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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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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1/18 11:44:00 |
(2004年本) |
簡要說明:(一)本目錄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制定。(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三)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五)本目錄對我省各級政府核準權限做出了規定。其中:1、目錄中明確“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目錄規定“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設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由縣(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3、省政府確定的擴權縣(市)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的核準權限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4、各設區市、縣(市)和各部門不得增減本目錄規定的范圍。(六)本目錄為2004年本。將根據國家調整、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我省實際,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設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水庫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河道防洪工程:跨設區市河流上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道非主干線、省道、省高速公路網、縣際公路及二級以上(含二級)縣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大橋、特大橋和中隧道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00噸(含500噸)至1000噸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磷、鉀礦肥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鎮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縣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供水6萬噸及以上獨立水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鎮供氣:日供氣20萬立方米及以上獨立煤氣廠、液化石油氣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鎮供熱:供熱面積200萬平方米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鎮污水處理:日處理能力6萬噸及以上獨立污水處理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鎮垃圾處理:日處理能力600噸及以上獨立垃圾處理廠和垃圾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房地產: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房地產開發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央管理單位、省管理單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含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和設區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含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設區市管理單位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及縣(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含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市)管理單位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由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估算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設區市管理企業及其他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省重點風景名勝區、省自然保護區、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照隸屬關系,中央管理單位的項目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省管理單位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省政府依據有關法規另行制定的辦法辦理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按省政府依據有關法規另行制定的辦法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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