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若干問題
問題一:關于決算價的審查
在合同約定建設方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結算文件的60天內審查完畢,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施工方決算的情況下,如果建設方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審查工作,是否可根據施工方報送的決算價直接確認工程造價?參加研討會的絕大部分同志認為:
——既然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建設方對決算資料的審查期限及逾期審查的后果,對工程款結算的合意效力應為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如果建設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決算價表示異議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不同的處理方式。全部表示異議的,決算價不能作為工程造價,應啟動審價程序;部分表示異議的,異議部分應啟動審價程序。理由是:這一約定是合同雙方對決算價成為工程造價所附的條件,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建設方提出異議,則不論異議是實質性的還是非實質性的,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都應當作為所附條件沒有成就,不能按決算價確定造價。但這一異議建設單位應當明示,并應當是對施工方作出的表示。
——如果建設方在約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施工方單方所作決算書已發生雙方合意的效力,即該決算價將直接成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故無須再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審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建設方提出審計要求的,只要施工方不同意的就不應啟動審價程序。該約定對審價程序的啟動產生限制作用。
——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于雙方未約定決算審查期限的,均以28日為限的規定是否可在案件中適用?我們認為:決算的審查期限應當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內容,本無須法律強行規定。該文件作為部門規章,對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義務作出創設,似不合乎《立法法》的精神,因此該文件并不適合在案件審判中直接予以援引。
——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當遇到相對方以質量條款為異議對抗工程款的結算時應如何正確處理呢?筆者認為,由于建設方的主張不是針對決算價的,故不影響雙方按約定進行決算。
問題二:關于工期的變更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我們常常會見到,建設方與施工方在合同文本中對工期延長已經以列舉的方式予以載明,同時也約定了變更工期的程序。那么,當施工方未按程序向建設方申請變更工期,而實際確實存在可延長工期的情形時,如何處理兩者的沖突?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先對造成工期延長的原因進行分析,如果延長工期的情形由建設方造成,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處理該案時,可不必要求施工方具備延期簽證這一先決條件,這屬于事實上可以順延工期的情形;如果工期延長由施工方造成,審理機構應認定施工方承擔延期完工的違約責任;如果案件審理中對工期延長的責任無法認定,應依合同嚴格按簽證制度處理,施工方未按程序辦理簽證則承擔風險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外,應當先對工期延長的情形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情形作出判斷。如果是屬于合同約定的情形,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提出申請取得簽證,從而免責;如果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情形,應當考慮施工方是否據此提出抗辯的主張,并就此判斷所涉案件能否適用抗辯權情形;如屬可抗辯情形,施工方依法行使了抗辯權后可免責。但可以行使抗辯權的情形,屬于在合同約定的情況之中的,也應當執行約定的程序,才可以免責。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第一,依合同約定的程序申請延期,取得簽證,實質是雙方對合同約定工期的變更。工期變更后,對施工方竣工期限的約束應當是簽證約定的時間。第二,有的案件中建設方確實是增加了工程量,但應當予以注意的是,這并不必然引起合同工期的變更。如果合同明確約定,由于此原因工期自然順延的話,則施工方無須再辦理其他手續;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施工方也沒有按程序申請簽證的,則應當承擔延遲竣工的責任。第三,如果施工方提出過申請,而建設方未予批準簽證的,屬于雙方對變更工期存在分歧,審理中可通過評估的方式,解決工期是否應當予以延長以及應當給予多長期限。
問題三:關于工程款支付與合同約定義務的關系。
大多數的施工合同都這樣約定:竣工前支付工程暫定價的85%,竣工后結算,支付工程款至結算價的97%,3%作為保修金。但是,如果施工方在未遞交竣工資料的情況下起訴要求建設方支付工程款,應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如果施工方主張的是工程進度款,即合同約定的暫定價部分,應當予以支持;如果施工方主張的是結算價,則不應予以支持。因為在結算價款中, 12%的款項雙方約定是在工程竣工并結算后支付的。顯然該請求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條件。
上述問題的焦點是如何平衡建設方與施工方利益,與會者形成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將竣工驗收作為決算的前提條件并未加重施工方的合同義務,不存在雙方利益不平衡的問題。此外,《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施工方對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他的權利已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了。
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施工方不交付竣工資料是出于對建設方資信能力不足的考慮,則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因此施工方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應當予以支持。
我們認為:如果建設方未付清85%的進度款,導致施工方不提交竣工資料的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話,不構成違約。如果建設方按合同約定付清了85%的工程進度款,施工方不提交竣工資料,是施工方的違約行為,建設方有權請求違約賠償。
但是,施工企業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符合四種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如果施工方按照法律規定就其不提交竣工資料向對方作出意思表示,要求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或同時履行,而建設方在施工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沒有答復的,施工方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應當予以支持。相反,對于施工方不提交竣工資料,起訴要求建設方支付其自報決算價款的97%部分的,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應不予支持。