降低門檻發卡,發卡和發行POS機具環節信息審核不嚴,對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管理不到位,也是導致信用卡套現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不讓銀行為自己的不負責任的發卡管理行為和風險管理承擔責任,則很難對銀行形成嚴格審核信息、加強風險管理的壓力和動力。通過要求銀行對其行為承擔責任,就可以從源頭上開始控制信用卡套現的發生概率。

尾注

段鍇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2007級法律碩士。
[1]  葛媛春:《信用卡套現行為與相關法律探析》,載《工會博覽》,資料來源:ht-tp://www.lilun88.com/xhits.aspx? id=1233,2010年7月17日訪問。
[2]  張小青:《淺談信用卡套現現象與治理措施》,載《時代金融》,2008 (4)。
[3]  王昊:《電子商務中信用卡套現芻議》,載《商場現代化》,2008 (4)(上旬刊)。
[4]  梁林英:《信用卡套現及其風險防范》,載《中國信用卡》,2008 (7)。
[5]  循環套現是指持卡人利用多張卡還款期的不同,從一張卡中套現還另一張卡的欠款,而免息長期使用銀行資金。
[6]  《月賺幾十萬元手續費信用卡中介瘋狂套現內幕驚人》,資料來源: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8-07/23/content_16059156.htm,2010年6月27日訪問。
[7]  趙永林:《信用卡安全機制與法律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8]  林正發:《試論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改革》,載《四川金融研究》,1984 (11)。
[9]  高勇:《對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思考》,載《云南金融》,1999 (4)。
[10]  中國人民銀行常德市中心支行課題組:《第三方網上支付條件下信用卡套現漏洞控制》,載《金融會計》,2008 (10)。
[11]  張冉:《我國洗錢犯罪現狀分析》,載《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09 (2)。
[12]  劉燕:《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237頁,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
[13]  劉燕:《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239頁,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
[14]  筆者以從北大法律信息網上搜集到七個相關的刑事判決書和四個民事判決書為依據作出后述推論。
[15]  《杭州判決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釋出臺后第一案》,資料來源:http://sub-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09/12/17/010301021.shtml,2009年12月25日訪問。
[16]  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用問答》,251頁,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9;轉引自王利明:《違約責任論》,78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17]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508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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