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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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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
作者:發布人趙麗娜律師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9/27 11:42: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分 類】 民事訴訟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6年12月31日 【實施時間】 2007年01月01日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確保執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執行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將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予以公開。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公開執行費減、緩、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系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求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執行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后,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
第八條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并在實施執行措施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或者以方便當事人查詢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罰款、拘傳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向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出示有關手續,并說明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將情況告知其他當事人。
采取拘留或罰款措施的,應當在決定書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罰款的人享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
第十條 人民法院擬委托評估、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采取公開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并依法公開進行拍賣、變賣。
評估結束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送達評估報告;拍賣、變賣結束后,應當及時將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將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中止執行的,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裁定書應當說明中止執行的理由,并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
終結執行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充分說明終結執行的理由,并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復制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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