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視角審視家庭暴力下的女性
來源:正義網 作者:李昆
一、我國家庭暴力概況
(一)家庭暴力概念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其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對家庭和睦及社會穩定,特別是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極大的危害,從而導致犯罪增多,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的罪魁禍首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摧毀女性自信心。女性作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由于長期在家中被虐待,使女性的自我評價降低,喪失了社會交往基礎,長此以往受害女性不敢或者不知道向外界求助。
2、對未成年人內心傷害伴隨終生。家暴環境下長大的孩子,經常目睹家庭暴力,對其自身造成嚴重的心理缺陷和傷害,成年后的生活亦產生不良示范。據統計,家暴家庭的孩子長大后多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相對較高。
3、導致惡性犯罪案件的發生。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在走投無路、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鋌而走險,激憤傷害或者殺人,從無助的受害者變成制造惡性案件的犯罪者,最終形成了以暴制暴、不計后果的悲情結局。
二、我國家庭暴力存在的根源
(一)歷史根源
我國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根深蒂固,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相當一部分女性夫權思想嚴重,女人婚后就理所應當的屈從于夫家,接受丈夫的種種支配,包括合理與不合理的,在這種相對封閉的環境下女人缺乏平等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對于來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選擇默默忍受。隨著時代的進步,女性從經濟上和社會地位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并未徹底清除, “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仍然存在,她們不但不會自我保護、主動揭發,甚至竭力掩飾家暴對自己帶來的傷害。
(二)社會根源
我國自古以和為貴,“夫妻沒有隔夜仇”、“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等傳統觀念的庇護,使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的私事,親戚朋友都是勸和不勸離,社區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對家庭糾紛不輕易插手,如未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應有的處理和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續增長。
(三)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完善,缺乏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從《刑法》、《民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內容看,對于家庭暴力方面均有相關的處罰原則,但是存在規定針對性不強、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這些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缺乏有效的法律威懾力,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四)心理因素使家庭暴力加劇
《中國婦女報》對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調查,55%的調查對象歸因于男性的素質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和組織,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出面干預,也只是想通過說服教育來達到阻止丈夫繼續施暴的目的,有的甚至是使施暴者有所收斂就能夠沉默忍受,不愿丈夫受到法律制裁,而對于施暴者來說,沒有任何強制手段的、簡單的思想疏導他們往往置若罔聞,還反而成為導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級的因素之一。
三、世界各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可借鑒的經驗
世界各國和地區相繼制定相關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 以遏制家庭暴力這個世界范圍內的頑疾,僅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例:
(一)美國
美國的《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確了政府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相關責任。在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社會救助、司法救濟、法律責任等方面,該法都有具體的規范。從1980年起,警察對家庭暴力基本上改變了以往“法不入家門”的放任策略,形成了以逮捕施暴者為主要策略的嚴厲作風,如果有明顯證據足以相信身體暴力已經發生時,警察必須逮捕施暴者,尤其被我國維權專家所推崇的是美國法院發布的民事保護令,也稱反對施暴的禁止令,當家庭暴力發生后,民事保護令就以正式通知的方式,警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連續騷擾保護令持有者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為了避免保護令有名無實,大部分州都頒布了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是犯罪,其他州也用刑法上的藐視法律罪來對保護令提供足夠的支持,如有違反者,可能會獲得數年的牢獄之災和其他嚴重的附帶責任。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許多省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態下保護令,婦女受到暴力威脅時,隨時可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即使未獲得當事人允許警察也可以破門而入并帶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定時間內不得回家,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暴力行為嚴重的,將被提起刑事控訴,審判過程中受害人僅作為證人參加審判,無提供證據義務。另外加拿大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建設也極其細致和周全,“家庭暴力庇護所”的所有電話號碼在電話黃頁上就可以找到,地址設在居民居住區,為防止受害者被歧視和被施暴者找到,庇護所對外均不掛牌子,而且內部設施完備,甚至備有學校各年級的教材,為受害者帶來的孩子使用。
四、我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家庭暴力必須跳出家庭事務的范疇,它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范疇的問題,國家要擔負處置家庭暴力職責,以明確立法的形式,體現出公權在家庭暴力上的司法威脅力和法律責任,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標志性進步,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表現形式。
(二)可行性
近年來我國不斷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輿論媒體對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視,使我國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1、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總則中增加了關于“家庭暴力”條款。“家庭暴力”一詞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成為法律術語,應用到法律條文中,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同時設有對社區、公安、法院、檢察院關于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的原則性規定,第一次將“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中國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規定,法律公開宣稱即使在家庭中施暴,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應受到保護,這是中國法律在懲治暴力、保護受害者人權方面的一項進步。
2、2003年“兩會”期間,有代表和委員向大會分別提交了要求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議案和提案。
3、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則對家庭暴力的罪責問題規定的更加明確。為了切實保障廣大婦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權益,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條明文規定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規定了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確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還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等。
4、中宣部、公安部、全國婦聯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出臺。《意見》稱,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訴點,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并按照《“110”接處警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此次出臺規定,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顯然是為家庭暴力的社會保護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據,不能再以“管不了”、“不能管”作為理由。毫無疑問,當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后,相比于村委會、居委會和婦聯的干預,警察的及時介入,能給施暴者一定的震懾力,可以更好地阻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和升級。
5、社區已經成為反家庭暴力的主要陣地。隨著大眾傳媒的不斷關注,社會組織的積極宣傳,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環境不斷優化。由全國婦聯、公安部等九部委聯合啟動的“平安家庭”創建活動,已在全國31個省市區全面展開,逐步深入鄉村社區,進入千家萬戶,使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基層基礎工作更加扎實有效。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市縣區已經建立了12000多個反家庭暴力報警點,全國婦聯家庭暴力熱線覆蓋至31個省區市并實現聯網。
浙江省寧波市婦聯在社區居民家中設立臨時家庭暴力庇護所。同時,由政府支持的家庭暴力庇護站為受到傷害的婦女提供躲避侵害的臨時住處,同時為她們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和法律幫助,使之能夠冷靜、理智地思考家庭生活現狀。
南京市下關區東井亭社區還設立了“家庭情感驛站”,設置了談心室、投訴站,并定期開辦各種講座讓居民掌握夫妻之間、親子之間、鄰里之間有效溝通的方法和技巧。
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與世界接軌的步伐越來越近,我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時機逐漸成熟,應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并完善這一制度。
五、對我國防治家庭暴力的構想
我國社會對家庭概念是非常隱私的,因此在防治家庭暴力中,應注意在公共權力對私人領域的介入方面找到保護個人權利和尊重個人隱私之間的平衡,筆者僅以個人的視角對如何防治家庭暴力提出幾點構想:
首先,借鑒國外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及相關制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使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法可依,對施暴者起到法律的威懾作用,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護和救濟手段。
其次,設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保障體系,協助執行反家庭暴力法,要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法機關履行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的侵害。
第三,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要以法律為強制手段,以發展國民的道德教育為依托,逐步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同時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使施暴者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讓這些置家暴為資本的人無立足之地,還要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整體素質,使每個人都能夠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真正實現男女平等,從根源上消除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總之,家庭暴力是全社會關注的問題,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多種形式齊抓共管,才能從根本上有效地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家庭的幸福安定,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繁榮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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