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西安12月12日電 (記者 孫劍博 通訊員 張寶成 黨曉娟)148名小股東起訴東盛科技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經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積極主持調解,已全部調解結案。記者今天獲悉,在法院的主持下,東盛科技公司先后與148名原告協商達成共計1295.84萬元的賠償協議,148名小股東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法院減半收取。
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東以東盛科技的虛假陳述行為使其在投資東盛科技股票中遭受包括投資差額、印花稅、傭金及利息等損失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今年6月18日,西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審理查明:東盛科技于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600771。東盛集團、東盛藥業系東盛科技的法人股股東。2006年10月30日,東盛集團、東盛藥業占用東盛科技資金以及未上賬的銀行借款,東盛科技發布了股東資金占用及其解決方案和會計差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2006年10月31日東盛科技存在未披露的對外擔保事項,發布了對外擔保補充公告。2006年12月19日,東盛科技公告了關于大股東歸還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公告。2007年11月13日,申草在新浪財經發表文章《東盛科技造假近似無知》,認為在東盛科技清欠過程中,現金清償及以資抵債都涉嫌注水或造假,公司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仍有巨額的財務窟窿。2008年5月1日,在中國會計視野論壇網站上夏草發表《東盛科技三重罪,無法表示意見藏風險》的文章,揭露了東盛科技大股東占用資金的問題。2008年5月7日,新浪財經發表夏草的文章《東盛科技造假幾時休》,文中對東盛集團以資抵債、5億占資的問題以及會計差錯提出了質疑。2010年4月13日,因東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間,沒有按規定披露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未按規定披露銀行借款事項。中國證監會對東盛科技及郭某、張某等15名責任人因虛假陳述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對于這起小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西安中院非常重視。按照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的原則,該院院長任高潮等院領導親自參與制訂調解方案,審判庭負責同志參與了全部案件的調解工作。
由于當事人分散在多個省市,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法官采取了電話、短信、郵件等多種形式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揭露日時點、系統風險等主要焦點問題積極引導當事人作出正確的判斷,適度平衡雙方利益。通過數月艱辛不懈的努力,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2006年10月31日和2007年11月13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并考慮系統風險等因素,對148案逐一確定了的具體賠償及補償數額。截至今年12月7日,經法院主持,148名原告與被告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東盛科技于和解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王霞琴等148名小股東共支付1295.84萬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若在履行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仍不能付款,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西安東盛集團有限公司和陜西東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對東盛科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件審結后,股民送來了“心懷法律 情系股民”的錦旗,表達了對法院、法官的感謝與敬意。
參與調解的律師稱,為了促成原、被告雙方的和解,承辦法官及相關領導花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西安中院此次做的調解工作應該說讓原、被告都還比較滿意。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臧小麗律師表示,東盛科技虛假陳述案針對兩個揭露日的成功處理,無疑為今后的類似民事訴訟帶來積極的借鑒意義。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認為,東盛科技股民成功維權背后的意義,是法律的勝利、股民的勝利。案件處理得很完滿,他所代理的一組股民,其賠付率達到88%,這一比率是近幾年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賠付比率最高的,該案是兩年來處理得最好最成功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據記者了解,經西安中院多方協調,該系列案在調解結案的同時,1295.84萬元的調解案款已經全部落實,兌現正在有序進行,148名小股東有望在近期拿到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